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制度簡介
一項安排或處置須經相關者對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進行質證才能設定和實施的制度。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時,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聽證是指聽取的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的法律程式。
聽證程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由聽證程式參加人就有關問題相互進行質問、辯論和反駁,從而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
執法聽證防止權力濫用
《北京市城管執法系統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一覽表(草案)》徵求意見稿,對280餘項處罰項目的處罰數額予以規範,旨在避免“同案不同罰”現象。這樣的工作當然有意義,也十分必要。城管部門行使的行政執法權,其執法過程中使用最多的懲罰措施就是罰款。罰款既關涉當事人的人格尊嚴,也關涉當事人的財產權。因而,這種權力理應受到嚴格限定。
不幸的是,長期以來,法律規章對城管執法許可權範圍內的處罰措施之規定,通常比較含糊。舉個例子,《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瓜果皮核、菸頭、紙屑、口香糖、塑膠袋、包裝物等廢棄物、亂倒污水、垃圾,焚燒樹葉、垃圾等,城管“責令改正,並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這樣的規定顯然很不規範。“可”的含義不明,罰款數額也相差很多。結果,同樣是隨地吐痰,城管既可以不罰款,也可以罰20元,又可以罰50元,這樣就造成了上下其手的空間。 而城管與當事人的衝突,有時就是因此而起的。當事人看到,別人同樣亂倒垃圾,城管只是“責令改正”,但輪到自己,就被罰50元,他當然覺得不公平,當然會與城管據理力爭。
所以,要限制城管的自由裁量權,首先應當系統地修訂現有的行政處罰法條,儘可能地取消“處以多少元以上多少元以下罰款”這樣含糊的規定,改為一個確定的數額。有人會說,即便同一違法違規行為,也可能有情節不同,單一罰款數額反而會不公平。為解決這個問題,法律應當明確列出若干情節,分別確定具體的罰款額。若遇到比較含糊的情節,則比照最輕情節處罰。 這樣比較確定的法律,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城管最新的辦法,未必能夠有效解決罰款自由裁量權過大問題。試行的23個項目的罰款數額通過這樣一個公式計算:罰款數額=罰款基數×(基準係數+區域係數+情節係數+變數係數),這裡的“係數”未免多了點,而“係數”越多,城管的自由裁量範圍反而越大。當然,在法規沒有修訂之前,這樣的措施還是必要的。 不過,即便實行這個措施,或者修訂了法規,仍然無法完全解決城管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問題。只要是執法,就不可能避免自由裁量權,因為到現場執法的終究是人,而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因此,法規總是要給城管以執法的自由裁量權,而只要有這種權力,它就存在被濫用的風險。因此,需要另外有制度來防範,向當事人提供救濟。
這就是聽證制度。城管現場執法,做出處罰決定,若當事人不服,就應當組織聽證。當然,聽證可以是簡單的,甚至在現場即可進行。比如,一個城管做出處罰,當事人不服,則由他的上司接手,組織簡易聽證,由當事的城管和管理相對人分別陳述自己看法,對爭議的處罰決定進行審議,據此就是否處罰、如何處罰作出決定。這樣,可以為管理相對人提供申辯的機會,也在執法現場引入監管程式,甚至可以臨時拉幾個路人作“陪審員”,以監督聽證過程的公正性。 當然,這樣的做法可能會耗費點時間,但是,這本來就是執法應當付出的成本。程式的正當性,當事人的心服口服,比起執法效率來,更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