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介紹
定義
堅振聖事sacrament of confirmation一詞指天主教會七件聖事中的一件。堅振和聖洗及感恩(聖體)聖事共同組成“基督徒入門聖事”,這三件聖事具有一體性。接受堅振聖事可以使聖洗聖事的恩寵達到圓滿。
堅振意思
中文的“堅振”這個詞,是由拉丁文“Confirmo”翻譯過來的。而“Confirmo”最初是從動詞“Complere”和“Consummare”轉意過來的,因此,它原來有的意思是“完成”。
意義
堅振聖事賦予神印,藉此,以領洗的人繼續走基督徒以開始的途徑,因聖神的恩惠而富有,與教會更密切地結合;堅強領受的人,更強烈要求他們以言以行做基督的見證人,宣揚並護衛信仰。(天主教法典879條)
堅振聖事的效果是增加寵愛,賦給天主聖神,賦予神印。堅振聖事增加寵愛,因為領此聖事者,靈魂上必須有寵愛才能領受。人領洗已獲得天主的聖寵,有了超性的生命,靈魂成了天主聖神的住所。
堅振聖事賦予天主聖神,是指人的靈魂與天主聖神的關係更加密切,獲得天主聖神的恩寵更多更大。堅振聖事賦予人靈不滅的神印,因此,堅振聖事如同聖洗一樣,只能領一次,不可重領。
禮規
材料動作經文
(1)堅振的材料:堅振聖事的施行,是在額上傅堅振聖油,藉覆手和誦念已批准的禮儀書內所給定的經文而完成。使用於堅振聖事的油,應由主教祝聖,即使司鐸施行此聖事時亦同。(天主教法典880條1項、2項)
(2)堅振聖事的材料,就關係聖事的效力而言,只有橄欖油或植物油,才可作為聖事的材料。其他的油,例如礦物油、動物油,都不能作為聖事的材料。凡用其他的油施行堅振,聖事無效。橄欖油或植物油必須和以香料,經主教祝聖,才可使用。
堅振聖油就合法性來說,該當是新祝聖的,即在上次聖周四由主教祝聖的。不過,在緊急時,無新祝聖的堅振聖油,可用舊油施行堅振。
(3)舉行堅振的動作與經文:施行堅振聖事的主要動作,即關係聖事效力的動作,是傅油禮,但同時應覆手。神學家們根據教會的禮儀傳統和教宗們的聲明,作此主張:為了有效地施行堅振聖事,只需傅油,但傅油時應將手放在領堅振者的頭上。教宗保祿六世在“論堅振聖事憲章”中,曾明白指出施行堅振的有效動作及經文:“堅振聖事的施行,是借著在額上傅油,傅油時應覆手,並念這句話:請藉此印記,領受天恩聖神”。由此可知,傅油前的覆手禮,不屬於聖事的效力,僅傅油時的覆手才攸關聖事的效力。
所應注意的是,新訂“堅振禮典”並未強調,行傅油禮時,應將手覆於領堅振者的頭上,關於此點,有人提出質疑。宗座梵二大公會議法令解釋委員會的答覆是:傅堅振聖油時,手應放在領堅振者的頭上,不是必要的,只用拇指擦聖油即可。該委員會同時說明,用拇指擦油時,已充分顯示出覆手的動作(宗座公報64卷,1972年526頁)。所以,施行堅振時,主禮者只要用拇指擦油時,其他四個手指伸開即可,不必觸及領堅振者的頭。
時間與地點
堅振聖事可在任何時間,於彌撒中施行,但最適宜的時期是聖神降臨節。至於施行地點,以聖堂為宜,而且最好是在彌撒中。如果不能在聖堂,只要有正當的理由,可在任何適宜的地方施行。
施行人
2.3.1 正常施行人及非常施行人
堅振的正常施行人是主教,但司鐸藉普通法或主管當局特殊準許而有代行權者,亦能有效地施行堅振聖事。(法典882條)
凡是被祝聖的主教,都是堅振聖事的 正常施行人,未被祝聖為主教的司鐸,稱為 非常施行人。非常施行人的權力,能是由法律授予的,也能是由人所委託的。由法律授予的施行堅振權,計有下列幾種:1、法典883條一款:依法享有與主教同等權力的人。2、同條二款:因職務或教區主教的命令,而為成年人付洗,或接納已領洗的成年人加入天主教會,法律授予司鐸付堅振之權。3、同條三款:有死亡危險之人,法律授予司鐸付堅振之權。4、法典884條2項:主持堅振禮者,為了特別的理由,在個別情形下,可臨時邀請其他司鐸同自己一起施行堅振。由人所委託的施行堅振權,法典884條1項:教區主教為了需要,可授予一位或數位特定司鐸,在其教區內施行堅振。
法典883條的“依法與主教有同等權力者”,是指法典368條管理一地區教會的教長,即代牧區、監牧區、宗座署理區、自治區、隱修院轄區的教長,他們如果尚未被祝聖為主教,依法也有施行堅振之權。
法典883條二款的所謂“因職務”為成年人付洗者,不僅指本堂神父,而且也包括副本堂神父、教堂主持、專職司鐸,以及擔任某種牧靈工作的任何司鐸,只要他們為成年人付洗,或接納已領洗的成年人加入天主教,便有權為之施行堅振。因為法典866條明文規定:成年人領洗後,除非有重大原因不能立刻領堅振,否則應馬上領堅振,參與彌撒並領聖體。為了符合此條的規定,司鐸在為成年人施洗後,獲法律授權施行堅振。
試問主教能否禁止為成年人付洗的司鐸施行堅振?
