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加工貿易

境外加工貿易,是指我國企業以現有技術、設備投資,在境外以加工裝配的形式,帶動和擴大國內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國際經貿合作方式。境外加工貿易企業在外登記註冊後,應儘快將註冊檔案報國內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境外加工貿易項目要適時購買保險,防止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而遭受重大損失。境外加工貿易企業要研究、掌握和遵守駐在國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境外加工貿易對於促進對外關係的發展、擴大出口、深化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培育我國跨國公司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簡介

開展境外加工貿易作為外經貿工作的一項新興事業,已成為當前實現國民經濟調整和培育出口的一個新增長點。

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到境外有市場潛力的地區發展加工貿易,帶動國內商品出口是我國推進外經貿工作的一項重要新戰略。各類外經貿企業要充分認識到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結合自身特點和優勢,抓住機遇,充分利用國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到境外開展加工貿易的一系列優惠政策,積極到境外投資辦廠,為擴大出口和我國經濟結構調整作出貢獻。

近年來,我國一些產業和產品,一批生產和科研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迅速崛起,規模不斷擴大,實力迅速增強,已經具備了參與國際競爭和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的能力。為了更好地使這些優勢企業發展壯大,有必要引導和推動這些企業走向國際市場,開展對外投資,增強國際競爭能力,以加速實現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同時,我國許多產品包括機電產品和輕紡產品等,因質優價廉在開發中國家和地區廣受歡迎,有些在已開發國家也很受歡迎,市場需求量在不斷增加,開展加工貿易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我國境外投資在行業選擇上,以我國在設備、技術上有較強比較優勢的輕工、紡織、家用電器等機械電子以及服裝加工等行業為重點到境外投資辦廠,進行產品的組裝和加工生產。

在投資方式上,鼓勵企業以設備、技術和原材料、零部件等實物投入,以從事散件組裝和加工生產為重點,重點支持那些不需要申請資金以自有資金投資的優勢企業。同時對投資少、見效快、風險小的短平快項目,也要重點推動。

注意問題

項目可行性研究

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是保證項目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舉辦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必須深入全面地開展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重點應放在市場需求、投資環境(包括當地相關的稅收、進出口管理、海關管理、外匯管制、人員入境、環保政策、用工制度等政策法規)以及能否有效發揮自身優勢等的調研上。要根據市場需求對產品進行準確定位並適時進行調整。在沒有落實銷售渠道之前不可貿然投資。

與當地企業開展合資、合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在舉辦境外加工貿易項目,與當地企業探討合資、合作事宜前,必須對當地合作夥伴的資信情況、市場行銷能力、合作精神等進行深入調查了解。

在充分了解合作夥伴的前提下,要通過訂立協定(必要時可進行公證)的形式明確合資、合作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要注意落實項目各方投資資金及項目開辦初期的流動資金。

在舉辦合資、合作企業的整個過程中,要選派得力人員參與企業的註冊、經營管理,特別是財務部門,必須由中方控制,以便及時準確地掌握合資、合作企業的運營情況。在項目啟動後,要採取措施,確保中方投資主體出售給合資、合作企業的設備、零配件、原材料等貨款的回收安全。

管理人員的選派

我國境外投資的實踐表明,人員選派是否得當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投資項目的成敗。為保證境外加工貿易項目成功,國內投資主體應選派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富有開拓精神、熟悉業務、懂外語、身體健康的同志赴國外開展工作。

採用新的經營管理機制

要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大膽採用新的經營管理體制,建立和完善內部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要建立風險防範機制。境外加工貿易項目要適時購買保險,防止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而遭受重大損失。要強化持續經營和品牌意識,逐步樹立自己的信譽,切實加強產品的售後服務。

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境外加工貿易企業要研究、掌握和遵守駐在國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在舉辦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的整個過程中,企業中方負責人要定期向我駐外經商機構通報項目的運營情況,充分聽取經商機構的意見和建議。項目經營管理人員到位後,應持批准證書(複印件)即向我駐外經商機構報到登記;在外工作期間,要服從我駐當地使領館的領導和協調,重大問題要及時向我駐當地使領館和國內有關部門報告。

