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獄

大理寺獄是指隋唐宋朝的中央監獄。關押中央諸司犯罪官吏和京師地區重要案犯的場所。大理寺機構始建於北齊,隋唐宋代沿襲,作為中央最高司法機關,主掌審判。唐宋大理寺下設大理寺獄。唐朝主要拘禁本寺審判的而由負責保衛京師的執金吾逮捕的案犯。《新唐書·刑法志》:“其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獄。”直接掌管寺獄的長官官為獄丞,設有四人(《新唐書刑法志》作二人),負責“率獄吏,檢校囚徒及枷杖之事(《舊唐書·職官志》)宋初,一改唐朝舊制,大理寺不設獄。

神宗即位,“命官起寺”,恢復大理獄,並依元豐官制,設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等,其分工是左斷刑、右治獄,由大理寺卿總領。宋哲宗元祐三年再罷除,紹聖二年(公元1095年)“復置右治獄,置官屬如元豐制”(《宋史·職官五》)。至此,大理寺獄定製,職責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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