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背景
公司董事長陳建華先生帶領法學專家、經濟學家和相關政府官員先後幾十次赴國外考察論證,歷經五年,做了大量市場調查工作,剛把歐美50年的成熟經驗及先進的操作模式引進國內。
目前中國市場處於空白狀態,獨一無二,暢享無競爭賺錢樂趣 。
美國預先付款法律
(PrepaidLegalServicePlans)
美國的法律服務
歐洲法律保障計畫(有叫法律保險或法律預付)始於上世紀末,迄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其產值已達40億歐元,大約有65%的人群加入了各種法律保障計畫。
在美國,預付法律服務公司創立於己於1972年,公司創始人因一起並非由於他過錯的交通事故而陷於法律訴訟中,為尋求法律保護而支付的巨大費用使其瀕臨破產。
由此當事人哈蘭得史通西弗爾(Harland C Stonecipher)創辦了法律預付公司,其形式是美國公民每月僅付少量的錢就可隨時隨地獲得高品質的專業律師服務,這種低價高質的法律服務形式不僅影響了美國的法律公正體系,而且讓普通的美國民眾、眾多中小企業和私人企業也能真正用得起律師,
獲得以往只有大公司和有錢人才能享受的專業法律服務,因而這種法律預付公司受到了極大的歡迎,公司規模、服務形式、產品種類、會員數量、銷售力量逐年增加,並且公司的股票已在美國的紐約證券交易市場上市交易,公司連續多年被《福布斯》統計為全美200家最優秀的小型企業,排名居第十三位,到2004年,美國法律預付公司不僅業務覆蓋全美 50 個州和整個加拿大,其:
--銷售收入為三億五千萬美元,每年都增長7%以上
--服務的家庭會員數達標150萬,每天都有成百上千新會員加入
--每年接聽會員的法律諮詢電話達260萬個,
--參與服務的律師事務所50家,服務的律師4000多名
為什麼需要律師?
案例一
王某與前妻生育2個子女,王甲和王乙,均已成家。1986年,王某與李某登記結婚,婚後兩人與王甲的兒子王丙一起共同生活。2003年12月8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生前主要由王丙贍養。1988年王某與李某建造了一棟約200平方米的二層磚木結構的房屋和王某與李某共有存款46400元作為遺產進行分割。
在繼承的過程中,王甲、王乙、要求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王丙感到委屈,就請了律師,律師通過取證證明王丙從小就同王某和李某一起共同生活,在王某去世之前,王丙對王某盡了生養送終的義務,應認定王丙對王某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 根據繼承法相關條款司法解釋,最終讓王丙爭取到了合法的遺產繼承權。
案例二
蘇某1993年1月從台灣省回廣西欽州探親,3月中旬在南寧經人介紹認識李某,雙方於3月31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蘇某於登記結婚當天,給了李某1萬美元用於購置房屋,4月4日又給了被告1000美元,補足購房款。李某於4月8日以其名義辦理購房手續,購得“富達花園”內樓宇第四棟一單元三層B座二房一廳房屋一套(尚未交付使用),價值人民幣98098元。
另外,蘇某於3月31日送給李某金項鍊1條、金耳環1副、金戒指3枚。婚後雙方還共同購置了康佳牌25寸彩色電視機1台、組合櫃1個、大床1張、梳妝檯1張。婚後夫妻感情尚好,沒有生育子女。在蘇某生病期間, 李某陪原告上醫院看病,照料原告。蘇某於同年5月底返回台灣。8月中旬,蘇某從台灣來南寧後,發現妻子李某由於做生意,常早出晚歸,對其冷淡,關心不夠,遂於1993年9月向南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起訴,認為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倉促結婚,婚後因年齡、性格、觀念等因素,相互之間無法適應,沒有夫妻感情。
非但不能安度晚年,反添煩惱、痛苦,要求與妻子李某離婚,並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稱“富達花園”商品房一套系自己在婚前一人出資購買,應歸自己一人所有,那些送給了妻子的金銀首飾系夫妻雙方共有財產,應各要一半,由於沒請律師,一審法院基本按蘇某的陳述作出了判決,妻子對此不服,請了律師抗訴到中院,律師提出夫妻一方贈送給另一方個人所用的禮物,應當認定為受贈一方個人所有,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而手飾不能夫妻分割,對於蘇某於結婚當日給李某錢(後又補款)用於購置房屋,是屬一方出資購置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用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分割,經過律師在法庭上的據理力爭,李某終於如願以償。
