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一、《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明確: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
辦理外出經營許可證
第一,納稅人提出申請
納稅人需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可持以下資料、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3.外出經營場所的相關證明或租賃契約及複印件(適用於納稅人到外埠銷售貨物的);
4.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契約、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及複印件(適用於納稅人到外埠從事建築安裝工程的)。
第二,稅務機關受理,審核並發證
外出銷售貨物的,證明有效期一般為30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核銷
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納稅人應於10日內將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註明經營情況並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核銷手續。
外縣(市)稅務機關的報驗登記管理
第一,納稅人申報
納稅人應在到達外出經營地進行經營前,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同時提交如下證件、資料:稅務登記證(副本)、《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第二,受理
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審核納稅人填寫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報資料是否齊全,審核無誤後為納稅人辦理報驗登記手續。
第三,查驗
辦理報驗登記的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報送的資料進行實地查驗,報驗與實際一致的,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署意見並加蓋稅務機關印章;不一致的,報驗地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稅收管理。
納稅人所攜帶貨物未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註明地點銷售完畢需異地銷售的,必須經過註明地點的稅務機關驗審,並在證明上轉注;異地銷售而未經註明地點的稅務機關驗審轉注的,視為未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外出經營的納稅人需使用發票的,需提供擔保人或繳納發票保證金後,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並經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結清應納稅款、繳銷未使用發票並辦理有關手續後,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的註銷處理,並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上,註明納稅人的經營、納稅及發票使用情況,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執聯)交納稅人送證明填發地稅務機關,《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證明聯)由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留存。
辦理繳銷手續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有效期滿,但經營活動尚未結束需繼續經營的,應回原主管稅務機關繳銷原證明,同時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2、外出經營納稅人在其經營活動結束後,應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有效期屆滿10日內持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註明經營情況並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返回主管稅務機關繳銷。
二、外出經營管理證明的作用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確認企業的身份,二是加強所在地與經營地稅務機關之間的溝通,目的是加強對稅收主要是流轉稅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