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護士資格考試

執業護士資格考試

國務院《護士條例》中所稱護士,是指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保護生命、減輕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術人員。

基本信息

考試介紹

為貫徹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檔案的精神,自2001年全國衛生專業初、中級技術資格以考代評工作正式實施。通過考試取得的資格代表了相應級別技術職務要求的水平與能力,作為單位聘任相應技術職務的必要依據。

考試範圍

(一)適用人員範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護理專業工作的人員;在教學、綜合 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包括2009年在校畢業生)。

(二)專業及級別範圍:護理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含護理學、內科護理、外科護理、婦產科護理、兒科護理、社區護理六個亞專業)。

(三)考試科目設定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定“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在兩天內完成四個科目的考試。考試方式採用筆試方式。

取得方式

(一)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自2003年度起,護士資格考試各科目的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

例:

1、2003年考生甲報考了護理學(士)專業的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四個科目,考試後通過了基礎知識、專業知識;2004年報考了護理學(士)相關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如果這兩科都通過,則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考試;如果相關專業知識通過,專業實踐能力沒有通過,考生甲2003年的成績已經作廢,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3個科目,才算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考試。

2、異地考生

2003年考生乙在北京報考了護理學(士)專業的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四個科目,考試後通過了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因工作調動原因,2004年在天津報考了護理學(士)專業的相關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如果這兩科都通過,則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考試,由天津進行數據合成統計,並由天津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考生專業資格證書;如果相關專業知識通過,專業實踐能力沒有通過,考生乙2003年的成績已經作廢,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3個科目,才算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考試。

護理專業,不再進行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和評審,不再組織初、中級衛生技術系列的專業考試。

(二)自2003年起,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考試併入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凡符合護理專業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報名參加本專業的考試。

(三)高級護理專業技術資格擬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證書管理

通過護理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併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考試科目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包括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採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凡未取得護士執業資格者,按照《護士條例》, 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 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包括2009年在校畢業生),可報名參加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學歷;

(二)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專科學歷;

(三)獲得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考生的報名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核, 考試合格者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發給考試成績合格證 明,作為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有效證明。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和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合格者,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 資格證書。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者,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並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 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考試分類

分為執業護士、護師、主管護師

報名條件

(一)獲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護理專業設定評審合格的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

(二)獲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護理專業專科畢業證書;

(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和護士執業執照,其中外國人應當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漢語水平考試HSK合格證明,並在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中見習3個月以上。

具備條件

報名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同時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凡未取得護士執業資格者,按照《護士條例》,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包括2009年在校畢業生),可報名參加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1.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學歷;

2.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專科學歷;

3.獲得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考生的報名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核,考試合格者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發給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作為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有效證明。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者,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並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 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有關說明

1、報名人員必須在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護理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或符合條件,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包括2009年在校畢業生)。

2、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承認的國民教育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截止2008年12月31日。

所學專業須與報考專業對口(或相近),例如學藥學類專業的,只可報考藥學類資格,不可報考護理類資格,如此類推。

3、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或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合格者,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並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 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4、《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部分專業系主亞專業,主亞專業在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等科目考試中使用共用試卷;具體可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關於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情況的說明”中的附屬檔案;

5、《暫行規定》所規定的有醫療事故責任者等情況不得參加考試。

考試題型

執業護士考試分為專業實務與實踐能力兩個科目。2013年護士資格考試採用A1、A2、A3/A4型試題,各類試題題型介紹與樣例如下:

1.A1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

A1型題以簡明扼要的提出問題為特點,考查考生對單個知識點的掌握情況。

A1型試題樣題:

腰椎穿刺後,患者應去枕平臥的時間為:

A.1~2小時

B.3~4小時

C.4~6小時

D.10~12小時

E.24小時

2.A2型題(病歷摘要型最佳選擇題)

A2型題以敘述一段簡要病歷為特點,考查考生的分析判斷能力。

A2型試題樣題:

患者,男,30歲。30分鐘前因汽車撞傷頭部發生顱前窩骨折入院,採取保守治療。對此患者的護理措施不正確的是:

A.床頭抬高15~20度

B.抗生素溶液沖洗鼻腔

C.禁忌堵塞鼻腔

D.禁止腰椎穿刺

E.保持外耳道、口腔、鼻腔的清潔

3.A3型題(病歷組型最佳選擇題)