案例三
2004年8月14日,劉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錢,遂向某工貿有限公司借款24萬元,但該工貿公司要求必須有借款擔保人。為及時得到借款,劉某想起了自己的三個好朋友,於是拿著事先寫好的借據急匆匆去找他們。王某等三人出於朋友義氣,也沒問清借款契約上的“保證人”是什麼意思,自認為只是給劉某借別人錢做個見證,便毫不猶豫的在借據“保證人”一欄上籤了字。2005年1月7日,因劉某到期未清償借款,工貿公司便將四人送上了法庭。接到法院傳票還一頭霧水的王某、李某和桓某,怎么也沒想到就這樣稀里糊塗地吃上了官司。
2005年2 月23日,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某與工貿公司簽訂的借款契約合法有效,王某、李某、桓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契約上籤字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依法作出判決,要求劉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立即償還某工貿有限公司借款24萬元,王某等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這種以“義氣”為出發的盲目擔保行為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很常見,殊不知很可能給自己帶來法律上的糾紛,在自己莫名其妙的情況下被訴之於法庭。如果王某當時能諮詢一下律師,知曉自己簽字的後果,又何至於捲入這場比竇娥還冤的官司。
我們隨時會碰到的問題
狗咬傷了一個過路的行人
--作為行人你知道可以獲得什麼樣的賠償嗎?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實際損失都應該怎么計算你了解嗎?
--作為寵物的主人,你知道如何才能把損失降低到最小嗎?當對方要求你賠償時,你對這些賠償費用沒有異議嗎?你真的必須賠付那么多嗎?
--雙方都想爭取儘量多的利益,如何爭取自己的利益,從哪方面入手,需要什麼證據,如何舉證,引用什麼法律條款,在有多個法律條款可引用時,引用哪個法律條款對自己的利益保障最有利,只有律師才能最充分地保障當事人的利益。諸如此類,我們的日常生活工作中會遇到多少這樣的問題,請看:
生活中我們隨時面臨權利被侵犯
你的孩子在學校受了傷
你的寵物被別人毒死了
鄰居家的狗嚇著了你的孩子
你家隔壁裝修吵得你無法休息
好端端的車在停車場放一宿被劃傷
孩子的幼稚園剛裝修完,孩子回來喊頭暈
樓上的水漏到你們家,地板被泡,家具被毀
你在商場被滑倒,不注意撞上了透明的玻璃
從美容院出來,皮膚過敏,甚至受損
剛住進的新房牆面有了裂縫、管道有了滲漏
小區規劃中的草地變成了樓房
網上購物交友被騙時
生活中我們隨時都需要律師來為我們減少損失避免風險
你的孩子在學校誤傷了同學被對方家長索要高額賠償
你的孩子為了好玩跟同學索要錢財面臨被學校開除
別人的孩子在你家玩時出現了意外
新房要驗收時
要買房、賣房時
要租房、租車、租鋪面櫃檯時
出了交通事故時
買了保險,該理賠時遭拒賠時
房子拆遷,對拆遷方案不滿時
閒置的房產或汽車家具等要出租時
僱傭小時工、保姆、保潔員時
在工作生活中無時不需要用到律師
要跟公司簽用工契約時
公司要解僱你時
房子要裝修時
別人要向你借錢或者借錢不還時時
你要參加旅行社出去旅行時
買了劣質商品時
工作中身體受傷時
老人要立遺囑時
繼承遺產有糾紛時
婚前財產要公正時
要簽離婚協定時
離婚遺願達不成時
孩子不盡贍養義務時
你被別人誹謗、 你的肖像權被侵犯時。
企業經營中無時不需要律師
要設立新企業時
企業要增資擴股時
企業要變更時
要簽勞動契約、經濟契約時
和員工有勞動糾紛時
契約執行中遇到問題時
企業需要各種對外談判時
企業被人家起訴時
企業要對外投資、合作、擔保時
企業要租買辦公經營場地和設備時
企業要制定各種規章制度時
有債務糾紛時
要催收貨款時
以上這些只是企業經營中遇到中的很小一部分,沒有人可以確保自己不會有這些問題的發生,在它發生的時候我們要怎樣去處理呢?我們的處理是否可以得到預想的結果呢?結果的斷定是否會有經濟上的糾紛問題呢?我們的做法是否合乎我們法律的規定呢?
