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國家和法律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產物,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我國,同世界上其他古老的國家一樣,曾經歷過漫長的原始氏族社會,在氏族社會沒有國家和法律,靠的是氏族首領的權威和原始習慣,維持和調整各種社會關係。
公元前21世紀夏朝的建立標誌著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國家產生。夏朝同以前氏族社會有了區別。夏啟是通過暴力奪取政權的,他破壞了氏族成員共同選舉部落首領的原始民主制度的傳統習慣;夏啟過著不勞而獲的生活,成為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最高統治者;夏朝統治者設立了各種官吏和軍隊以及監獄等作為國家政權的暴力機關;同時,打破了按血緣關係為基礎的部落界限,開始按地域劃分居民,初步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體制。
神權法制思想
在我國奴隸制社會裡,奴隸主階級既控制著物質生產資料,又支配著社會精神文化。他們不僅依靠物質手段去統治和壓榨奴隸,還採用精神手段來欺騙和奴役奴隸,以達到維護他們的統治的目的。他們編造的"天命"、"天罰"等神權法思想,就是力圖神化他們的統治權力,使之合法化,並把反映他們的意志的法律說成是神意的體現。 相傳夏朝奴隸主已開始利用"天命"、"天罰"的神權法思想對奴隸進行欺騙,給夏王的統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
夏朝的法律內容
1、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中華民族從原始氏族社會進入階級社會所產生的法有其自身的特點。根據史書記載,夏朝已經出現了代表統治階級意志的法律。“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禹刑並不是禹所做,而是他的後代---夏朝的統治者制定的,為了紀念他們的祖先以禹來命名。我們現在無法考證禹刑的具體內容,根據後人的追述可知:“夏刑,大辟二百,臏(BIN)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夏朝已經有了五刑。而且“夏後氏正刑有五,科條三千。”五刑共三千條。夏朝的刑罰是否有這么多條文,需要進一步考證。我們理解也不必過於拘泥,三千條不過是言其多而已。
2、威侮五行,怠棄三正
夏後啟在準備討伐有扈氏時,曾在“甘”(今陝西戶縣西南)發布戰爭動員令,即後來的《甘誓》。其中說有扈氏犯了“威侮五行”和“怠棄三正”二條罪。“威侮五行”就是不敬上天, “怠棄三正”就是不重用大臣。從而引起“天怒”,所以啟奉天討伐。
3、昏、墨、賊,殺
《左傳》中記載的“刑侯與雍子爭田案”時徵引夏朝的規定,據此可知夏朝已經有了昏、墨、賊三種罪名。 “刑侯與雍子爭田案”發生於魯召公十四年(前528)。晉國的刑侯和雍子爭奪土地,調解了很久也沒成功 。韓宣子命令叔魚處理。叔魚認為罪在雍子。雍子為了賄賂叔魚,就把女兒嫁給他。叔魚宣判刑侯有罪。刑侯發怒,在法庭上將叔魚和雍子殺死。韓宣子詢問叔向如何處理這件事。叔向說:“三人罪狀相同,殺了活著的,三個人全暴屍。雍子明知自己有罪,還要用女兒賄賂叔魚以換得勝訴,叔魚出賣法律,刑侯擅自殺人,他們的罪狀相同。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別人的美名是昏,貪婪而敗壞職責是墨,殺人而沒有顧及是賊,皋陶的刑法規定:昏(“己惡而掠美為昏”。自己有了罪惡而掠取別人的美名來掩飾。)、墨(:“貪以敗官為墨”。貪婪敗壞官紀為墨)、賊(殺人不忌為賊”。肆無忌憚的故意殺人為賊),殺。”可見,昏、墨、賊是三種罪名,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處以死刑。
4、呂命穆王,訓夏贖刑
周穆王曾命令呂侯依照夏朝的贖刑修訂刑律,作《呂刑》。《史記》記載:“夏後氏罪疑唯輕,死者千饌(ZHUAN ),中罪五百,下罪二百。”(饌是重量單位,銅六兩一饌)意思是說可依罪輕罪重用銅贖罪。夏朝雖然出現了青銅冶煉,但很貴重,並非人人可以用來贖罪。
夏朝刑罰種類
死刑(統稱大辟,主要有誅、殺、戮、孥戮等):孥戮是指將罪犯本人及其子一同殺死,類似以後朝代的族誅。也有人認為應解釋為:或將罪犯罰做奴隸,或將罪犯殺死。
肉刑(墨、劓、臏、宮):墨:在罪犯的臉上刺字,然後塗上墨色。劓:割去罪犯的鼻子。臏:去掉犯人的膝蓋骨;宮:破壞犯人的生殖器官。
流刑:將犯人流放到邊遠的地方,最初是作為寬恕同族人所犯五刑之罪的,但是後來就不僅用作此了。
贖刑:允許罪犯用銅等貴金屬來贖罪。不同於“罰”。夏朝的贖刑制度非常發達,在西周制定贖刑制度時還參照了夏朝的制度。
夏朝的監獄制度
夏朝的監獄叫“圜土”。圜土是監獄的形象名稱,在地下挖成圓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圍起圓形土牆。
據說夏在都城陽翟“均台” (今河南省禹縣南)還設有中央直轄的監獄 。 均台也叫夏台,相傳夏桀曾把商朝的首領湯囚在夏台,所以均台和夏台都成為夏朝監獄的代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