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2月2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2001年6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中國名牌產品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 12 號
《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2月2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2001年6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中國名牌產品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局 長 李長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加強中國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規範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推動企業實施名牌戰略,引導和支持企業創名牌,指導和督促企業提高質量水平,增強我國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和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國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第三條 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建立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社會中介機構為主體,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為宗旨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 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願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制定中國名牌產品推進工作的目標、原則、計畫、任務和範圍,對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並依法對創中國名牌產品成績突出的生產企業予以表彰。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授權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並推進中國名牌產品的宣傳、培育工作。
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是由有關全國性社團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部分新聞單位以及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非常設機構。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國家質檢總局質量管理司,負責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組織、協調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每年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組織下,根據產品類別分別提出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和方案,進行具體評價工作。評價工作結束後,各專業委員會自動解散。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中國名牌產品的申報和推薦工作,並組織實施對中國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九條 申請中國名牌產品稱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於國內領先地位,並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前列;
(三)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本行業前列;
(四)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行業前列;
(五)產品按照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我國標準組織生產;
(六)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七)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並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八)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顧客滿意程度高。
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中國名牌產品”稱號:
(一)使用國(境)外商標的;
(二)列入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及計量器具製造許可證等管理範圍的產品而未獲證的;
(三)在近三年內,有被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判為不合格經歷的;
(四)在近三年內,出口商品檢驗有不合格經歷的;或者出現出口產品遭到國外索賠的;
(五)近三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一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二條 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水平、用戶滿意水平和出口創匯水平;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水平和總資產貢獻水平等方面進行評價;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企業規模水平,評價指標向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核心技術的產品適當傾斜。
第十三條 不同產品評價細則的制定、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確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複雜因素的簡化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均由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確定。

第五章 評價程式

第十四條 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公布開展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產品目錄及受理中國名牌產品申請的開始和截至日期。
第十五條 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中國名牌產品申請表》(另行制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按規定日期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及有關社會團體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有關方面提出評價意見,並形成推薦意見,統一報送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
第十七條 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匯總各地方推薦材料後,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確定初審名單,並將初審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分送相應的專業委員會。
第十八條 各專業委員會按照評價細則對申請產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報告,並據此向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提交本專業的中國名牌產品建議名單。
第十九條 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將各專業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名單匯總分析後,提交全體委員會審議確定初選名單。
第二十條 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將全體委員會審議確定的初選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並在一定限期內徵求社會意見。
第二十一條 經過廣泛徵求意見確定的名單再次提交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確定並公布。
第二十二條 以國家質檢總局的名義授予“中國名牌產品”稱號,頒發中國名牌產品證書及獎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中國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中國名牌產品標誌,並註明有效期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中國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免於各級政府部門的質量監督檢查。對符合出口免檢有關規定的,依法優先予以免檢。
第二十五條 中國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範圍;中國名牌產品生產企業應配合執法部門作好產品真假鑑別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對已經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如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出口產品遭國外索賠,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暫停或者撤銷該產品的中國名牌產品稱號。
第二十七條 中國名牌產品標誌是質量標誌。中國名牌產品稱號、標誌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範圍。未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中國名牌產品標誌;被暫停或撤銷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誌;禁止轉讓、偽造中國名牌產品標誌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誌。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冒用質量標誌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參與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智慧財產權;嚴以律己、公正廉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價。對於違反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於採取不正當方法獲取中國名牌產品稱號者,將予以取消,並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中國名牌產品申請。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名牌戰略的推進工作,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協助政府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除按本辦法規定的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名牌產品評價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中國名牌產品標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中國名牌產品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國質檢〔2001〕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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