法律服務行業是最有前景的行業
因為 社會發展,經濟發展,我國全面進入法制社會,從個人衣食住行到企業經營發展樣樣離不開法律的保護,時時受到法律的制約。
因為 生活水平提高了,老百姓在解決溫飽後,開始重視自己的安全需求,越來越在乎自己的權利是否受到侵犯,怎樣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因為 法制建設愈加完善,人們法律意識提高,越來越多利用法律而非依靠強勢保護自己的權利。
因為 法律行業在中國只有僅僅二十年的歷史,還是一個剛剛學步的嬰兒,正經歷快速成長的過程。
為什麼要選擇會員制的法律服務
為什麼說會員製法律服務行業是繼網際網路後造就中國百萬富翁的搖籃
因為會員製法律服務在中國剛剛興起,競爭對手少,發展空間大,屬於朝陽中的朝陽產業
因為會員製法律服務的代理商投資少,利潤大回報高,不需傳統企業的高成本,只要多動嘴,多動腿,誰都可以賺到大錢。
因為會員製法律服務在國外已有成熟模式,已形成龐大的產業,造就了一大批百萬富翁。
國外的法律保險
發起背景及價值
在歐美法律預付計畫已經盛行200多年,根據統計,百分之八十的歐洲人通過使用這項法律預付服務計畫擁有了自己的私人律師,在近二年中,美國的法律預付服務計畫市場更呈倍數以上的成長。根據美國的統計資料,美國已有一億六千多萬的人口加入法律預付服務計畫,約占美國半數人口以上;同時,法律預付服務計畫得到了各國政府的鼓勵和扶持, 各國政府均表態支持此計畫發展。在其它很多國家、地區也有這項預付服務存在的公司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
從中國法律服務市場來看,自1986年至今,中國政府有系統、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了規模浩大的全民普法活動。從“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憲法以及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得到了廣泛普及。通過四個五年普法教育,全體公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明顯增強,學法、用法、守法、護法的觀念和氛圍逐步形成。由於法律對權利的保護永遠都是滯後的,所以只有普及法律知識,讓人們知法、懂法、無形之中將違法念頭消弭於無形之中。與此同時,隨著中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國人的普遍生活水平提高,購買力明顯增強,市場活躍,這是世界公認的,而且隨著溫飽問題的基本解決,國人的消費定位已經逐步從維持生存轉移到提高生活品質、改良生活環境上來了;為了能給自己一個安全,舒適、穩定的生活環境,隨著中國普法的進程,普通老百姓已經意識到需要尋求法律的保護,但現實生活中,普通百姓似乎很少有機會和律師接觸。因此,如何進行合理的資源調控和規劃,讓普通老百姓得到實在而又優惠的法律服務,這已成為紛爭中一個超然於各方利益的話題。
《中華法律線上》推出法律服務計畫,從根本上解決到客戶、律師、政府和公司的利益協調關係:
從客戶的角度來看,法律服務是最難購買的,當需要聘請律師時,消費者往往不能非常專業地確定哪一個律師是適合自己的、該律師是否具備足夠的專業水平來處理案件、律師通常能為客戶做什麼以及律師收多少費用才是合理, 而通過《中華法律線上》平台,即可不用擔心為初次諮詢支付昂貴的諮詢費。在預防性法律服務方面,個體的收益成本可能就是致電給律師的一個本地電話的費用。就算在法律糾紛處理時,法律服務計畫不但有優惠措施能使律師費用下降。律師的服務質量方面也相對更能得到保障,公司簽約律師對該公司的任何一個會員的服務都很周到,對待每一個會員都像對待一個大客戶。公司同時設有客戶服務熱線,會員可以隨時致電公司,就能夠得到公司反饋以及服務,公司也會定期對客戶進行抽樣調查,了解律師事務所的服務質量。公司會定期同律師事務所溝通,同時也會請各方面專家對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協助律師事務所提高服務質量。
從律師的角度來看,這項服務計畫是吸引人的,它將會使律師事務所業務收入得到非常迅速的增長。律師將會得到大量的客戶資源,客戶委託承辦的免費項目以外的法律服務律師事務所也會收取費用。律師事務所將會有每月相對固定的收入,律師也不用太擔心業績的壓力,不用擔心收費問題,不用為了開拓業務浪費時間、牽扯精力、荒廢業務水平,更不用為了業績壓力而去承接自己不擅長的案件,從而方便發展自己擅長的法律服務,對律師而言,惟一要做的是把自己的服務質量做到最好。這不但對客戶、對律師事務所也是非常有益的。