我們的看法是,主教無權禁止。不過,主教可利用法典863條之規定,保留為成年人付洗的權利。如此一來,神父未獲主教的許可,不能為成年人付洗,自然無權付堅振。
依法典883條二款,“接納已領洗者皈依天主教”之神父,亦有權為之付堅振。此處所謂的“接納已領洗者皈依天主教”。通常是指基督教人士的歸正。至於已背棄信仰者,再重新回到天主教的懷抱,神父舉行接納禮時,也可為之施行堅振,假如他尚未領堅振。但應注意的是,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宗座梵二大公會議解釋委員會,對接納皈依天主教的人,作了下列規定:已在天主教領洗的成年人,非因己過,在非天主教教會受教育,或加入非天主教教會,神父行接納禮時,可為之付堅振(宗座公報72卷,1980年,105頁)。但若因己過,而有上述情形,神父於行接納禮時,可否與之付堅振?大概不可。不過主教可依法典884條1項之規定,授權行接納禮的神父,為之付堅振。倘若該皈依者之加入非天主教教會,是否由於自己的過失,經調查亦無法確定時,則可依法典144條“……對事實有疑義時……,教會補足其治權中的執行權”,解決此問題。換言之,神父可以付堅振,萬一無權,教會補足之。
上述委員會答覆另一疑問:自幼在天主教領洗,但從未度信仰生活,一旦獲準加入完全的共融,神父不得為之付堅振。意思是,從小領洗,未學道理,也從未進教堂,長大後再學道理,準備領受其他聖事,神父無權為之付堅振。
總之,神父對下列人士有施行堅振之權:一、為成年人付洗時,有權為其施行堅振。二、接納已領洗的基督新教教徒皈依天主教時,可為之施行堅振。三、受天主教洗禮之人於背教後,再獲準加入天主教懷抱,神父可為他付堅振。假如他尚未領受堅振。四、已領天主教洗禮之人,非因己之過失,在非天主教教會內受教育或加入該教,被允許皈依天主教,神父可以給他付堅振,如他尚未領堅振。五、已領天主教洗禮之人,僅因未學道理,未度信仰生活,如今獲準實習公教信仰生活,神父不得為其付堅振。
對有死亡危險之人,不論是因生重病或因其他原因而處於死亡危險時,任何神父都可給他施行堅振。
2.3.2 施行堅振的委託權
教區主教應親自,或由其他主教施行堅振,如有所需了,亦可授予一位或數位特定司鐸代行權,施行此聖事。(法典884條1項)如有嚴重的理由,主教以及依法,或因主管當局所給予的代行權而施行堅振的司鐸,可在個別的情形下,聯同其他司鐸一起施行堅振。(法典884條2項)
施行堅振是主教的職務,不過有時因教區的需要,也可委派一位或數位司鐸,在教區內經常施行堅振。至於何時才有“需要”,法律未指明,那么可從寬解釋:例如主教體弱多病,或年事已高(尚未至退休年齡七十五歲),或教區教友眾多,或主教依法必須離開教區一段時間等,都可算是“需要”。
除主教因“需要”可委派他人施行堅振外,凡有權施行堅振的人,不管他是主教或司鐸,也不管他有經常施行權,或臨時施行權,只要“有重大理由”,可依法典884條2項的規定,於個別情形中,可邀請其他司鐸,同自己一起施行堅振,所謂“有重大理由”,通常是指領堅振的人特別多,主禮主教或神父一人無法於指定時間內完成,以致次台彌撒不能於特定時刻舉行,或費時太久,引起教友的反感;有此種情形時,主禮者可邀請在場神父同自己一起施行堅振。
依照“堅振禮典”導言的規定:“如果有其他司鐸與主禮者協同施行聖事,也應與他一起向領堅振者覆手,但不念經文”(堅振禮典導言9)。此處的覆手是指傅油禮前的覆手。覆手禮畢,接著行傅油禮。主禮者將聖油交予協同施行堅振的司鐸,依照禮儀為每一位領堅振者傅油。
2.3.3 施行堅振的職責
屬下按規定併合理請求領堅振聖事時,教區主教有責任為他們施行。(法典885條1項)有此代行權的司鐸,應對為之而授予此權的人使用此權。(法典885條2項)
教區主教及受委託施行堅振的司鐸,對依法請求領堅振的屬下,有責任為他們施行堅振。倫理學家根據此項“責任”推斷,一位主教無故不施行堅振,經常請人代理,超過五年以上期限,不免有大罪。主教及有權施行堅振的司鐸,若對有生命危險的教友,經常拒絕施行堅振,亦有大罪。為施行堅振,不必冒生命危險。
2.3.4 堅振施行權的範圍
主教在自己的教區內施行堅振,常屬合法,即使為非屬下的信徒亦然,但此人的教長明令禁止者,不在此限。(法典886條1項)獲有施行堅振聖事代行權的司鐸,在指定的地區內,亦可合法地位非所屬的人施行堅振,但此人的教長明令禁止者,不在此限。任何司鐸在其他地區內施行堅振,皆無效,但883條三款(有死亡危險)的規定,不在此限。(法典887條)有權施行堅振者,在其權力地區內,亦可在治外處所施行此聖事。(法典888條)
