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6年09月--1993年06月先後任江蘇省揚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副教導員、副政委;
1993年06月--1998年05月任江蘇省揚州市公安局政治處主任;
1998年05月--2001年06月任江蘇省揚州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
2001年06月--2003年11月先後任江蘇省揚州市公安局局長、黨委副書記;揚州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3年11月--2006年07月任江蘇省鎮江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期間:2004年10月明確副市級);
2006年07月--2008年11月任江蘇省鎮江市長助理、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8年11月--2012年01月任江蘇省鎮江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2年01月--2014年06月任江蘇省鎮江市政協副主席、鎮江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4年06月--2015年01月任江蘇省鎮江市政協副主席。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5年7月23日,據江蘇省紀委訊息:經江蘇省委批准,鎮江市政協原副主席夏新平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10月23日,最高檢官網訊息: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江蘇省鎮江市政協原副主席夏新平(副廳級)涉嫌受賄、挪用公款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依法宣判
2018年4月26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鎮江市政協原副主席夏新平受賄、挪用公款、貪污、徇私枉法案,對被告人夏新平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徇私枉法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一十萬元。對被告人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其貪污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夏新平利用擔任揚州市公安局局長、鎮江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託人在工程承接、職務調整、企業經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100萬餘元。2007年至2014年間,夏新平利用擔任鎮江市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個人擅自決定並指令下屬單位挪用公款總計折合人民幣6750萬元借與其他單位用於經營活動;採取虛報等方式貪污公款總計折合人民幣30萬餘元;為個人目的,指使下屬公安分局違反法定程式,對他人以涉嫌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夏新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夏新平部分受賄犯罪具有索賄情節;貪污犯罪具有自首情節;其到案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退出大部分贓款贓物。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