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轉託管

基金轉託管

基金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將其在某一銷售機構交易賬戶持有的基金份額全部或部分轉出並轉入另一銷售機構交易賬戶的行為,也可以說轉託管是指同一投資人將託管在一個代銷機構的基金份額轉出至另一代銷機構的業務。辦理轉託管業務需攜帶的證件和資料種類與辦理申購與贖回時需攜帶的相同。

注意事項

基金持有人在進行轉託管時,可以將其在一個銷售機構(地點)所購買的基金份額一次性全部轉出,也可以部分轉出,但在轉託管完成後轉出和轉入銷售機構的基金份額餘額都不得低於《基金契約》規定的最低持有份額。若轉託管後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地點)託管的某一基金單位餘額低於最低份額,該轉託管應確認為不成功。若投資者本基金份額餘額原已低於最低份額,轉託管時必須一次全部申請轉出,若申請數量不是全部數量,註冊與登記過戶部門應將該轉託管確認為不成功。

與轉換的區別

基金轉換是指投資者在持有某一公司發行的任一開放式基金後,可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直接轉換成該公司管理的其他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而不需要先贖回已持有的基金單位,再申購目標基金的一種業務模式。

基金轉換隻能轉換為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同一註冊登記人登記存管的、同一基金賬戶下的基金份額,並只能在同一銷售機構進行。而轉託管是指同一投資人將託管在某一個銷售網點的基金份額轉出至(可以是不同銷售機構,但須是代理銷售所轉託管的基金的機構)另一銷售網點的業務。

轉託管類別

一步式轉託管

在原託管機構單方辦理轉託管業務,兩日後新託管機構可查。

兩步式轉託管

在原託管機構辦理轉託管業務後,需在新託管機構辦理確認轉託管手續。

如何辦理

申請轉託管的投資者須先在轉入銷售機構開立基金賬戶,比如:原先在證券公司A處購買的,想轉入證券公司B,必須要先到證券公司B處開立基金賬戶;轉出的基金單位(也就是基金份額),經註冊登記中心確認後記入轉入方基金賬戶(就是轉入你在B公司處的基金賬戶);投資者轉出的基金單位須為基金賬戶的可用份額,且每次只能選擇一隻基金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進行轉託管;投資者轉出的基金份額一經受理即被凍結,投資者辦理轉託管時須填寫基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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