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基金制

基建基金制是目前我國基本建設體制改革中,為保證基本建設投資有穩定的資金來源,而建立的一種基金制。此次改革中建立基本建設基金制的基本點是:將國家財政的建設性預算收入,作為固定資金渠道,構成基本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轉,在財政預算中列收列支。基本建設基金,按規定用於中央確定的經營性建設項目和非經營性建設項目;前者主要用於國家計畫內的重點工程,後者用於無經濟收入單位的基建工程。

建立基本建設基金制對有計畫地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很多優點,主要是:

一、由於資金是按計畫(預算)集聚的,凡是確定由本項基金供應資金的建設項目,便有了可靠的資金來源;這就為一次確定投資、分年穩定供應提供了條件;

二、實行基建基金制以後,有利於確定中長期投資計畫,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資金的可能予以安排;從而,對建設單位及其上級領導部門都有著很大的約束力,有利於控制投資需求的膨脹;

三、由基建基金供應的資金,因投資額度早已確定,便於實行投資包乾和按合理工期組織施工;

四、基建基金實行投資經營制,使其保值與增值,即從投入到產出,回收投資、創造新的積累,提供再投資的來源,也就是通常說的“滾雪球”,越滾越大;

五、基建基金蓄積的資金量,基本是穩定在一定的水平之上,不致因為財政計畫執行中發生這樣、那樣的問題而影響建設資金的來源。

不過,基建基金制在建立以後還有待實踐加以檢驗,並在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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