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基準年的概念廣泛用於各個領域,包括銀行業、建築業、水利以及氣候變化等方面,目前涉及最多是應對氣候變化(溫室氣體減排、溫室氣體排放清單)方面,例如在《京都議定書》中所規定的減排“基準年”為1990年,又如在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中美國單方面將“基準年”設定為2005年,引起了廣泛爭議。中國在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編制中將2005年設定為“基準年”。
基準年的概念
因溫室氣體的排放量績效經常為相對一個過去的參考年來度量,此參考年即為基準年,所以溫室氣體排放盤查議定書建議我們建立一個歷史性績效數據,作為排放量來比較,而此績效數據即為基準年排放量。
基準年可以是歷史上任何一個可以獲得量化數據的年份或數年的歷史平均值。如果沒有特定基準年,則基準年可選擇京都議定書中所選定的1990年作為參考,然而,許多情形下,因缺乏可靠的歷史數據,可採用一個較近的年份作參考,特別是在遵守法規或排放量交易成為考慮之際,參考年的選擇也可和國家的法令或國際產業聯盟的要求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