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時限

報關時限的內容《海關法》第24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超過前款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徵收滯報金。 滯報金按日徵收,起征日為規定申報時限的次日,截止日為申報日,起征日與申報日均記人滯報時間。

報關時限的內容

《海關法》第24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超過前款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徵收滯報金。申報最後一天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至節假日結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滯報金按日徵收,起征日為規定申報時限的次日,截止日為申報日,起征日與申報日均記人滯報時間。滯報金起征點為人民幣50元。滯報金的日徵收金額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0.5‰。
為減輕港口堆場的物流壓力,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進口貨物,海關可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後,尚有餘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1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逾期上繳國庫。
經海關批准,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可以在進口貨物啟運後、抵港前或出口貨物運人海關監管場所前3日內提前申報;也可以自裝載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個月內向指定海關辦理集中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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