凡在權力範圍外施行堅振,有時僅屬違法,但有效;有時不僅違法,而且無效。今分述如下:一、已被祝聖的主教,在自己所管轄的教區內,為任何人付堅振,常屬合法,即使是非所屬教友,亦可合法為之付堅振,除非該教友被其本主教明令禁止領受堅振。二、教區主教在轄區外為所屬教友施行堅振,常屬合法;為非屬下施行堅振,一般說來也是合法的,因為常可“合理地推定該教區主教的準許”,除非該教友被其本主教禁止領堅振。三、有關神父施行堅振的權力,無論是由法律授予,或由人授予,只要在權力範圍內使用,常是合法的,即使對非屬下付堅振亦然,除非該教友為其本主教禁止領堅振。四、任何司鐸,即使是管轄一地區教會的教長(法典368條),在轄區外施行堅振無效。五、倘若司鋒在轄區外,受當地主教之託,為成年人付洗,則有權施行堅振。或受當地主教直接授權付堅振(法典884條1項),或受邀請協同當地主禮者施行堅振,或欲領堅振者有死亡的危險。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就可有效且合法地施行堅振。
法典888條謂,凡有權施行堅振者,在其轄區內,“亦可在治外處所”施行堅振。所謂“治外處所”通常是指宗座立案的修會會院,主教有權在教區內的修會會院施行堅振。至於其他教區立案的修會會院,或修院,都不受本堂神父管轄,但照法典888條的說法,只要有權施行堅振,亦可在堂區內的修會或修院施行堅振。
領受人
2.4.1 領堅振的資格
只有領過洗,且尚未領堅振的人,能領受堅振聖事。(法典889條一項)除有死亡的危險外,為合法領受堅振聖事,要求領受人,如已具有運用理智的能力,應適當地受訓,妥善地準備,並重發聖洗誓願。(法典889條2項)
聖洗是其他聖事的門,未領洗者不能領受其他聖事。因此欲領堅振者必須先領洗。又因堅振賦予領受人神印,故每人一生之中只能領一次,不許重領。所以法律明文規定:只有“未領堅振者,才能領受堅振聖事。”
為領堅振聖事,必須作適當的準備;只有瀕臨死亡的人,或無識別能力的人,才免除準備。領堅振的準備,首先是明了堅振的道理,而且是透過堅振禮儀,去發掘堅振的意義。故講解堅振道理,應以禮儀為藍本,因為堅振的主要意義,都在禮儀中表現出來。講授堅振要理者,最好帶領學習者參與實際舉行的堅振禮儀,趁機以具體的方式講解禮儀的進行,以及各階段和每種禮節、經文的意義。
除學習道理外,將領堅振者還應有領堅振的意願,才能有效。領堅振的意願不必是現實的,或潛力的,也不需要顯義的,有含義的及蟄伏的意願即可。欲領堅振者,靈魂上必須有聖寵;故有大罪的人,應先辦告解,才可領堅振。教外人,於死亡時領聖洗,由於不能學習較多的道理,尤其有關堅振的道理,不應予以施行堅振,除非當事人為了加增靈魂的力量,請求領堅振(中國公會277條)。
信徒有義務在適當的時候領受堅振聖事。父母、人靈的牧者尤其堂區主任應設法,使信徒妥善準備,並在適當的時候領受。(法典890條)
“堅振禮典”導道(1-2),告訴我們堅振的意義及重要:“受過洗的人,藉著堅振聖事,繼續基督徒入門的路程。……信友們靠著所賜的聖神,更完美地與基督同化,增強力量,去為基督作證,以信德和愛德建樹基督的身體,他們也接受主的印記,因此聖振聖事,不能重領。”此段導言明白指出,聖洗與堅振聯繫,聖洗只是作基督徒的起點,欲繼續在基督徒的道路上前進,就只有靠堅振聖事的扶助,增強力量,才能前行。教宗保祿六世在“論堅振聖事憲章”中,謂聖洗、堅振、聖體三件聖事,有密切的聯繫:“信友藉著洗禮再生,藉著堅振而成長、堅強,最後又藉著聖體聖事中之永生食糧,而獲得滋養。”
為此法律明文規定,領堅振聖事是每個信徒的義務。同時也責令為父母的,尤其是本堂神父,對自己的教友應多加留意,凡未領堅振者,一定想辦法敦促他們儘快領堅振。
“堅振禮典”導言(3),更特別指出作父母的責任:“教友父母,通常應對子女初步學習聖事生活,表示關心。一方面培育子女的信德精神,並逐漸加強;另一方面,準備他們善領堅振、聖體聖事。需要時,可藉助於教理訓練機構。父母的這項職責,也在他們親身主動地參與聖事上表現出來”。
2.4.2 領堅振的年齡
信徒達到辨別能力的年齡時,即可準予接受堅振聖事,但主教團關於年齡另有規定,或有死亡的危險時,或照施行人的判斷,有其他嚴重理由者,不在此限。(法典891條)
關於領堅振的年齡,法典只說“達到辨別能力”時,即可領受,並沒有指出具體的年齡,不過,按照“堅振禮典”導言(11):“至論為兒童施行堅振,在拉丁教會內,通常延至七歲左右。但為了牧靈理由,尤其為了在教友生活中,極力強調完全服從主基督,確切為主作證,主教團可以規定更適宜的年齡,使經過相當的訓練,於較成熟的年齡,領受這件聖事”。
原則上,於七歲左右領堅振,是全教會的規定,不過主教團可按當地的習慣、環境,訂定更合適的年齡。
七歲左右領堅振,為我國兒童是否算合適年齡?