A3型題以敘述一個以患者為中心的臨床情景,針對相關情景提出測試要點不同的、2~3個相互獨立的問題。

A3型試題樣題:

(1-3題共用題乾)患者,男,40歲。飽餐後出現上腹部劇痛3小時,伴噁心、嘔吐就診。初步體格檢查:神智清楚,腹部平,全腹明顯壓痛,呈板樣強直,腸鳴音消失。

1.分診護士應首先判斷該患者最可能為:

A.急腹症,懷疑胰腺炎

B.癔症

C.消化道感染,懷疑傷寒

D.中樞神經疾病,懷疑腦疝

E.外傷,懷疑盆腔骨折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

2.分診護士最恰當的處理是:

A.優先普通外科急診

B.優先神經外科急診

C.急診按序就診

D.回家繼續觀察

E.進一步詢問病史

3.腸鳴音消失的原因最可能是:

A.腸穿孔

B.腸血運障礙

C.機械性腸梗阻

D.劇痛而不敢腹式呼吸

E.炎症刺激而致腸麻痹

4.A4型題(病歷串型最佳選擇題)

A4型題以敘述一個以單一患者或家庭為中心的臨床情景,擬出4-6個相互獨立的問題,問題可隨病情的發展逐步增加部分新信息,以考查臨床綜合能力。

A4型試題樣題:

(1~4題共用題乾)患者,男,63歲。確診慢性阻塞性肺病近10年,因呼吸困難一直需要家人護理和照顧起居。今晨起大便時突然氣急顯著加重,伴胸痛,送來急診。

1.採集病史時應特別注意詢問:

A.胸痛部位、性質和伴隨症狀

B.冠心病、心絞痛病史

C.吸菸史

D.近 期胸部X線檢查情況

E.近 期服藥史如支氣管舒張劑、抗生素等

2.體檢重點應是:

A.肺下界位置及肺下界移動度

B.肺部囉音

C.病理性支氣管呼吸音

D.胸部叩診音及呼吸音的雙側比較

E.頸動脈充盈

3.確診最有價值的輔助檢查是:

A.B型超聲顯像

B.心電圖

C.X線透視或攝片

D.MRI

E.核素肺掃描

4.[假設信息]經檢查確診肺氣腫並發左側自發性氣胸,其治療擬選擇胸腔插管水封瓶引流。護士應向患者解釋,引流的主要目的是:

A.維護已經嚴重受損的肺功能,防止呼吸衰竭

B.縮短住院時間

C.防止形成慢性氣胸

D.防止胸腔繼發感染

E.防止循環系統受擾和引起併發症

護士權利

一、護士執業,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等待遇。

二、護士執業,有獲得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適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

三、護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權利;有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的權利。

四、護士有獲得疾病診療、護理相關信息的權利和其他與履行護理職責相關的權利,可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報名時間

執業護士考試報名時間一般在前一年12月份~考試當年1月份。

2014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12月25日至1月5日,其中網上報名時間考生現場確認截止時間為2014年1月12日。

准考證

執業護士考試准考證列印時間一般在每年4月份~5月份考試之前。

2014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准考證列印時間2013年4月25日至2014年5 月17日。

考試時間

護士考試時間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全國2013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日前發出通知,確定2014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為5 月17日。考試科目為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採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

試科目 考試日期及時間
專業實務 5 月17日 9:00—11:30
實踐能力 5 月17日 14:00—16:30

合格線

2013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76分,實踐能力:78分。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2012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80分,實踐能力80分。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證書申請

一、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條件根據《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規定:護士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未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二、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衛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

三、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符合下列健康標準:

(一)無精神病史;

(二)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

(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四、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六)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準予註冊,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說明理由。《護士執業證書》上應當註明護士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及證書編號、註冊日期和執業地點。《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印製。

六、護士執業註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 、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七、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註冊部門申請延續註冊。

八、護士申請延續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延續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九、註冊部門自受理延續註冊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註冊。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註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十一、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註冊和延續註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重新申請註冊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十二、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註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註冊。但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或者批准的任務以及履行醫療衛生機構職責的護理活動,包括經醫療衛生機構批准的進修、學術交流等除外。

十三、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註冊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註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註冊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註冊部門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護士執業註冊信息系統,為護士變更註冊提供便利。

十四、護士執業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註冊部門辦理註銷執業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

(三)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十五、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護士執業註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準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二)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不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十六、護士執業註冊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護士執業註冊,並給予警告;已經註冊的,應當撤銷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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