從政府的角度來看,每一年度,國家政府都要下撥大量的專項資金來進行普法宣傳,提供法律援助;但從廣大社會民眾來看,這畢竟是杯水車薪,需要一個漫長的時間過程才能達到普法效果,如果通過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政府支持,由民間團體組織搭建平台,採用一定的市場經濟行銷模式來進行合理的資源調控和規劃,從過去的“要你學法”的被動局面轉為“我要學法”的主動局面,使法律服務深入人心,更加平民化、日常化,更有效地建立一個知法、守法的社會,最大限度化解百姓之間的矛盾,從而減輕政府的社會壓力, 有效協助政府頒布,執行法律法規。
從公司的角度來看,這是個非常有意義的百年產業,可幫助到自己所關心的人,能從根本上為社會創造價值,為公司帶來經濟效益。
什麼是預付計畫
(一)預付計畫的概念、種類和性質
預付計畫是指會員預先支付一定款項,計畫提供者向會員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務或補償其一定的法律費用。
各預付計畫提供的服務項目各不相同,大體包括:(1)預防性法律服務。會員可以通過電話不受時限地免費諮詢律師。(2)機動車法律服務。會員一接到交通罰單即可諮詢律師,律師還可在機動車違規和某些機動車犯罪案件中出面代理,可為有關駕照事務、機動車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案件提供2.5小時的法律幫助。(3)審判辯護服務。會員或其配偶面臨民事訴訟或職務犯罪追究時,預付計畫提供75小時的辯護。額外辯護按通常費用的75%收費。(4)美國國稅局審計及法律服務。共50小時。會員一接到國稅局的通知,律師即可提供1小時的諮詢服務。如果審計程式超過30天,則律師提供1.5-2小時的諮詢服務。其餘時間用於庭審代理。(5)其他服務。對於沒有被上述服務包含的項目,計畫給會員提供75%優惠。
對於預付計畫可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
1、入門型預付計畫和綜合型預付計畫。(1)入門型預付計畫(access plans)。這種計畫中,會員能夠很快獲得律師的諮詢服務和其他簡單法律服務,其收費較低,每家每年平均150美元。(2)綜合型預付計畫(Comprehensive plans)。這種計畫提供更為廣泛的法律服務,這些服務需要律師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這些服務包括涉及遺囑、信託、契據和契約的服務等。有的綜合服務計畫還承擔一切訴訟費用。這種計畫的收費是一年300美元。
2、團體預付計畫和個體預付計畫。(1)團體預付計畫(Group Plans)。這種計畫在預付計畫的發起者和計畫的最終受益者之間存在一個中介,這箇中介極可能是一個僱主或一個組織。也即,預付計畫的提供者和該中介而非中介本身的成員訂立契約,另方面,計畫和律師訂約,由律師提供法律服務。(2)個體預付計畫(Individual Plans)。預付計畫的提供者和計畫的最終受益者直接訂立契約,而不通過中介。這種計畫主要適用於上述團體預付計畫未能涵蓋的個人,例如,僱主沒有為雇員加入團體預付計畫,雇員只得直接參加個體預付計畫。個體預付計畫可由教會、教育機構、信用聯盟、雇用單位、協會或其組織發起和提供,也可 由預付公司等第三人發起和營運。
3、非律師經營的預付計畫和律師經營的預付計畫。(1)非律師經營的預付計畫(insurance-like third party run prepaid plans )。它是由律師以外的第三人經營的預付計畫。這類計畫一方面和其會員訂立契約,另方面和律師訂立契約,約定由這些律師向其會員提供法律服務。這裡,簽約律師並不是預付計畫本身的雇員。(2)律師經營的預付計畫(lawyer-run plans)。這種計畫由律師和客戶直接訂約,律師依約向客戶提供法律服務。
以上計畫,不管哪一種,其發起者或提供者都是為了賺錢,這不同於政府法律援助。畢竟,預付計畫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況且,律師事實上就是通過執業賺錢謀生,會員或客戶一般也不指望計畫或律師提供免費服務,除非尋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