見仁見智。趙一舟神父對此事的看法,值得參考:“那么最好是在么年齡呢?我們以為不應只看兒童的實際年齡,也應顧及兒童的實際生活,尤其兒童的學校生活。現在的兒童在學校所受的影響非常大。欲使堅振聖事在兒童讀書生活中對他們的信仰有所幫助,似乎應在他們讀書過程中找一個比較合適的階段或轉折點,來施行堅振聖事,比如在國小畢業,國中開始時。倘若因某種原因未能在此時領堅振,最好在國中畢業,高中開始時。如此堅振聖事可以實際進人他們的生活,才為他們更有意義”。(趙一舟:我們的聖事,73頁)
代父母
如有可能,領受堅振的人應有一位代父或代母,其職責為幫助領受堅振的人成為基督的真正見證人,並忠實地完成由此聖事所生的義務。(法典892條)
正如領洗的人應有代父或代母,同樣領堅振的人也該有代父或代母,而且,為強調聖洗聖事和堅振聖事的一體性,最適宜由同一人擔任堅振聖事和聖洗聖事的代父或代母。關於擔任堅振的代父母,所應具備的條件,與擔任聖洗的代父母所應有的條件相同。唯使人難解的是,“堅振禮典”導言(5)謂“也可由父母自行介紹自己的子女(不必用代父母)”。意思是父母可以擔任自己子女的堅振的代父母。這一點與法典874條所規定的有所牴觸。該條說:“擔任代父母職務者,不能是領洗者的父母”。不過,假如父母擔任自己的子女的堅振代父母,則不是狹義的代父母,換言之,領堅振者,在此情況下,沒有代父母。
證明及登記
領堅振的證明,只要堅振登記簿上有記載,便是正式的證明檔案。若無此項正式證明,只要有一位可靠的人出面作證即可。或者,若當事人是在有識別能力後領的堅振,自己宣誓作證,亦可憑信。
為了隨時獲得正式的證明檔案,法典特明文規定,在施行堅振後,應馬上登記,即將施行堅振者、領受堅振者及其父母、代父母的姓名,以及施行堅振的地點和日期,都登記在主教公署秘書處的堅振簿上,或按主教團或教區主教的規定,記錄在堂區檔案的堅振簿上,同時本堂神父應將施行堅振事通知領洗地的本堂神父,以便在領洗簿上的堅振欄加以註明。
倘若施行堅振時,當地本堂神父不在場,施行堅振者,應設法儘快通知他,不可延誤,以免忘了登記。此處所講的“本堂神父不在場”,是指堅振舉行地的本堂,不是舊法(799)所說的“領受堅振者的本堂神父”。
對堅振的登記,新舊法的規定略有不同,新法規定在主教公署秘書處的堅振簿上登記,或依規定在堂區的堅振簿上登記,而舊法只規定在堂區的堅振簿上登記。
歷史
由來
3.1.1 教會什麼時候開始有堅振聖事?當時這件聖事,有什麼意義呢?
“堅振”這個詞,是在第四世紀末,第五世紀初開始使用的:最早使用這個詞的人是聖盎博羅修主教。
原來堅振聖事是指洗禮後的覆手禮。因為在這之前,洗禮和覆手禮這兩個禮儀是入門禮儀中,連續的兩部分。既然是一次整體性的禮儀行動,自然就沒有人以特別的名稱,來稱呼這個覆手禮了。後來因為某些實際的理由,第二部分的覆手禮,以及後來加上去或演變成的覆手禮,逐漸單獨舉行,並以特殊的名詞來稱呼它,這樣,便造成了趨勢,再加上有人誤以為初期教會教父已經使用這個名詞,於是“堅振”這個名詞,就取得了正式地位。
3.1.2 教會什麼時候確定堅振聖事是一件獨立的聖事,是教會入門的第二件聖事呢?
在公元1274年,教會在里昂的第二屆大公會議中,正式明白地宣布堅振聖事是一件獨立的聖事。後來,在1439年的佛羅倫斯大公會議及1547年的特利騰大公會議,也都重申堅振聖事是一件獨立聖事。
救恩史記載
在 舊約時代,先知宣布上主的神要居住在萬民所期待的默西亞身上,使他履行救贖人類的使命。當耶穌接受若翰的洗禮時,聖神降臨在他身上,這是一個標記,指出耶穌就是要來的那一位,他是默西亞,天主子。基督因聖神降孕,他的整個生命和使命,是在完全與聖神的共融中實現的。這聖神是天父“無限量地”賜給基督的(若3:34)
聖神的這一切富饒不應只屬於默西亞,也應傳送給默西亞的全體子民。基督曾多次應許要傾注聖神,他的應許在逾越節那天實現了。接著,在五旬節那天更以驚人的方式實踐。宗徒們充滿聖神,開始宣講“天主的奇事”(宗2:11),伯多祿宣布:聖神的傾注就是默西亞時代的標記。當時,凡相信宗徒的宣講而受洗的人,都接受了聖神恩賜。
從那時起,宗徒為了完成基督的意願,藉著覆手,把聖神的恩賜傳送給新受洗的人,使洗禮的恩寵達到圓滿。因此,在致希伯來人書中,把覆手禮,連同洗禮的道理,都列入培育基督徒的基本教材中。天主教傳統理所當然地承認覆手禮是堅振聖事的始源;此聖事以某種方式,是五旬節聖神降臨的恩寵在教會內綿延不絕。
