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原理上講,所有從一國到另一國的政府間資源轉移都符合外國援助的定義從而都應該納入外國援助的範圍。不過,即便是這么簡單地定義也引發 了一系列問題。一方面,許多資源轉移可能採取偽裝的隱蔽形式,如由已開發國家給與欠已開發國家出口工業製品的特惠關稅。它使得欠已開發國家可以在已開發國家市場以高於正常的可能價格出售其工業產品。這樣一來,對欠已開發國家就產生了一種淨收入,而對已開發國家就產生了淨損失,其數量就等於轉移到欠已開發國家的實際資源。這種隱含的資本轉移或者說隱蔽的資本流入,按定義應該計入外國援助中,但是通常沒有這么被計入。但是,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能把所有流向欠已開發國家的資本都包括進外國援助中來,尤其是私人外國投資者帶來的資本流入。私人資本流入代表正常的商業交易,是出於對利潤和回報率的商業考慮而催生的,因此不應該被看做是對欠已開發國家的援助。商業性的私人資本流入並不是一種外國援助形式,儘管它們可能給所進入的開發中國家帶來好處。
所以,經濟學家認為,任何流入欠已開發國家的資本,要稱得上是外國援助,就必須符合下面兩個標準:(1)從捐助者角度看,其目的不應該是商業性的;(2)它應該具有優惠條款的特徵,也就是說借入資本的利率和償還期限,較之商業條款應該是更溫和(不苛刻)的。不過,即便這樣的定義有時依然不太恰當,因為它可能包括了軍事援助(既具有非商業性又具有優惠性)。但是軍事援助通常被排除在國際經濟援助這種資本流動之外。因此,如今被廣泛地使用和接受的外國援助的概念,包括所有以貨幣或者以貸款的形式進行的官方贈予和優惠貸款,其目的是將資源從已開發國家轉移到欠已開發國家,旨在用於發展或者收入分配。但遺憾的是,純粹的發展贈與貸款和最終出於安全或商業利益考慮的資源,兩者之間還是有一點區別。
來自<<發展經濟學,9E-托達羅 2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