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3〕33號
現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3年8月2日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行為,防範固有資金投資風險,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基金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運用固有資金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固有資金運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運用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及其他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以及用於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開展所需的資金支出行為。
第四條 固有資金運用應當遵循謹慎穩健、分散風險的原則,確保固有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不得影響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運營。
第五條 固有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則,避免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之間發生利益衝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行為,不得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鼓勵基金管理公司運用固有資金按照規定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畫或者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建立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其他客戶的利益綁定機制,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其他客戶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第七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第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可以進行金融資產投資以及進行與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股權投資,其中持有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高流動性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50%。
固有資金進行金融資產投資的,不得投資於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貨及其他衍生品。
固有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規定。
第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運用固有資金投資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應當遵守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等的約定,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持有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少於6個月,但持有貨幣市場基金等現金管理工具基金或者公司出現風險事件確需贖回基金份額彌補資金缺口的不受此限,持有發起式基金份額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按照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費率進行認購、申購和贖回,不享有比其他投資人更優惠的費率,並不得進行盤後交易;
(三)認購基金份額的,在基金契約生效公告中載明所認購的基金份額、認購日期、適用費率等情況;
(四)申購、贖回或者買賣基金份額的,在基金季度報告中載明申購、贖回或者買賣基金的日期、金額、適用費率等情況。
第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運用固有資金投資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依法可以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提出議案,但對涉及本公司利益的表決事項應當迴避。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投資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單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畫的份額與本公司及子公司員工投資的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計畫總份額的50%。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運用固有資金投資設立子公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運用固有資金進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投資入股按照規定需要履行審批程式的,還應當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用固有資金為本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資組合提供保本承諾或者資金墊付以及為子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資組合提供擔保,但保本承諾總額、資金墊付總額或者擔保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上一會計年度本公司經審計的淨資產規模。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加強對固有資金運用的授權管理,在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中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在固有資金運用方面的職責和授權範圍。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制定固有資金運用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固有資金運用的評估論證、決策、執行、風險控制、稽核、信息披露等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運用固有資金投資,應當建立防火牆制度,指定專門的部門負責,確保固有資金投資與本公司及子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會計核算上嚴格分離,投資決策及操作應當獨立於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的投資決策及操作,不得利用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的未公開信息獲取利益。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運用固有資金投資,應當加強對關聯交易的管理,不得違反規定將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作為交易對手,不得自行或者通過第三方與本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資組合進行顯失公平的交易。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運用固有資金,應當在公司監察稽核季度報告、年度報告中列明投資時間、投資標的、金額、費率及提供保本承諾、資金墊付、擔保等信息,並對是否合規、是否存在利益衝突、是否存在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等進行說明,還應當在公司年度報告中對固有資金運用情況進行總結,評估本年度固有資金運用效果及存在的風險。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淨資產低於4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可運用的高流動性資產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低於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支出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暫停繼續運用固有資金進行投資,其固有資金應當主要用於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可以對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風險準備金的運用管理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於基金管理公司運用固有資金進行基金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5〕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