在很早以前,為了更確切地表明聖神的恩賜,除覆手禮外,還有傅抹加香料的油(聖化聖油)。傅油禮闡明了“基督徒”一詞的原意就是“受傅油者”,這名稱源於基督本身,他就是“天主以聖神傅了”的那位(宗10:38)。傅油禮一直流傳至今,東方和西方的教會同樣遵行。因著上述的理由,在東方,這聖事稱為 傅油(chrismation),即傅抹聖化聖油( chrisma),或 香膏( myron)。在西方,則稱為堅振(confirmation):表示它對聖洗聖事的確認,也同時強化聖洗的恩寵。
新約記載
在新約中並沒有一個分開的堅振禮,因為聖神總是在洗禮中被賦予受洗者。
東方教會一直同時舉行洗禮和堅振禮。從神學的角度看,東方教會認為洗禮和堅振禮從本質上來說是同一件聖事;從司法角度看,東方教會認為長老(即司鐸)是洗禮及洗禮後一切禮節(包括傅油)的合法施行者。
但在西方,洗禮後的禮節(包括傅油)是保留給主教的。在歷史上,至少有兩次發展,最終使得堅振禮和洗禮分開了:(1)普遍要求對嬰孩施行洗禮的緊迫感(這一發展是與奧斯定為反對白拉奇而建立的原罪論有關);(2)主教不能立即參與那些在緊急狀態下的慕道者的洗禮,以及那些在邊遠的農村地區所舉行的洗禮。只有在事後,主教才能去拜訪那些已經領過洗的人。同樣,這是以後主教牧靈察訪的一個出發點,只要是為了去行堅振(“堅振”這個詞就是從那時候開始使用的)。在西方教會,主教施行堅振禮的這一特權並沒有被預料到會使兩件聖事獨立分開,但事實上,造成了這一後果。
開始時,兩個禮節分開舉行,被認為是不正常的,而且也不理想。因此,洗禮後,總是努力爭取儘快行洗禮後的禮節,包括對嬰孩的洗禮也是如此,就像東方教會所舉行的那樣。直到十三世紀,反對兩個禮節分開舉行的人們也不再堅持了,教會官方對此也制定了一些具體的牧靈措施;例如:在1280年的考勞金(Cologne)地方教務會議上,規定堅振要往後推遲,至少7歲的孩童才能領受該聖事,到此時用一個下限的年齡來代替作為上限的年齡了。成年人仍然按照老傳統,即領洗後立即可以領受其它的禮節。原本,這些禮節相當簡單,就如現在領洗後的傅油,但從第九世紀開始,在羅馬出現了眾所周知的第二次的傅油,稱之為“堅振禮”。
直到中世紀興盛時,為了使堅振合法化,才發展了一個有關堅振的特殊神學。按照該神學,只有主教才有權施行堅振聖事。堅振提供給人 恩寵的力量(a gratia ad robur),使人成為基督的勇兵。那本組成中世紀法律基礎的《格拉提安偽教令法》,把堅振看成比付洗更重要的聖事。彼得·隆巴的《名句錄》( Sentences)影響了包括阿奎那在內的許多神學家,他也追隨這同一“航線”,認為堅振聖事是聖神賦予我們,為堅固我們的禮物;而聖洗的恩寵是為了寬恕人。儘管這種區分沒有聖經基礎,也沒有禮儀和教父教導做依據,但它還是被保留在神學的教科書中,一直到近代。在1439年的佛羅倫斯大公會議頒布的《亞美尼亞法令》( Decree of Armenians)中,聖洗和堅振正式分開了。在特利騰大公會議上,大會的神學家們為反對路德,毫無反思地肯定了這種區分。此後,教會一直很強調這兩件聖事的施行人:司鐸施行洗禮;只有主教才能施行堅振。
在此期間,堅振的領受還是在初領聖體之前。後來,教宗庇護十世(Pope Piue X)在其1910年頒布的訓令《多么個別》( Quam Singulari)中,將初次告解定在初領聖體之前。這兩件聖事(告解、聖體)可在懂事的年齡(大約是九歲)領受。至於堅振,可更往後拖。在要理中,強調堅振聖事是成熟的聖事,使人成為“基督的勇兵”等等。從牧靈上看,領受堅振聖事好像一個人正規的宗教訓練已告一段落。
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號召對入門聖事進行修改(《禮儀憲章》nn.64-71),最後,對堅振禮也進行了修改,並在1971年頒布了新的條文。
今天,即使是在西方,堅振聖事也經常由司鐸,而非主教來施行。這是因為舉行入門禮的最理想時間是望復活瞻禮,而此時主教在主教座堂舉行典禮。
東西方傳統
在最初的幾個世紀裡,堅振通常與聖洗在同一慶典中舉行,這就是聖西彼廉所稱的“雙重聖事”。後來,由於種種原因,尤其是嬰孩洗禮的次數終年不斷地增加,鄉村堂區的數目增多,教區的範圍日廣,以致主教不能主持所有的聖洗慶典。在西方,由於希望把“聖洗的完成”留給主教,所以把這兩件聖事在不同時間分開舉行。東方教會則維持這兩件聖事的一體性,所以,是由付洗的司鐸施行堅振聖事。但在這種情況下,主禮司鐸只能使用由主教祝聖的“香膏”來施行這聖事。
