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義援助

人道主義援助

人道主義援助'人道主義援助'(又稱'人道主義救援')是基於人道主義 而對受助者作出物資上或物流上的支援,主要目的是拯救生命,舒緩不幸狀況,以及維護人類尊嚴。 人道救援由政府機構、非政府組織及其他非政府人道主義機構,根據人道主義原則提供。政府 聯合國機構所奉行的人道主義原則列於聯合國大會 46/182決議案中。 而非政府人道主義機構則依據《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及從事救災援助的非政府組織行為準則》。 資金人道救援資金由個人、商業機構、政府及其他組織捐款維持。人道援助資金的籌集和人道援助物資的發放日益國際化,這有助於更快及更有效地回應影響大量人口的危急狀況。

基本信息

救援標準

HAP標準

2007年,國際人道責任夥伴組織(HAP-International) 國際人道責任夥伴組織與其合作夥伴、災難倖存者及其他各方一起制定了2007人道責任與質量管理標準(簡稱HAP標準)。

這個體系旨在確保獲得認證的機構能夠根據HAP標準來監督其人道行動的質量。實際上,有效期為三年的HAP證書意味著外部審計人員能夠了解該組織的使命、賬務和控制系統,從而確保其行動和整體問責制度更為透明。 正如國際人道責任夥伴組織所言,2007人道責任與質量管理標準是人道組織的質量保障工具。通過將一個組織的運作程式、政策和成果與HAP標準的六大基準進行比較,就有可能衡量這個組織在確保其人道工作的質量和問責制度方面的表現。

遵守這一標準的各個組織:

*宣布遵守HAP人道行動原則及其自身的人道問責框架

*開發並實施人道質量管理系統

*為重要利益相關者提供質量管理方面的關鍵信息

*使受益方及其代表能夠參與項目決策並表示知情同意

*確定工作人員的能力和發展需求

*建立並實施投訴處理程式

*建立持續改善的工作方法

人道救援原則

由多個主要非政府人道主義機構出版的[環球計畫]手冊中載有《全球計畫:[人道憲章和災難回響最低標準]》,當中列出了下列多項人道行動原則:

*活得有尊嚴的權利

*戰鬥人員與非戰鬥人員的區分

以“質量指南”為基礎的“質量項目”是“全球計畫”之外的另一個選擇,它考慮了追求“最低”標準而非質量的工作方式以及標準化的副作用。這一項目由救援、重建與發展集團(Groupe URD)組織開展。

途徑

獲得國際災難援助

許多重要援助機構(援助國、非政府組織等)都在受援國當地設有接受諮詢和救援要求的辦公機構。災害發生後應儘快向合適的救援機構申請救援。根據不同的救援需要,救援機構的選擇標準取決於該機構的物資資源、通訊途徑和局限性。

1、資源。援助機構援助的形式包括現金、物資、技術援助、食品、貸款。
2、通訊渠道。恰當的通訊渠道十分重要,因為某些援助機構只接受某些渠道的援助要求或者只通過某些機構或政府部門提供援助。

3、限制。援助機構的活動經常受到某些條例的限制。

協調國際人道主義援助

受災國必須在行政上明確安排衛生部門與政府、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包括與他們的聯絡、協調、及與他們的監督關係。

最好與各個雙邊或國際機構代表定期會晤,由聯合國協調人或由泛美衛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協助組織會議,如果可以,可建立一個中立的主會機構。另外,協助機構可以與受災國緊急救援委員會建立臨時的聯繫,如果出現問題,可及時與委員會聯繫。

而有時甚至當受災國已經明確說明需要某一類援助,不需要某一類援助時,某些不受歡迎的援助,特別是藥物和志願醫務人員仍不斷出現,並造成了長期的問題。鄰國或從擁有共同的語言文化的地區來的醫療組可能會提供有價值的幫助,但是有的外國志願者不熟悉當地情況,不屬於任何機構,某些情況下甚至無法證明其行醫資格,往往起到反作用。

最簡單但是有時不太實際的做法是受災國拒絕使用沒有機構證明或推薦的醫療志願人員。但是,如果允許外國醫療工作者在當地工作,政府要么設立臨時性醫療執業註冊機制,要么取消行醫資格要求,或者設立或取消醫療事故保險。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沿海國家鄰國間或同一政治體系國家間簽訂的地區性雙邊援助條約為橫向合作、建立互助系統提供了機會。特別是在邊境地區,正式協約和共同規劃、實施救援行動是掃清障礙,迅速有效地進行救援活動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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