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 任。組織擬定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保障發展、保護國土資源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家、省、市、縣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及產業政策;參與全縣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政策和措施;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
(二)依法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擬定落實全縣保護、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保護地質環境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和國土資源開發利用;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全縣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落實;指導和審核鄉村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他專項規劃。
(四)負責規範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的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調處權屬糾紛;負責地籍調查、土地確權、登記和土地分等級工作;負責縣國有土地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土地登記及其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並提供社會查詢服務。承擔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定全縣地籍管理實施方案,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及動態監測。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擬定並實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政策和措施;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主管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預審上報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按照國家、省、市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組織實施城鄉建設用土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嚴格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負責鄉(鎮)、村非農建設占地的初審上報;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管理和農村集體非農用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縣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規範和監管採礦權市場,依法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行使礦業權的審核、審批登記發證;參與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種的管理;負責礦泉水及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實施全縣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礦山關閉的相關工作。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活動和礦產資源儲量。負責政府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管、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全縣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一)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定並組織落實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資源等資源性資產,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二)負責全縣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基礎測繪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依法查處測繪違法行為。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計畫;組織實施科技項目及科技成果評審上報工作;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指導國土資源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套用。
(十四)承擔縣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國土資源管理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