羅馬教會的這一項習慣逐漸發展成西方現行的禮規,該習慣是:在洗禮後傅兩次“聖化聖油”。第一次傅油,是在受洗者由洗禮池出來時,立即由司鐸施行,這次傅油仍要由主教在新教友額上第二次傅油來完成。如今保留了由司鐸以聖化聖油施行的第一次傅油禮,它與聖洗的儀式連結在一起,象徵受過洗的人分享基督先知、司祭和君王的職務。如果是為成人施洗,便只施行一次聖洗後的傅油:這就是堅振聖事的傅油禮。
東方教會的做法,是更強調基督徒入門聖事的一體性。拉丁教會的做法則更清楚地表達出新基督徒與主教的共融;因為主教是其教會唯一性、至公性和宗徒性的保證人和僕人,由此他連線著基督教會的宗徒起源。
延伸
標記儀式
傅油,就聖經上和古代的象徵來說,含義豐富:油是富裕和喜樂的標誌,它潔淨(在沐浴前後的傅油)和滋潤身體(為運動員和角力者的傅油);它是治癒的標記,因為它紓解淤腫和傷口的痛楚;它也帶來美麗、健康和力量的光彩。
在聖事生活里,“傅油”也有上述的含義。在洗禮前,傅上“候洗聖油”,象徵淨化和強化;給病人傅油表示治療和安慰。洗禮後,在“堅振禮”和“聖秩授予禮”中傅以“聖化聖油”,是祝聖的標記。藉著堅振聖事,即那些接受了傅油的基督徒,更圓滿地分享耶穌基督的使命,充滿聖神的富饒,使他們的生命更能散發出“基督的馨香”。
藉著傅油,領受堅振者接受了一個“記號”,就是聖神的 印記。印記代表個人的印信,是他權力的標記,是他擁有某物的標記。因此,士兵蓋上他們將領的印記,奴隸蓋上他們主人的印記。印記證實一個法律行為,或一份檔案,並在某些情況下,有保密作用。
基督宣稱自己是天父所印證的。同樣,在基督徒身上也蓋上了印:“那堅固我們同你們在基督內的,並給我們傅油的,就是天主;他在我們身上蓋了印,並在我們心裡賜下聖神作為保證”(格後1:22)。這聖神的印記標示出天主的許諾,要在末世的重大考驗中,保護我們。
一般性看法
一般對堅振聖事的看法可以歸納為七點:
(1)施行堅振聖事的時機
按照教會新法典地891條的規定,教友在有辨別能力的年齡時,應該領受堅振聖事,但是,有死亡危險或其他的重大理由時,也可以提前。新的堅振禮典也作了相同的規定。不過,各地方主教會議可以選擇規定其他合適的年齡舉行。“重大理由”的意思是:有更早施行堅振禮的可能性。
(2)堅振聖事使人成為基督的勇兵
堅振聖事使人穿上基督的盔甲,勇敢為主作證。同時,堅振聖事使人堅強,勇於同惡勢力作鬥爭。
(3)堅振聖事賦予聖神的恩惠
不論東方或西方教會,在歷來教會史中,堅振禮儀都表達了這個概念。
(4)堅振聖事是一種奉獻的聖事
(5)堅振聖事是成熟的聖事
堅振聖事是使信仰進入成年期的聖事。
(6)堅振聖事是教會的入門儀式之一
(7)改革教派的解釋
(一)路德和卡爾文不承認堅振是一件聖事,說堅振只是追認嬰兒受洗時的儀式,或是表示完成基督徒的教育,或是承認個人成為教會圓滿成員的禮節。
(二)有人認為洗禮是準備接受聖神,因此就認為堅振是接受聖神。也有人認為:洗禮是聖神分享基督的奧跡,而堅振是因基督而分享聖神的恩惠。
以上七點是綜合了一般對於堅振聖事比較普遍的看法,自然不能包括一切看法。例如有人把堅振看成一種奧秘和宗教的表達,這種奧秘借堅振的宗教儀式表達出來。這種看法不能說是一種錯誤的看法,因為其他的聖事也是一種奧秘,也是宗教性的禮儀。
這七點說出了普遍性的對堅振聖事的主要思想,也讓人們看出了相關的重要問題。我們都知道:每個時代對這一問題的看法往往受到當時教會思想的影響,也受到當時的學術背景影響。為了這個緣故,對這一問題的解答,也往往有所偏重,有所忽略。
4.3神學反省
(1)根據聖洗聖事和堅振聖事的根源及歷史,聖洗和堅振可以被認為是同一件聖事。堅振聖事是由洗禮後的傅油禮、覆手禮、以及“請藉此印記,領受天恩聖神”的言語所組成。這可以說是對洗禮的一種認可和印記。對那些在嬰兒時期受洗的人來說,堅振聖事向他們提供了一個機會,讓他們自由地、有意識地認可別人在洗禮中已為他們所做的一切。這能幫助他們和整個團體的注意力集中在洗禮時所做的、最根本的傳教使命上。
(2)堅振聖事還需考慮聖神的救贖行動。在舊約,他是默西亞時期的禮物;在新約,他由復活的主所恩賜(若十九:30);賜贈給整個初生的教會(宗二:1-47),給所有邦國(宗十;十一;十八:外邦人的五旬節),或個別地贈與信徒(宗一:7-8);甚至還需追溯到降生的奧跡上,童真女藉聖神的德能懷孕基督,而基督則在領洗時被聖神所祝聖,他也藉聖神宣講、行奇蹟、祈禱、甚至死亡(希九:14)。
