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用地環節實施辦法

(二)單獨實施的審批事項: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城市房屋拆遷許可。 (一)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有關材料,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一)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有關材料,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創建服務型政府,改善投資發展環境,根據《大足縣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國土資源房屋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縣範圍內建設領域中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涉及用地環節的行政審批,適用本辦法。
建設用地預審、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按照《大足縣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規定,由國土房管部門按照立項或者規劃環節的程式依法實施。
下列項目不納入試點範圍:
(一)交通、水利、管線(建築工程的配套管線除外)、電網、礦山、鐵道等工程;
(二)搶險救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臨時性建築工程、農村村民和城鎮居民自建住宅工程等建築工程;
(三)土地儲備整治項目。
第三條用地環節的行政審批項目包括:
(一)並聯審批事項:單獨選址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協定出讓審批(統稱建設用地審批)合併壓覆礦產資源審查。
(二)單獨實施的審批事項: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城市房屋拆遷許可。
並聯審批的事項,按本辦法規定實施;單獨實施的審批事項中,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按本辦法規定實施,城市房屋拆遷許可按現行審批機制實施。
第四條縣國土房管局是用地環節行政審批的主辦部門。國土房管部門在用地環節中負責依法審批單獨選址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國有土地劃撥或協定出讓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用地以及城市房屋拆遷許可,並實施監督管理。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國土房管部門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按規定向國土房管部門提供擬出讓地塊規劃設計條件。
第五條要件齊備,符合條件的,建設領域用地環節行政審批項目的辦理時限為:
(一)單獨選址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協定出讓(統稱建設用地審批)為20個工作日,合併進行的壓覆礦產資源審查時限為10個工作日,並聯審批總時限為20個工作日,情況特殊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延長5個工作日。
(二)城市房屋拆遷許可單獨實施,時限為10個工作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主辦部門應將相關情況和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一)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二)審批事項涉及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聽證、徵求被征地農民意見、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中介機構評估(評價、諮詢)、申請人修改申報資料和圖紙或者依法報請人民政府審查的;
(三)審批事項需轉報市級以上機關批准的;
(四)主辦部門認為需要申請人對申請事項作適當調整,才可能作出“同意”的審批意見的。
第六條建設單位申請用地環節行政審批,應到縣國土房管部門遞交申請。依法屬縣國土房管局或其上級行政機關審批許可權的,由縣國土房管部門受理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初步審查意見連同全部申請材料逐級上報。
第七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應申請辦理單獨選址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審批。
單獨選址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按以下程式及要求辦理:
(一)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有關材料,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二)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批准後,由縣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徵收(轉用)土地方案依法組織實施征地。征地補償安置完成後,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批准的供地方案向建設單位供地。其中,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建設單位應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徵收土地方案。
單獨選址項目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批方式、內容、所需材料及服務流程見附表1。
第八條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和加油(汽)站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非經營性用途的國有土地在供地計畫公布後同宗地有兩個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批准的出讓年度計畫擬定宗地出讓初步方案並抄告規划行政主管部門;
(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和國有土地出讓年度計畫,在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宗地出讓初步方案後10個工作日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建設用地規劃公告函》及其附圖,包括擬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管理有關技術指標要求;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公告函》及其附圖,將宗地出讓方案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國家、市和我縣規定的許可權及程式組織對外公告。宗地出讓方案一經公告,其規劃指標不得更改,土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接受更改公告規劃條件的申請;
(四)意向用地者按公告要求和有關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土地交易機構提出競買申請並繳納保證金;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土地交易機構按規定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依法確定土地中標(競得)人;
(六)中標(競得)人按照土地交易機構出具的《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確認通知書》的要求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七)中標(競得)人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後,按規定到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土地中標(競得)人不按《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確認通知書》的要求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視為放棄中標競得權利。該地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方式、內容、所需材料及服務流程見附表2。
第九條凡符合國家公布的《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項目,可以採用劃撥方式供應國有土地。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外,方可採用協定出讓方式供應國有土地。
採取劃撥或協定出讓方式供地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有關材料,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二)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供應年度計畫和供地政策等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擬定供地方案,逐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或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屬劃撥供地的,由市或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屬協定出讓方式供地的,由市或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建設單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建設單位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繳清土地出讓金或依法取得劃撥決定書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土地,簽訂交地備忘錄。
採取劃撥或協定出讓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審批方式、內容、所需材料及服務流程見附表3。
第十條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項目,由縣國土資源部門初審,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後,報國土資源部審批。
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項目,由縣國土資源部門審查,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批,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經審查確無壓覆礦產資源情況或壓覆礦產資源規模在小型(含小型)以下的僅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礦產資源,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委託縣國土資源部門審批,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壓覆礦產資源的審批方式、內容、所需材料及服務流程見附表4。
第十一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併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轉讓審批手續。
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一)經依法批准減交、免交土地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三)國有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整體收購、兼併和股權轉讓涉及的土地房屋資產的伴隨轉讓除外)。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經批准用地後,需要拆遷城市房屋並對被拆遷人實施補償、安置的,應當依法向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房屋拆遷許可。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由有批准權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發布公告。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許可的審批方式、內容、所需材料及服務流程見附表5。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對國土房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國土房管部門違法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土資源房屋管理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由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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