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具體含義
國務院《護士條例》中所稱護士,是指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保護生命、減輕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術人員。護士享有的權利
一、護士執業,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等待遇。
二、護士執業,有獲得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適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
三、護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權利;有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的權利。
四、護士有獲得疾病診療、護理相關信息的權利和其他與履行護理職責相關的權利,可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執業護士考試分類
分為執業護士、護師、主管護師執業護士考試科目
考試分上、下午兩個階段進行,考試科目包括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每科150分鐘,120-160道題。
上午考試卷(第一卷試題)為:《基礎護理學》、《內科護理學》、《心理學基礎》。考試時間為120分鐘,115道題。
下午考試卷(第二卷試題)為:西醫護理:《外科護理學》、《婦產科護理學》、《兒科護理學》;《中醫護理:《中醫外科護理學》、《中醫婦科護理 學》、《中醫兒科護理學》。考試時間為150分鐘,115道題。
考試題型全部採用以選擇題為代表的客觀題型形式。考試範圍、難度及其具體要求,請應試者詳細閱讀國家醫學考試中心主編的《全國護士執業考試應試指南》。
考試報名條件
凡未取得護士執業資格者,按照《護士條例》,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包括2009年在校畢業生),可報名參加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學歷;
(二)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專科學歷;
(三)獲得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考生的報名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核,考試合格者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發給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作為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有效證明。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和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合格者,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者,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並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