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即開型”有獎發票是指票面套印重慶市地方稅務局(19)號監製章,發票印有“服飲定獎字號”、在大足縣轄區範圍內適用的飲食業定額發票。
“即開型”有獎發票由存根聯、發票聯、兌獎憑證三部分組成,設計有2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六種面額。
第三條:“即開型”有獎發票設票面兌獎和違章舉報獎兩種方式。
第四條:“即開型”有獎發票按票面合計金額1000萬元為一組。每組版面面值組合根據上期使用情況進行適當調整,每組設獎等次、個數、獎金額不變。每組設獎等次、個數和金額為:
特等獎2名、獎金每名1000元;
一等獎10名、獎金每名500元;
二等獎30名、獎金每名100元;
三等獎2000名、獎金每名10元;
四等獎4000名、獎金每名5元;
第五條:“即開型”有獎發票由大足縣地方稅務局在重慶市地方稅務局指定的發票承印廠印製。印製採取本組發票隨機布獎的辦法。
第六條:“即開型”有獎發票從2002年10月1日起在大足縣飲食業全面推行,原使用的重慶市飲食業定額發票同時停止使用。經營者尚未使用完的飲食業定額發票,可延用一個月,應於2002年10月底前在大足縣地方稅務局各地稅所辦理更換手續。
第七條:大足縣飲食業經營者應在2002年10月1日前辦理“即開型”有獎發票領購手續,經營者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提供“即開型”有獎發票、不得提供已刮開的發票。
第八條:兌獎憑證“刮開區”刮開後顯示金額的即為中獎,所顯示金額為中獎金額。
第九條:中獎人的確認:以索取發票人為中獎人。
第十條:兌獎方式:
兌獎發票“刮開區”印有“壹佰元”、“壹拾元”、“伍元”字樣的,中獎人持完整的發票聯和兌獎憑證,交開具發票的經營者審核,經營者審核無誤剪下兌獎憑證,先行全額墊付獎金,經營者每月辦理髮票領購或納稅申報時,憑兌獎憑證到各地稅所兌獎視窗辦理結算手續填開“即開型”有獎發票結算單,稅務人員審核無誤後留下兌獎憑證支付經營者墊付的獎金。
兌獎憑證“刮開區”印有“壹仟元”、“伍佰元”字樣的,中獎人自發票開具之日起30日內憑發票聯和兌獎憑證、居民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證件在各稅務所兌獎視窗辦理領獎手續,經稅務人員審核無誤後留下兌獎憑證,按稅法的有關規定扣繳20%的個人所得稅,方可領取獎金。
第十一條: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兌獎:
一、不屬本辦法所規定的發票;
二、假髮票;
三、發票內容填寫不完整、不規範的發票;
四、未加蓋經營業戶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發票;
五、塗改、破損、污染嚴重無法辨認的發票;
六、超過兌獎時間末兌獎的發票;
第十二條:經營者拒絕提供“即開型”有獎發票或提供已刮開的發票,以及因消費者索取發票加價或變相加價的,將開具發票的兌獎聯自行剪下或將刮開區自行刮開的,取得的發票未加蓋與其稅務登記相符的統一刻制的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印章以及其他發票違章行為的,消費者可撥打舉報電話或到各地稅所舉報。對舉報的發票違章行為,經稅務機關查證核實後,一次性給舉報者100元獎勵,並按規定對違章者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推行“即開型”有獎發票使用工作由縣地稅局負責實施,本辦法由大足縣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