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的內容要簡明、準確,應包括以下要素: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已造成的後果、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對突發公共事件及處置的新進展、可能衍生的新情況要及時續報;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結束後,要進行終報。
(三)縣人民政府應急信息平台未建成並投入使用前,各鄉鎮、各部門通過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緊急情況下,可先通過電話或口頭報告,再書面報告。涉密信息的報送遵守相關規定。
(四)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過程中,現場指揮機構負責人或授權專人要與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總值班室)保持密切聯絡,及時、主動報告有關情況。其它級別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指揮機構應設信息報告人員,具體負責對信息進行收集、匯總、報告。
(五)對全縣範圍內舉行的集會、遊行、演出等重大活動,要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在活動開始前,由主辦單位向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在得到批准後方可舉行。
(六)加強信息核實工作,統一上報口徑,提高信息的準確性。各有關部門在向上級部門報告信息前,要及時主動地與有關單位聯繫溝通,核實相關情況,統一上報口徑;對於難以把握的重要數據或情況,要以當地政府或事件發生地提供的數據或情況為準。
二、信息報告的責任主體
(七)根據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是信息報告的責任主體。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單位有責任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跨鄉鎮的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涉及鄉鎮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匯總、報告相關信息。
(八)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必須同時報縣人民政府,並註明已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九)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設在鄉村和社區的綜合治理、衛生、民政、司法、計生等方面的信息報告員及時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
三、拓寬信息報告渠道
(十)新聞媒體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及時、準確、客觀報導突發公共事件的情況及各級黨委、政府應對處置的情況。
(十一)各鄉鎮、各部門要注意從網際網路、境外媒體的報導中獲取有關突發公共事件和社會熱點問題的信息,對其中反映的重要情況及時核實,並視情況報告。
四、信息報告的時限要求
(十二)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同時,將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可能受事件影響的地區。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或遇特殊情況,鄉鎮人民政府在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的同時,可直接向地區行署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十三)對於個別情況特殊確實難以在發生後2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公共事件,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在接到事件報告後2小時內報縣人民政府,並說明具體原因。
(十四)重大信訪事項發生後,有關鄉鎮和部門在協調處理的同時,按信訪規定向縣信訪辦報告信訪信息,並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十五)有關法律法規對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六)對各鄉鎮、各部門報告突發公共事件的情況,縣人民政府將定期和不定期進行考核。對及時準確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質量高的提出表揚;對遲報、漏報、瞞報及報告質量差的進行通報批評,並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對因遲報、漏報、瞞報造成損失或重大影響,作為事件調查處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