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信託放款

外匯信託放款的種類外匯信託放款可分為以下三類:股本信託放款。 其次,財務公司應審查和選擇外匯信託放款的借款人。 不論是一般信託放款,還是特約信託放款,財務機構都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契約。

外匯信託放款的種類

外匯信託放款可分為以下三類:
股本信託放款。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營企業的中方,因外匯資本金不足或實繳困難,在組建中外合資企業或中外合營企業初期,可以申請股本信託放款。中方投資者不能長期占用股本信託放款,一般應在項目分紅後或利用其它外匯自有資金償還股本信託放款本金和利息。
固定資產信託放款。因為外匯投資不足或臨時籌措困難的技術改造項目或基本建設項目,在引進國外設備或技術時,可以申請固定資產信託放款。發放固定資產信託放款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項目建設已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投資概算準確,不留缺口,建設條件具備,項目建設的其他資金已落實,項目建成後產品有銷路並能出口創匯,經濟效益良好,還款計畫落實。此類信託放款期限一般為3—5年。
臨時周轉信託放款。“三資”企業,“三來一補”企業和國內創匯企業因外匯流動資金不足或臨時周轉困難,可以申請臨時周轉信託放款。主要用於季節性臨時的原材料集中到貨、外銷產品臨時壓庫和在途所需周轉資金,進口原材料和輔助材料所需的預付款項,出口產品或進口材料款的期限一般在半年以內,最長不超過一年。

外匯信託放款的程式

外匯信託放款的基本程式是:
首先,外匯信託存款的委託人應向財務公司簽訂外匯信託放款協定,訂明信託放款的目的,要求和信託放款的對象、範圍、條件、金額、期限、利率等條款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其次,財務公司應審查和選擇外匯信託放款的借款人。如果外匯信託放款的借款人不是特約指定的,財務公司應選擇合適的借款人,並按照一般外匯貸款的程式作貸前調查和貸時審查工作如果借款人是特約或指定的,財務公司只需要審查借款人是否與外匯信託放款協定對象的範圍相符,借款人是否符合外匯信託放款協定的條件等。
最後,財務公司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契約。不論是一般信託放款,還是特約信託放款,財務機構都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契約。一般借款契約體現的是信託機構與借款人之間完全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一種“硬約束”和剛性契約;特約信託放款的借款契約實際上是信託存款委託人以財務公司名義與借款人簽訂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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