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一系列外資併購規章的頒布,以及香港公司華潤輕紡對華潤錦華的併購成功,外資入主境內上市公司不僅進入了實質性操作階段,還將迎來外資併購的春天。本文將討論外資併購的政策演變、監管、法律途徑及相關法律問題。
我們這裡所說的外資併購上市公司,是指境外投資者採用各種有效方式,直接或間接兼併、合併或收購在我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這裡的境外投資者概念為廣義的,以資本來源地標準劃分,不僅包括境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也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即三資企業、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等。
外資併購上市公司的程式及監管
(一) 外資併購上市公司的方式
外資併購可以通過直接併購或間接併購等多種方式進行。直接併購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1)通過協定收購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而直接控制上市公司;(2)通過向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發出全面要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3)對於我國證券市場上少部分三無概念股,通過QFII直接收購上市公司流通股以達到控制上市公司目的;(4)上市公司向外資定向增發B股以達到控股目的;(5)外資通過換股的方式直接併購上市公司;(6)上述幾種方式的混合。
上述外資併購方式中,最具有普遍意義的是協定收購。在此我們將對協定收購及協定收購所觸發的全面要約收購的法律程式及監管問題進行一下探討。
(二)協定收購的法律程式
按照我們的理解,外資協定收購上市公司的法律程式大致為:
1、外資收購方與股權出讓方各自的權力機關(股東會或董事會)審議並通過協定收購方案。
2、外資收購方與股權出讓方在各自獲得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審議通過及授權後,應簽署股權轉讓協定及其他相關協定(如股權轉讓過渡期安排等)。
3、履行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義務,收購人應當在達成收購協定的次日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同時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對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中國證監會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後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4、被收購的上市公司收到收購人的通知後,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收購事項,並按照《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的要求公告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收購事項的通知。董事會需要就收購事宜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發表意見,獨立董事在參與形成董事會意見的同時,還應當單獨發表意見。
5、收購人就外資併購中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及企業性質變更(由內資股份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向商務部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