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名牌產品,是指由國家質檢總局認定的“中國名牌產品”或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認定的“重慶市名牌產品”、“重慶市知名產品”;本辦法所稱的“農業標準化示範區”是指分別由國家標準委、市質監局認定的國家級、市級“農業標準化示範區”。
第三條 大足縣人民政府對獲名牌產品的業主給予獎勵。
對獲“中國名牌產品”的業主一次性獎勵50萬元;獲“重慶市名牌產品”的業主一次性獎勵3萬元;獲“重慶市知名產品”的業主一次性獎勵1萬元。
同一業主多個產品獲得同級別名牌產品稱號的,只獎勵一次;獲多個不同級別名牌產品稱號的,按最高級別進行獎勵;獲得低級別名牌產品稱號後,在以後年度又獲得高級別稱號的,補足差額進行獎勵。
第四條 大足縣人民政府對獲農業標準化示範區的業主給予獎勵。
對獲國家級“農業標準化示範區”稱號的業主一次性獎勵3萬元;獲市級“農業標準化示範區”稱號的一次性獎勵1萬元。
業主在獲得市級“農業標準化示範區”稱號後,再獲得國家級稱號的,補足差額進行獎勵。
第五條 業主須在獲得榮譽稱號後的次年3月前向縣質監局提出申請,經縣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上報縣政府同意後進行表彰獎勵。
第六條 獎金由縣財政統籌解決,並在每年5月份前兌現獎勵。
第七條 獲獎業主要珍惜榮譽,誠實守信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加大對名牌產品和農業標準化示範區的宣傳,努力提高產品的社會影響率和市場占有率,同時積極宣傳我縣“質量興縣”、“名牌”和“標準”戰略。
對在“名牌產品”、“農業標準化示範區”創建活動中作出貢獻的個人,由業主給予一定獎勵。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07 年8月1 日起施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縣質監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