在新約,聖神就是支撐起整個基督徒生命的原動力。而所謂“基督徒的傅油”(格後二:21-22)也和舊約先知的傅油,或基督的傅油一樣(路四:18),是精神上的而不是禮儀性的。保祿把它連於聖洗的印證,而若望則看到它在真箇基督徒生命的成長上的影響(若壹五:6)。傅油指出天主的行動,這個行動激起人的信仰。新約有時也會提及“堅固的恩寵”,雖然不一定把這種恩寵歸於聖神(格前一:6-8)。
聖神是愛德(羅五:5)、祈禱(羅八:16)、及各種神恩之源。其實,因著信仰,他早已臨於聖洗(格前六:11)及聖體(格前十二:13)中。不過在新約,聖洗和堅振仍是可分開的,聖洗與新受造物等相連,而堅振則與聖神的恩賜有關,但卻不可以視他們為各不相干的兩件事。在早期教會,它們早已一起組成一個入門禮儀了(宗十:44-48)。
堅振是聖神的禮物,故此是一個新的五旬節。在整個基督徒的入門中,它完成聖洗聖事準備初入門者領受聖體聖事的共融。
(3)在教會初生期間(因而也是後來世代的模式時),聖神在五旬節日把他在救贖事工上的本質顯示出來:“他就是聖父的恩許”,是“基督的禮物”,換言之,它已經含蓄的顯露了他在天主三位一體中的適切位置。當他顯示他“為我們”(for us)的工作時,也同時讓信友窺見他“在自己內”(in himself)的模樣。這兩面貌必須同時為神學探討的對象,不可厚此薄彼。
在宗徒時代,聖神並沒有一項獨特的只屬於他的工作;反之,他完成聖父在基督內的工程。而這便是:幫助基督徒作見證。但他們所見證的不僅是一些在傳教、管理或組織上技巧,而是他整個神秘的經驗(安慰、平安、鼓勵、愛情);這經驗來自團體的共融,它來自與他人的關係,它從基督徒的整個生命中傾瀉出來。團體中位際的關係由於聖神的力量純化了、深化了、也完全改變了,即聖神把信友結合在他的“共融”內。在聖神帶領信友們做“為他人的人”(men for others),聖神也幫助信友進入“他們(父、子)內”。如此,“在他們內”、“為他們”乃變成“在天主內”。簡言之,聖神的恩賜是一種不斷成長的“內在化”和向外活動的力量。
(4)堅振是聖洗的完成的意思:聖洗指出受洗者結合於基督;聖洗象徵受洗者“在僕人內作僕人,在兒子內作義子”的基本恩寵。堅振指出這救恩行動達到圓滿。在救恩歷史中,聖洗把主基督的死亡復活帶給信友,堅振則通傳五旬節的恩賜。換言之,聖洗和堅振的關係建基在復活和五旬節的關係上。這兩件聖事都是天主的生命表現和救恩奧秘,聖事性地出現在教會中,和在每一個人身上。故此,聖洗和堅振都可以稱為“構成”(constitutive)的聖事,因為它所給予的聖化和使命,構成了救恩團體內的成員,因此也稱為入門聖事。
(5)堅振聖事把教會成員的圓滿權利賜給受堅振聖事者,這種法律地位指明一種真實的使命:參與的司祭職,即信徒的皇家司祭職;這使命也指出一種祝聖,就是聖神的傅油,而這祝聖則帶出信友藉聖神恩賜的聖化。由此可見,把聖洗和堅振連在一起的方式是有道理的,它們共同組成基督徒入門的整體。
耶穌教會關係
作為基督徒付洗時承諾的一種繼續和(或)認可,堅振聖事表達了教會最根本的傳教特點和教會作為聖神宮殿的本質。教會是一個團體,被召叫來表明“領受了智慧和聰敏之神,超見和剛毅之神,明達和孝愛之神,及敬畏天主之神”(《主教禮書》)。所以,堅振聖事不僅是一個神聖的、為領受者的益處而賜予的恩寵標記,也是教會向她自己及整個世界展現出教會是一個特別的團體的重要時刻;此團體充滿了聖神,並且,他們把整個受造界的轉化交託於聖神的德能之中。
這件聖事也顯示了 耶穌就是那位領受聖神並派遣聖神者,因此,耶穌在行使自己的使命時,得到聖神的堅固;我們在行使使命時,也得到聖神的堅固。
禮儀
儀式結構
堅振的儀式很簡單,分“開始禮”、“中心部分”及“結束禮”三部分。通常“開始禮”是在讀完福音後立刻進行。
(1)開始禮
讀完福音後,主教坐下,司儀點唱領堅振者的姓名,請他們一一來到主教面前。然後,主教作簡短的講道。禮典提供了一篇講道詞,但並不須採用,主教可針對實際情形,以及所讀的聖經,對參禮的教友和領堅振者講自己認為更合適的道理。此道理的主要目的,是讓教友了解堅振聖事的意義。
在道理最後部分,主教請教友記起他們的洗禮,並要求他們一起重宣聖洗誓願。這也是禮儀憲章所指出的一項革新,為顯示出堅振與聖洗的密切關係。但是此誓詞與領洗時所用的誓詞稍有不同,因為加入了相信聖神降臨奧跡的問句:“你們信主及賦予生命者聖神,今天藉堅振聖事,特別降臨到你們心中,一如五旬節那天降臨到宗徒們心中嗎?”