財務管理

建立健全以財務管理為核心的各項管理制度,強化財務約束,是確保投資效益和實現境外加工貿易項目預期目標的重要保證。

要堅決杜絕“兩本賬”和“小金庫”,認真執行境外財務管理制度,特別是財務“雙簽”制度。境外企業要研究跨國經營活動中的國際慣例和做法,通過各種合法途徑提高項目的經濟效益。

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的國內投資主體應按時歸還所借用的援外優惠貸款。周轉外匯貸款等各種借款和銀行貸款。

國內投資主體要切實加強對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的管理,確保境外資產的保值增值。

不得以個人名義持有

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的中方股份不得以個人名義持有。如有特殊情況,確需以個人名義持有的,必須按規定在國內外辦理委託協定手續並予以公證。

儘快報國內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

境外加工貿易企業在外登記註冊後,應儘快將註冊檔案報國內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企業的經營狀況須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參加年檢。

對外宣傳

舉辦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注意強調該項業務的開展有利於受資國增加就業、發展經濟、擴大當地出口和發展雙邊經貿合作,努力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和有關優惠政策,為項目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管理再調整

鼓勵和推進境外加工貿易發展,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與職能的調整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了《關於簡化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審批程式和下放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調整主要涉及投資額、申報程式、外匯管理、審核重點和《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准證書》下發程式等內容,此舉將進一步促進我國企業“走出去”。

據了解,現行的境外投資管理體制是上世紀90年代初建立起來的。在此之前,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審批要經過多部門、多層次,不同投資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也必須經過不同部門審批,境外加工貿易由經貿部門負責,生產項目由計畫部門負責,貿易公司和代表處由外經貿部門負責,項目最終還得由外經貿部門“把關?。審批手續繁雜,審批時間過長。這種狀況很難適應企業國際化經營的需要,常常會延誤商機。另外,由於我國一直實行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企業在境外用匯審批程式也十分繁瑣,拖住了企業”走出去的步伐。

為此,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意見的通知》。該《通知》下發以來,境外加工貿易對於促進對外關係的發展、擴大出口、深化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培育我國跨國公司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礎上,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次對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的審批程式和許可權又進行了調整,簡化了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審批程式和下放許可權。

降低投資門檻

通知規定,300萬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由投資主體所在地方主管部門報商務部核准;300萬美元(含3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只需通過地方主管部門核准即可。中央企業則要由中央企業總部徑報商務部核准。

簡化申報程式

根據通知,由地方主管部門負責核准的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地方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在徵得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同意後即予核准。地方主管部門核准或上報的項目,應得到地方經貿主管部門於5個工作日內提出會簽意見。須經商務部核准的項目,由地方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總部徵得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同意後,還需上報商務部。未經商務部許可,地方主管部門不得將境外加工貿易審批許可權向下一級單位下放。

放寬外匯管理

涉及境內購匯和匯出外匯的項目,在報地方主管部門前,應由所在地外匯分局或外匯管理部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外匯來源進行審查。中方投資額在300萬美元(含300萬美元)以下項目外匯來源審查由投資主體所在地外匯分局或外匯管理部辦理。中方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則經投資主體所在地外匯分局或外匯管理部初審後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查。

審核重點轉移

各級主管部門在核准境外加工貿易項目時,審核的主要材料包括對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基本情況(特別是投資主體資質和帶動產品出口的情況),境外加工貿易企業契約、章程,投資主體營業執照(副本)、外匯局關於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批覆等。而不再審批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批准證書下發流程縮短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准證書》的取得程式縮短,只需經地方主管部門在核准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填寫《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登記備案表》,加蓋公章,連同核准檔案、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及外匯管理部門的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一同報商務部登記備案並領取證書。投資主體取得批准證書後,應按規定於60天內到所在內外匯分局或外匯管理部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憑批准證書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批覆辦理購匯和匯出資金手續。通知同時要求,未經商務部許可,地方主管部門不得將境外加工貿易審批許可權向下一級單位下放。

境外加工貿易對於促進對外關係的發展、擴大出口、深化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培育我國跨國公司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今後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這項業務仍是我國境外投資的一個重點鼓勵方向。商務部與國家外匯管理局此番調整審批程式將大幅提高對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的審批效率,必定有力地推動其持續高速的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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