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負責本區的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進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負責對本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以及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貫徹實施國家和本市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施工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2、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的領導、監督、協調和管理工作。
3、負責本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備案和監督管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和管理責任。
4、負責建築業的行業管理。對本區建築行業企業進行資質認定初審和監督管理;負責建築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負責起重設備租賃資質初審工作。
5、負責本區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據相關法規對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和專業與勞務分包活動進行監管和備案,規範有形建築市場。
6、負責制定本區建築業發展規劃,指導企業技術進步,提高工程質量和企業管理水平。
7、負責制定本區房地產開發業的發展規劃,負責本區城市綜合開發、危舊房改造工程的組織協調;對小城鎮建設進行管理、指導。
8、對本區建材業實施行業管理。對建材產品實行備案管理;負責建築節能與新型牆體材料革新推廣工作。負責本區工程建設中涉及建築結構質量安全的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供應單位的管理和建材產品的質量管理、市場準入、建築機械與起重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等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9、在履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監管或管理責任。
10、負責建立防範和處理安全事故的責任制度,組織具有建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在許可權範圍內督促建築行業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監督檢查建築行業重點單位貫徹落實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在職責範圍內依法進行處理,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報告區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11、對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工作承擔領導責任。
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