(2)中心部分
這部分的主要禮節是覆手和傅油。覆手禮是主教與共同行禮的司鐸一起進行。主教首先請大家為領堅振者祈禱;然後同司鐸一起向領堅振者覆手,並念一篇禱詞,祈求天主恩賜聖神和聖神七恩。
新禮規方面有一點改變,即舊禮中的“向堅振者伸手”改為“向堅振者覆手”。覆手更合乎古代的傳統,也是聖經中所遇到的一種充滿象徵意義的手勢或舉動(參閱聖經辭典1201條)。此覆手禮與同時所念的禱詞幫助人更了解堅振聖事的主要意義。
覆手禮後,就是堅振禮的最重要部分—傅油禮。主教以右手姆指蘸聖油,在領堅振者額上劃十字,同時念:“某某,請藉這印記+領受天恩聖神。”領堅振者答:“阿們。”主教又說:“祝你平安!”答:“感謝天主。”
(3)結束禮
傅油禮完畢以後,全體念“信友禱詞”。如果是在彌撒中舉行堅振聖事,則立刻舉行聖祭禮儀,如果不舉行彌撒,則以“天主經”結束信友禱詞;最後主教給予“隆重降福”。這是每件聖事禮儀的結束方式,表現出每件聖事都是全體教友的一件喜事,大家應一起祈求、感謝天主。
禮儀演變
(1)在最初的十一個世紀,堅振和聖洗一樣同屬復活節期間所舉行的入門禮之一部分。堅振的主要禮節是覆手、傅油、及在額前劃十字聖號。不過,具體的儀式,還是因地而異。三世紀,羅馬及亞歷山大里亞的堅振以覆手為主;但在東方、北義大利、高盧及愛爾蘭等地,則採用傅油。雖然後來羅馬禮流行於歐洲,但法國禮的影響力在某些地方仍舊十分活躍。
(2)到了十一世紀,尤其在西方,堅振禮逐漸脫離聖洗而獨立施行。當時,堅振都由主教施行,堂區的增加使得堅振禮更難與洗禮一同舉行。同時,在額上傅油與劃十字聖號連結成一項禮儀行動,有時更與覆手禮結合起來。為了統一禮儀,教宗英諾森八世(Innocent VIII,1484-1492)在1485年下令採用杜郎屠斯的主教禮儀書(Pontifical of Durandus Mende)。1497年,覆手禮在該禮儀書中完全消失,一直到1752年再恢復。到1925年,覆手禮竟又成為堅振的首要禮儀。
(3)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1962-1965)規定堅振禮節應重新修訂,好能顯示出與基督徒入門的密切關係,又準許它在彌撒中施行。
堅振禮儀的神學意義清楚地反映在呼求聖神的禱詞文中。教會從很早的時候開始,便已在這段禱文中引用依撒意亞先知書十一章2節的話:“上主的神,智慧和聰敏的神,超見和剛毅的神,明達和敬畏上主的神,將住在他內。”
(4)教義傳統:教父們主要是在復活節前夕的教理指導中發表他們的堅振理論,因而,他們的目標多是牧靈性的,或神修性的,主要在說明堅振給與聖神。當時解釋聖經的方法是寓意式的。聖經中提及神恩的經文都是以這種方式來詮釋。
早期士林神學家的貢獻也不只這些。由於神印的問題,讓士林神學家們注意堅振的教會面和禮儀面。皇家祭司(伯前二:5)的觀念受到重視,基督的傅油及五旬節聖神降臨與基督徒傅油之間的類比也經常被提及。
教會訓導
(1)佛羅倫斯(DS 1317-1319)及特利騰(DS 1628-1630)等大公會議的訓道,撮述在聖教老法典780—880,新法典879—896中。這些訓道講:堅振是七件聖事之一,它賦予神印。
(2)至於堅振的施行人,在東方是司祭(但祝聖聖油則必須是主教);在西方,除非是緊急情況或者特別受命,堅振通常由主教施行。特利騰大公會議之後,神學家甚至質問東方司祭施行的堅振聖事是否合法。本篤十四世(Benedict XIV,1740-1758)承認其合法性後,此意見才慢慢在西方教會內流行;梵二呼籲相互的尊重,東方教會有權按照他們自己的紀律,治理教會,而拉丁禮的司鐸們亦可以按照教會法的規定為東方禮的基督徒施行堅振。
(3)領受堅振聖事的人是所有已領洗、並在恩寵狀態下的教友。年齡問題最受爭議,卻又因地制宜。在東方禮中,聖洗、堅振、聖體一同施與嬰兒。在西班牙、葡萄牙,堅振年齡是十五歲(中世紀),特利騰大公會議之後則改為七到十一歲。在歐洲,法國革命後通常是十二歲,1910年又給為七歲。羅馬致力於重建古代入門禮,讓堅振聖事成為該禮節的高峰。然而,如果有很嚴肅的牧靈原因,就讓某些教區的教友兒童堅振聖事必須延期,待孩子到達差不多成年的階段才舉行。梵二十分明確的沒有設定一套統一的做法。
(4)至於堅振用油,西方教會是以橄欖油混合香液而成,東方教會則以不下四十種香料合成。教會訓令堅振用油必須由主教祝聖。至於恩寵,教會訓導也和神學家一樣,有點猶豫不定,只說堅振給與聖神,是一個新的五旬節。中世紀時教會強調恩寵的增加,及堅固的恩寵,及承認信仰等。可見,教會訓導留給神學家們很大的空間,讓他們自由地詮釋堅振聖事的本質。
東正教
在東正教,兒童同時領受洗禮、堅振聖事、首次聖體聖事。
基督新教
信義會
不承認堅振為聖事,只認為是公開申明信仰的事件。
其他新教派別
不承認堅振為聖事。
參考文獻
1、《聖經》思高版
2、《神學辭典》,天主教上海教區光啟社,1996年6月。
3、《天主教法典》(中文版),河北信德社,2003年9月。
4、《天主教教理》,河北信德社,2000年4月23日。
5、陳介夫,聖事論補正、據新教會法典修訂補正,張希賢倫理神學綱要,1988年11月。
6、麥百恩,聖事,天主教上海教區光啟社編譯,2002年4月。
7、趙一舟,大眾神學,生命意義出版社,1991年9月3日。
8、趙一舟,我們的聖事,河北信德室,199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