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實施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落實省、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及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的有關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的有關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離)休的相關政策。
(七)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推進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制度;貫徹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協調有關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安置有關政策,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九)負責管理許可權內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相關配套法規,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貫徹實施國家榮譽制度,綜合管理、指導、協調全縣行政獎勵、表彰工作;承辦縣政府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事宜。
(十)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相關辦法。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十二)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勞動關係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辦法;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有關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擬訂相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印鑑、宣傳、綜合檔案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局機關安全保密、政務公開、計畫生育、後勤服務、信訪、綜治等工作;負責領導交辦及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日常工作計畫、總結、調研等綜合文字工作;負責黨務、群團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退(離)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局屬事業單位退(離)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
(二)勞動監察股
組織開展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負責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和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擬定勞動監督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勞動違法案件,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勞動保障監察員有關管理工作;指導鄉鎮勞動監察機構開展工作;負責縣屬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年審工作;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和重大事件。
(三)財務與基金監督股
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法規和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監督所屬事業單位執行財會、審計規章制度;負責編制、執行部門財務預算;負責專項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內審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有關票據的統一申購、登記領用和繳銷審核工作;負責會計核算資料的整理和歸檔工作;參與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工作;承擔有關統計管理工作。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的有關制度;承擔有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援助貸款項目管理工作;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辦法,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四)公務員股(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組辦公室)
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相關配套法規、政策,擬訂公務員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政府部門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審核、申報和人員登記工作;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位管理和考試錄用相關工作;依照管理許可權承辦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交流、輪崗等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制定機關工勤人員管理的具體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鄉鎮選聘制幹部的管理工作;承辦以縣政府名義任免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事宜。
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落實全縣轉業幹部安置計畫;承辦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轉業幹部工作;負責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的相關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安置和有關服務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有關政策;承辦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就業與職業能力建設股
擬訂全縣促進就業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促進統籌城鄉就業、城鄉勞動創業、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群體援助等政策措施,協調落實就業扶持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和業務指導工作;指導和規範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就業管理服務工作,參與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考核、培訓工作;擬訂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負責農民工工作統計和分析工作;制定縣級就業經費使用管理辦法並監督檢查。擬訂落實失業保險相關政策及其基金管理具體辦法;承擔失業預警有關工作;貫徹執行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措施;擬訂並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辦法。
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規劃、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管理職業中介機構和勞動經紀人隊伍建設;開展全縣職業技能培訓檢查及指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技能人才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實施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職業技能鑑定制度、就業準入制度和勞動預備制度;負責民辦職業教育培訓機構審核申報工作;擬訂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負責全縣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鑑定和證書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組織實施技師、高級技師考評,職業技能人才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擬定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和縣農民工工作聯繫會議交辦的具體事項。
(六)考核獎懲培訓股
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考核、獎勵、懲戒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機關公務員紀律、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研究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工勤人員的任免、獎勵、懲戒、辭退等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縣行政獎勵表彰工作,負責縣政府和報市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獎勵、表彰的單位和個人的審核工作;組織實施以縣政府名義開展的獎勵、表彰活動;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授予、表彰事宜;參與各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評定工作;負責有關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機構培訓資格的論證、評估及上報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公務員培訓的具體辦法和組織實施;承擔全縣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工作;組織公務員對口培訓、縣鄉機關公務員“四類”培訓。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縣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初級專門人才規劃、培養工作;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組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策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和申報工作,負責來縣(回國)定居專家管理工作;按照規定做好專業技術骨幹人員出入國(境)和國外機構來我縣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員的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組建初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綜合協調、指導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評審工作;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貫徹執行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組織和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資格審查工作。
貫徹執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政策規定,歸口管理出國(境)培訓和引進外國技術、管理專家工作;歸口管理全縣人事外事工作;負責組織智力引進成果的推廣工作;歸口管理因公出國(境)培訓人員的初審工作;承辦縣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承擔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貫徹落實相關改革配套政策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有關政策;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審核和上報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工作;擬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和調配的具體辦法,負責縣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選聘和調配的組織和管理工作;負責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落實、組織招募、服務管理等工作;貫徹執行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有關政策。
(九)勞動關係與調解仲裁管理股(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縣勞動關係有關配套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的有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貫徹落實省政府擬訂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勞動標準制訂工作,承辦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審核;貫徹落實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措施;負責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管理,辦理縣屬企業和中央、省、市駐縣企業集體契約的審核備案工作;參與企業改制、改革,提供勞動保障政策依據,組織處理勞動關係方面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擬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及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調解員有關管理工作;承擔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協調處理工作;負責辦理職工跨地區轉移勞動關係工作;承接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工作。
(十)工資福利股
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離)休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貫徹執行新錄(聘)用人員、調動和受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貫徹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離)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推行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休假制度;貫徹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疾病、工傷、生育等停工期間待遇的具體辦法;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計畫的編制和工資統計與分析工作;貫徹執行工齡計算政策。
(十一)社會保險股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社會保險政策、法規,擬訂相關配套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退休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完善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和服務政策;負責企業職工以及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核審批工作;負責企業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審批工作;負責企業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審批工作;負責企業年金方案的指導和審核工作;貫徹落實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有關政策及發展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縣級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有關政策;負責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審核;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實施辦法並監督檢查;擬訂養老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負責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擬訂全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關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辦法;負責對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核、年審;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資格審查、年審工作;負責工傷認定工作,指導和監督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失業保險業務工作。
領導信息
戴 龍(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全面工作。
張太平(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社保一股、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所、機關黨建、選派幹部、扶貧聯繫點工作,聯繫壽春鎮、迎河鎮、八公山鄉、張李鄉。
金幼松(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就業和職業能力建設股、勞動就業服務管理局、招商引資、工會、老齡委、關工委、紅白事管理、民生工程、民營經濟和新農村建設工作,聯繫堰口鎮、窯口鄉、雙橋鎮。
廖 傑(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工資福利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引智辦)、人事考試和搬遷工作,聯繫劉崗鎮、炎劉鎮、雙廟集鎮。
吳傳利(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辦公室、公務員管理股(軍轉辦)、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人才交流中心、文明創建和保密工作,聯繫眾興鎮、保義鎮、三覺鎮。
梁 群(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勞動監察股、勞動關係與調解仲裁管理股(縣勞動爭議仲裁辦)、信訪辦、勞動監督大隊、技工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安全生產、依法行政、擴權強鎮和項目工作,聯繫安豐鎮、茶庵鎮、隱賢鎮。
宋彬恩(黨組成員、崗責辦副主任):負責崗位責任制工作,分管考核獎懲培訓股,聯繫澗溝鎮、豐莊鎮、正陽關鎮。
馮亦農(黨組成員、醫保中心主任):分管社保二股,主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工作,聯繫瓦埠鎮、大順鎮、小甸鎮。
陳春華(黨組成員、紀檢組長):主管紀檢、監察工作,分管財務與基金監督股、黨風廉政建設、中心組學習、宣傳、共青團、婦聯、政務公開、政風行風評議、優質服務視窗創建和財務監督工作,聯繫陶店鄉、板橋鎮、安豐塘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