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形成
境外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形成境外國有資產按經濟用途可分為經營性國有資產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境外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為我國政府和民間組織開展對外交往聯絡活動,用國家資金在境外投資形成的財產物資,如我國政府派駐其它國家的大使館、領事館、代辦處、聯絡處等駐外機構,民間組織在國外掌握使用的房屋、建築物,以及他們使用的各種儀器、設備、車輛,辦公物品、圖書資料等。境外經營向國有資產的經營形式
1.境外投資經營企業是指由國內某投資單位單獨投資興建並在所在國(或地區,下同)享有法人地位的經濟組織,其主要特點是:(1)由國內投資單位單獨投資興辦,並直接承擔投資風險;
(2)實現獨立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3)按所在國的法律規定單獨納稅、自主收回投資和獲得其它收益。
2.境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中外投資單位按照共同簽訂的協定所規定的一定投資比例建立的,並在所在國家享有法人地位的經濟組織,其主要特點是;
(1)合營各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經營收益按所在國稅法規定納稅,稅後利潤按合營各方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3)合資經營企業按投資各方共同簽訂的協定組織建立。協定到期或者提前終止時,應該宣布解散,並辦理財產、債權和債務的清算。如果協定到期後合營各方還想繼續合資經營,也可以續簽契約。
3.境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中外合作各方按照共同簽訂的合作經營契約在境外建立的契約式經濟組織,其主要特點是,
(1)合作各方按合作經營契約商定的條件投入資本,但不以貨幣單位計算投資各方的投資比例,
(2)合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由合作經營契約作出明確規定,而不取決於各方投資額的大小,
(3)經營收益按所在國稅法規定納稅,稅後利潤按契約規定進行分配,投資各方不按投資額大小分配,
(4)合作經營企業解散的時間、解散以後企業的財產,債權和債務的歸屬均按契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