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會計準則

針對會計核算的基本內容作出的原則性規定。我國於1992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即我國的基本會計準則。

條目名稱

基本會計準則

名詞解釋

其內容括四部分:(1)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和貨幣量;(2)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包括客觀性原則、相關性原則、可比性原則、一貫性原則、及時性原則、明晰性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謹慎原則、歷史成本原則、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重要性原則共12條(財政部於2000年12月29日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新增加了“實質重於形式”的會計核算原則);(3)會計要素及其相關內容,即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六要素的確認、計量和報告作出的規定;(4)會計報表的基本內容和要求。基本準則處於會計準則的最高層次,是制定具體準則的依據,也是制定會計核算制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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