鯉城區行政許可聽證規定
鯉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7年7月11日印發
條款
一、為規範我區行政許可聽證程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二、本行政區域內實施行政許可聽證,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許可聽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聽證:
(二)涉及公共利益,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
(三)涉及行政許可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告知依法享有聽證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聽證的。
第(三)項規定的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許可情形為:
1.多人同時申請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不能滿足所有申請人要求的(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行政許可的除外);
2.準予申請人行政許可直接關係其相鄰權人重大利益的;
3.對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準予申請人行政許可直接關係其他同業經營者重大經濟利益的;
4.其他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
四、聽證應當遵循依法、公開、便民的原則,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
五、聽證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負責組織。
六、許可聽證參加人員包括:
(一)聽證工作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記錄人等。
(二)聽證當事人,包括參加聽證的申請人、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利害關係人等。
(三)聽證專業人員,包括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員和其他專業人員等。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員和其他專業人員參加聽證。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安排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員和其他專業人員到會的請求,是否允許,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七、聽證主持人和記錄人一般由本單位法制機構人員或者由行政許可審查人員以外的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指定,但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聽證主持人,記錄人由聽證主持人指定。
聽證主持人一般由1人也可由3人擔任。由3人擔任的,應當確定1人為首席聽證主持人。
聽證主持人最好具備行政管理和法律專業知識。
八、行政許可審查人員必須親自參加聽證。
行政許可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可以本人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遞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九、舉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許可聽證,應當邀請有關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參加聽證。
十、聽證主持人、記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也可以申請迴避:
(二)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
(三)與行政許可事項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
聽證主持人是否迴避,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負責人決定;記錄人是否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十一、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聽證告知,申請聽證或者放棄聽證;
(二)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
(三)申請迴避;
(四)陳述意見,提供證據,進行申辯和質證,經聽證主持人允許,向行政許可審查人員提問;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十二、聽證主持人主持聽證應當公平、公正。
行政許可審查人員、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應當如實陳述意見,提供證據,依次質證,遵守聽證紀律。
記錄人應當真實、準確、全面記錄聽證情況。
十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聽證不公開舉行,但應在聽證開始前說明不公開聽證的理由。
十四、舉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涉及公共利益的許可聽證,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向社會發布聽證公告,徵集聽證參加人。公告期不少於10日。應徵人超過5人的,實施機關應確定不少於5人參與。
十五、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直接涉及行政許可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許可,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向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送達聽證告知書,告知其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的申請。
十六、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應直接到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辦公場所提出申請。
十七、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事項等通知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聽證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在接到聽證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聽證的決定,準予聽證的,應當在接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舉行聽證。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聽證無法按期舉行的;
(二)聽證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延期聽證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在5日內舉行聽證,並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聽證: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聽證參加人無法繼續參加聽證的;
(二)應當中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中止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理由。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在5日內恢復聽證並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聽證:
(一)行政許可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或者在聽證過程中聲明退出的;
(二)行政許可申請人無正當理由超過30分鐘以上到場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
(三)有權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聽證權利的;
(四)有權申請聽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
(五)需要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終止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終止聽證後,由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十一、聽證按照下列程式舉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聽證主持人應當先介紹本人姓名、單位、職務,再核對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布聽證事由和聽證紀律,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聽證參加人是否申請迴避;行政許可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並報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申請聽證書記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二)行政許可審查人員陳述審查意見,說明擬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提供有關證據;
(三)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依次陳述,提供有關證據;
(四)聽證主持人詢問;
(五)聽證參加人依次質證、辯論;
(六)聽證主持人按照行政許可審查人員、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的先後順序徵詢最後意見;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二十二、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全面、客觀、真實地記錄聽證會的全部活動。
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和內容;
(二)聽證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職務、住址;
(三)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
(四)當事人的陳述、質證、辯論內容;
(五)證據調查的內容;
(六)延期、中止和終止的說明;
(七)需要載明的其他重要內容。
聽證結束後,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當事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聽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筆錄上註明情況。聽證參加人認為聽證筆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可以申請補正。
在舉行聽證時未提出的主張、證據,不得記入聽證筆錄。
二十三、聽證結束後,應當製作聽證報告書,並隨同聽證筆錄一併報送行政機關負責人。
聽證報告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當事人的主要意見;
(三)主要證據;
(四)聽證事項的主要意見分歧;
(四)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建議。
二十四、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參考聽證主持人提出的行政許可處理建議,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十五、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或者政府法制辦暫扣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已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可以依法撤銷;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二)不向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告知聽證權利或者以其他方式剝奪、變相剝奪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聽證權利的;
(三)提供虛假證據的;
(四)製作虛假聽證筆錄的;
(五)與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聽證參加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向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聽證參加人收取聽證費用的;
(七)不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八)其他違反聽證規定的。
二十六、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不如實陳述意見,提供虛假證據,擾亂聽證秩序的,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給予警告;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七、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組織聽證不得收取費用,其聽證的費用列入該機關經費預算。
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不承擔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二十八、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