第一條為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規範勘察、設計市場,保證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重慶市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設計環節實施辦法》(渝規審發〔2006〕5號)、《重慶市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勘察設計執業資格註冊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建發〔2006〕54號)、《重慶市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建發〔2006〕75號)、《重慶市建設委員會關於規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簽單和證書使用的通知》(渝建發〔2006〕76號)和《大足縣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設計環節實施辦法》(足府發〔2006〕40號)等規章和檔案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資質、資格管理
第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標準、資質審批和承接工程業務的範圍,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資質許可範圍或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應受聘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並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註冊後,方可以註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在執業資格範圍內從事勘察、設計活動。
註冊執業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八條建築設計單位承擔設計項目,民用建築項目須由註冊建築師任項目設計經理(工程設計主持人或設計負責人);工業建築項目中凡屬獨立的民用建築工程,應分列項目,由註冊建築師或註冊工程師任項目設計經理(工程設計主持人或設計負責人),工業建築項目中工業建築工程,由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任本專業負責人。
第九條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應按重慶市建設委員會關於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檔案簽章和證書使用的規定,在本人執業的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各階段的主要檔案(圖紙)中簽字並加蓋執業專用印章。具體要求按重慶市建設委員會《關於規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簽單和證書使用的通知》(渝建發〔2006〕76號)執行。
第三章檔案編制
第十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一)項目審批檔案;
(二)經批准的城市規劃;
(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國家及市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規定;
(五)經批准的上一階段勘察、設計檔案;
(六)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批准的專業規劃為依據。
編制勘察、設計檔案應當準確、真實。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檔案的編制,一般按選址勘察、初步勘察、詳細勘察三個階段進行,地質情況、工程結構簡單的,可以適當合併。
建設工程設計檔案的編制,一般按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進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設計檔案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不得選用國家和市禁止或淘汰使用的產品。
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但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十三條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縣外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來本縣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每個建設項目應到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登記,並填報《大足縣勘察設計單位項目登記表》。
第十五條申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的單位,應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足縣勘察設計單位項目登記表;
(二)初步設計審批申報表;
(三)方案設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意見及附圖;
(四)工程勘察報告及其質量審查合格意見;
(五)初步設計檔案;
(六)勘察、設計契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涉及高切坡、深開挖的項目,還應提交可行性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以及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大中型建設工程和技術複雜的小型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施工圖設計。
大中型建設工程和技術複雜的小型建設工程的範圍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城鎮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設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的初步設計由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門審批初步設計之前,應當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技術評審。
第十七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初步設計審批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予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含並聯審批時間)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退回全部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城鎮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的審查,按重慶市建設委員會《重慶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執行。
交通、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的審查,按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將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含勘察檔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消防內容單獨報消防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所需材料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經審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圖和已備案的審查合格書。
相關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批准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
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或經其書面同意,由建設單位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重大修改後的勘察、設計檔案應當按原審批程式重新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軍事建設工程、搶險救災及其它臨時性建築和農民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勘察、設計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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