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區(法語:Région)是法國的第一級行政劃分,下分為省。法國共有26個大區,其中22個位於法國本土(其中科西嘉地位較特殊,稱為“地方行政區域”collectivité territoriale),其餘4個則位於海外。
作用
法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大區並不是一個法律或規章意義上的自治體。不過,它從政府接受一部分國家稅收,擁有相應的預算,他的職責就是將這些資源分配使用到不同的領域。
大區最主要的功用是建設和財政上支持法國的高級中學。除了這個法律職責之外,它的預算還參與到社會各個領域中,如基礎設施、教育、公共運輸、科學研究、企業援助等。
在法國,一直以來對於是否授予大區以法律自治權存在著激烈的爭議;也有提議將省委員會取消,而將它們併入大區委員會,並將省作為大區的附屬行政級別。不過目前並無後文。
行政
自從1982年頒布第一個地方分權法案起,大區擁有行政區域的地位,並且各由一個每6年直接普選產生的大區委員會管理。
每一個大區同樣有一個政府任命的(大區的)區長,他的職責是在各省中代表政府。
歷史
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之前,法蘭西王國曾經在封建領地的基礎上分為各個行省,其中不少大小大致相當於現在的大區。1789年,這些行省被撤銷,取而代之為83個省。
1917年8月25日發布了一份由大區理論所啟發的商業部行政通告,隨後於1919年4月5日,部門簽發了法令,設立一些“區域經濟聯合體”,亦稱“克雷芒(大)區”(région Clémentel),其中第一個是東部區域(南希),它包含了現在的洛林和香檳。這些“經濟區”在自願的前提下,於法國本土集合了各個商會,它們能夠自由地依附於自己所選的區域,也可以自由地變更選擇,因此最初設計的17個大區很快就成為了21個。
1919年9月,旅遊事業聯合會基於這個模式構造了19個“旅遊區域”,劃分主要基於地理、民族、歷史和旅遊的標準,並不限於各省的界限。
伴隨著這些運動,最早在1915年,隨後於1920年(Hennessy法案)和1921年(Charles Rebel法案,Millerand-Marraud-Doumer法律草案)分別提出了行政權力下放的議案,也包括了建立大區憲法和成立大區議會的想法。但這些項目都沒有付諸實施。
自第一次世界大戰始,交通的發展、城市構造的轉變以及區域理念的強化促使更多的人思考成立比省更大級別的行政區劃的可能性。諷刺的是,這個第三共和國的想法在某種程度上於維希政府治下實現過,當時貝當元帥簽署了1941年4月19日法,將一些省重新組織成了(法國歷史上的)行省。這種組織形式在1945年貝當政權倒台後就廢止了。
戴高樂將軍於1944年1月10日發布命令,著手解放後領土的行政組織。他建立了一些行政區域,但在1946年他交還權力之後被放棄。
第四共和國治下的領土布置同樣考慮到建立超越省級的行政組織。1956年10月28日頒布了一項法令,規定了22個“計畫中的大區”,其界限由計畫的行政總專員讓·韋爾若(Jean Vergeot)劃定。這些大區僅為行政公器,不作它用。儘管他們的劃定完全基於技術上的考量,但還是在很多區域與舊行省吻合。
1964年,大區的區長們在“區域行為的界限”框架下被任命。1969年,一項旨在擴大大區許可權的公決的失敗導致了戴高樂從共和國總統任上的退位。這次拒絕或許解釋了為何創建大區委員會的1972年7月5日法律頒布的時候,對於大區的許可權施加了如此多的限制,賦予如此少的權力。然而它們被正式命名為了“大區”(région),這個稱謂為後來的1982年《權力下放法案》所用。
1982年3月2日法律規定了大區委員會的選舉為在省的範圍內,以六年為任期(可延長)的直接普選。第一次選舉於1986年3月16日舉行。大區成為了和省及市鎮同一個框架下的行政區域。
最後,法國政府於2004年3月推出一項備受爭議的計畫,旨在將一部分非教育領域的成員轉移至大區一級。反對意見指出,大區並不具有和這一功能相匹配的預算,並且這樣的措施會加劇區域間的不平等。
目前的區域劃分是源於1950年的法國行政區域整合,及更早的一些計畫。它一直處於爭論之中。比如對於羅亞爾亞特蘭大省,一直有很強烈的呼聲將其併入布列塔尼大區;將歷史上的諾曼第省拆分為兩個大區(上諾曼第和下諾曼第)也同樣具有疑義,不少人鼓吹將它們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