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村莊勞動力286人,如今大多數人都已外出務工經商。夏莊村是個偏遠的小山村,海拔600多米,夏莊村有耕地面積381畝、林業用地4128畝。
經濟
勤勞的村民一直有種植反季節高山蔬菜的傳統,近年來在峰源鄉黨委、政府的正確指導下,村里高山蔬菜的種植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吸引了上海、江蘇、杭州等地的客商來村收購高山蔬菜,大大提高了村民的經濟收入,村民種植高山蔬菜的積極性得到大大提高;靠山吃山,尤源村大力推進筍竹兩用林的開發,修建了一條長3千米的竹林道,增加了竹林的效益。近年來,夏莊村的各項社會事業得到長足的發展,村里安裝了自來水、有線電視、廣播、移動信號塔。
公約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保障村民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利,進一步健全完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是經村民會議授權,行使法律、法規規定職權的議事決策機構,它向村民會議負責,在村民會議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會議應當及時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
第三條 村民會議向村民代表會議辦理授權手續,一般應在換屆選舉期間進行,可以通過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授權,也可以向村民發放授權書,以表決的形式進行。
村民會議應當由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授權的事項應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採用向村民發放授權書形式的,應經過半數村民通過。
授權的內容,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村民會議行使的外,村民會議都可以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村民會議可以將授權內容一次性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也可以分次就一項或若干項內容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
第四條 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熱愛集體,公道正派,有一定參政議事能力,能正確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和積極履行應盡義務的本村村民,可以被推選為村民代表。
第五條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戶至15戶推選1人或者由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人口不足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數不少於20人;人口5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數不少於30人)。村民代表要具有代表性和廣泛性,村(組)幹部、共產黨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式被推選為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
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頒發當選證書,並向全體村民張榜公布,並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代表的每屆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條 村民代表的產生,應當採用召開戶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推選產生。戶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代表,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或村民小組的選民參加,並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贊成方能當選。
村民代表當選不足規定的名額,可以就不足的名額進行另行推選。另行推選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於參加推選選民的三分之一。
第七條 村民代表書面向村民委員會提出不再擔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經戶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同意,可以不再擔任村民
代表。
村民代表因故出缺,應當及時補選。補選程式與村民代表的產生程式相同。
第八條 村民代表應接受本村民小組選民的監督。有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一以上的戶代表或選民聯名,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撤換原推選的村民代表。
撤換村民代表要求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在接到撤換要求的20日內,應召集本村民小組戶代表會議或者協助召開村民小組會議進行表決,表決可以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提出撤換要求的村民應當推選代表到會說明撤換村民代表的理由,被提出撤換的村民代表有權出席會議,提出申辯意見。
撤換村民代表,須經本村民小組全體有選舉權的戶代表或者村民小組的選民過半數通過。
撤換村民代表的戶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未召開之前,被撤換者提出不再擔任村民代表的書面要求,並被戶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接受的,撤換程式終止。
第九條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議題,監督評議、表決、調查、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十條 村民代表具有聯繫選民,按時參加會議,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帶頭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決議,協助村民委員會工作的義務。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季召開1次,每年至少召開2
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主持。村民代表會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的主體是由村民推選產生的村民代表,村“兩委會”成員和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可以列席村民代表會議。但村“兩委會”成員和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不是村民代表的,對會議所形成的決定、決議沒有投票權和表決權。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一)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提議的;
(二)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聯名提議的;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議的。
第十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議題一般由村黨組織、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也可以由村民或村民代表聯名提出,由村黨組織統一受理。由村民或村民代表聯名提出的議題,需經村黨組織審議後列入議題,由黨組織召集、召開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提交村黨員大會或黨員議事會討論,同時廣泛徵求村民的意見和建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村民代表舉行會議,村民委員會應在會議前3日,將開會日期和會議議題公告村民代表,並提供有關材料,徵求村民代表的意見。
第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經村民會議授權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村莊建設規劃及執行情況;
(二)聽取並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評議考核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
(三)修訂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四)審議、決定年度財務計畫及財務收支;
(五)審議集體經濟的運行及其經營管理情況、生產資料的招投標情況、承包經營方案、承包費收繳及契約履行情況;
(六)審議村集體經濟收益及其使用情況,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以及集體企業的改制方案;
(七)審議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以及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實施情況;
(八)審議村集體土地、房屋等集體資產的承包和租賃,審議宅基地申報、批准和使用情況;
(九)審議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包括興修學校、道路、水利、電力、自來水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以及建設承包方案;
(十)審議徵用、徵收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
(十一)審議救災救濟、扶貧助殘、擁軍優屬、社會捐贈等項款物的接受、發放和使用情況;
(十二)審議上級下撥的補助經費、專項經費的收支情況;
(十三)審議農民負擔費用情況;
(十四)審議村民各種社會保障費的收繳和列支情況;
(十五)審議領取村幹部誤工報酬的人數及標準,以及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
(十六)審議計畫生育指標、落實計畫生育節育和計畫外生育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
(十七)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推選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十八)根據上級政府的規定,監督村務公開實施情況及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村民民主理財小組的工作;
(十九)涉及村集體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務事項,應當遵循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集體和大多數村民的利益,自覺維護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穩定。
第十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對村務事項的表決,應根據村務的性質,可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過全體村民代表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村民代表會議所作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當場宣布,並於3日內在村務公開欄或其他適當場合向村民公告,自覺接受民眾的監督。
第二十條 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或決議,由村黨組織、
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和全體村民必須貫徹執行和自覺遵守。並在下次村民代表會議上通報實施情況。
第二十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或決議,與村民會議的決定或決議相牴觸的,村民會議有權按法定程式否決村民代表會議所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
第二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依照法律、法規討論決定村務事項時,村民委員會應當安排專人作好書面記錄。記錄的內容要詳實清楚,實事求是。村民代表會議要有會議記錄,工作報告、會議議題、討論情況、表決結果和通過的決定、決議等要整理立卷存檔,並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妥善保管。
本制度於村民會議討論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