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義
公共選擇中的多數同意規則, 顯示一種有關公共物品的方案,必須由只有在所有利益相關者中有超過半數表示同意的情況下,即一半以上的利益相關者表示同意或者不反對的情況下,才能得到批准。
多數同意規則具有強制性,多數派可以把意願強加於少數派,往往只能改善多數利益相關者的福利而損害少數利益相關者的福利,因此,公共選擇中有最優多數的概念。多數同意規則損害少數利益相關者,這種損害稱為外在成本,外在成本是一個方案得到批准所需要的最低多數的遞減函式;為了使一個方案得到批准所需要的最低多數的數值越大,則協商所需要的時間越長,稱為集體選擇的時間成本。把外在成本函式式與時間成本函式式聯立,則可以求出最優多數。
主要特點
多數同意規則的優點,在於與一致同意相比決策成本相對小,容易作出決策。但它也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現在:
1、存在多數人強制現象(多數人暴政)。這就是所說的外部成本。
2、與一致同意規則相比,單個參與者的選擇行為不再具有決定性,影響個人參與投票的積極性,最終影響真實的偏好顯示。
3、存在多種結果的可能。“投票悖論”,即無法得出明確的均衡結果,而與投票次序有關。
4、無法表達偏好強度。個人只能排列出對不同議案的偏好順序,但無法反映出偏好的強度。這可能在總體上產生無效率的結果,並同時可能產生投票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