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目標
為加強基本農田保護,規範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工作,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工作任務,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業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要求
1.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驗收工作,依據《土地管理法》、《農業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進一步做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122號)有關要求進行。
2.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驗收工作應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部署和組織實施。
3.各省(區、市)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驗收工作實施方案,對驗收內容與標準做進一步量化,以便操作。
4.通過驗收,確保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工作符合《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划進行,保證基本農田的數量保護與質量保護相統一,數量長期穩定,質量逐步提高,並有利於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5.各地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完成後,要在6個月內完成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工作。調整劃定工作完成後,要抓緊進行驗收工作。各省(區、市)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驗收工作,爭取在2000年年底前完成。
6.在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工作驗收過程中,要防止不正之風,不吃請、不增加基層及農民的負擔。
內容標準
各地在開展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驗收工作時,重點按以下內容和標準進行檢查驗收:
(一)組織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成立了基本農田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工作在縣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下,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以鄉、鎮為單位開展。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專門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工作班子,做到工作方案和計畫周密,專項經費落實。鄉級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有專門力量負責做好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工作的具體組織和落實。
(二)調查核實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完成後,從實際需要出發,對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與基本農田保護指標,對原基本農田保護區進行了核查,掌握了基本農田變動情況;實地核實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是否符合規劃、劃定面積是否符合上級規劃的指標要求、劃入範圍的地類和地塊圖斑是否與實地一致。發現實際情況與規劃不相符合的,做到了及時調整糾正。
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工作在原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基礎上進行的,做到與原有基本農田保護成果相銜接。
(三)調整劃定
根據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調查核實情況,繪製了鄉級(或村級)基本農田保護圖,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指標並落實到地塊;在基本農田保護圖上,標出了地塊位置和地塊編號(以上內容在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中可直接反映的,也可不再繪製鄉級基本農田保護圖)。鄉級填寫基本農田保護地塊和面積登記表,縣級填寫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匯總表。做到圖、表與實際情況相符。
基本農田保護期限和基礎數據做到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和基礎數據相一致。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工作適應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生態環境保護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耕地,特別是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鐵路、公路等交通沿線,城市和村莊、集鎮等周邊地區沒有規劃為建設用地的耕地,優先劃入了基本農田保護區。同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區和需要退耕還林、還草、還湖的耕地,預留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外。有條件的地區採用了微機製圖和微機化管理。
(四)建立標誌
主要交通沿線、城市和村莊、集鎮周邊集中連片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建立了明顯保護標誌。保護標誌的設立符合經濟、實用、整潔、美觀的原則,講求實際效果,保持常年清晰。能夠充分利用原有基本農田保護牌。鄉級基本農田保護圖由當地人民政府在明顯位置向社會長期公告。
(五)建立檔案
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工作成果檔案,並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到有關圖、表和文字報告齊全,鄉級基本農田保護圖、縣級基本農田保護匯總表上報地(市)級和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檔案資料管理符合基本農田保護日常管理的需要。
(六)建章立制
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工作完成後,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基本農田保護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規範的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農田嚴格審批與占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制度、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
方法步驟
按照驗收基本要求與內容,採取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具體可採取以下步驟:
(一)自查。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工作完成後,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自查。自查完成後,縣級人民政府向地(市)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二)初驗。地(市)級人民政府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驗收申請後,組織對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工作的各項內容與成果進行初驗。對申請驗收縣(市)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情況,要進行實地查驗,實地查驗面積不低於30%。符合要求的,向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將初驗意見和申報的有關材料一併上報。
(三)復驗。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驗收申請後,組織驗收組,對初驗成果進行復驗。對重點地區,要進行實地抽查。經驗收不合格的,應提出整改要求,限期糾正並重新組織驗收。
(四)公布。驗收合格後,由省級人民政府下發驗收合格的通知或證書,並通過媒體進行公布。
(五)總結。驗收結束後,省、地(市)級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進行總結,並將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工作情況和驗收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