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銷貨方開具專用發票後,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時,在未收到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銷貨方收到《證明單》後,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所註明的增值稅額和《證明單》註明稅額必須相等。
開具方法
不符合作廢條件的,可根據下列要求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1、可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範圍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以及銷售方因多次抄稅,已抄稅的發票在當月不能按作廢處理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折扣折讓行為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的有關事宜。
2、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流程
購買方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審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方可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購買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通知單》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單》(應加蓋購買方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2)對應藍字發票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上應加蓋購買方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3)涉及退貨、索取折扣折讓的,應提供相關契約、協定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上應加蓋購買方公章);
(4)對應藍字發票相關記賬憑證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上應加蓋購買方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5)承諾書(表明該筆業務確係真實退貨,若實際未發生退貨,承諾不抵扣。僅適用於“超期發票”。)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
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退回原件,複印件與《申請單》第二聯留存。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購買方在填報《申請單》時可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購買方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具體原因及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取得的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出具《通知單》。
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通知單》時,對實際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抵扣聯未經認證,且已超過認證期限的,應在《通知單》上註明“超期發票”字樣。註明“超期發票”的《通知單》開具只能由購買方提出申請。
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通知單》一式三聯並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開具有“超期發票”字樣《通知單》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審核相應業務發生情況,對實際未發生退貨或銷售折扣折讓,屬超期換票行為則不予抵扣進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