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管理工作試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四條

第一條 民政部門在城市(包括城鎮,下同)舉辦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院,統稱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是國家福利事業的一個組成部分。
第二條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收養的人員是:城市中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幼、精神病人。
三條 對各類收養人員採取不同的具體工作方針:
(一)對老人是以養為主,妥善安排其生活; (二)對健全兒童是養、教並重;對殘缺、呆傻兒童是養、治、教相結合;
(三)對精神病人是養、治結合,並且根據不同對象進行藥物、文娛、勞動和教育的綜合治療。
第四條 按照收養人員的不同情況,加強生活管理,開展適當的文娛活動,組織力所能及的勞動,以豐富生活內容和增進身心健康。根據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居住條件和充實福利設施。
收養人員的生活標準,按照當地城市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確定。
第五條 衛生醫護工作要做到經常化、制度化。認真做好個人、環境和飲食衛生。及時治療收養人員的疾病,按照不同病情實行分級護理。精心照顧不能自理生活的老、殘和嬰幼兒童。
第六條 對收養人員要進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教育,社會公德和時事政策教育,使他們熱愛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法紀和院內規章制度。
第七條 建立收養人員的檔案。制訂收養人員守則,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表揚好人好事。
第八條 對收養的兒童,凡是有家長的,可以準予領回。入院半年後無父母認領的兒童,準許無子女的公民領養。
第九條 收養人員死亡後的遺產、遺物由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收管,用於本單位的福利事業。
第十條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要貫徹勤儉辦事業的方針。嚴格財務制度,遵守財政紀律,加強經費管理,節約經費開支,努力做到少花錢,多辦事。
第十一條 建立有收養人員參加的民主管理組織。其任務是:在院部的領導下,協助管理好一伙食、衛生、學習、文娛、治保、生產等事宜;反映收養人員的意見和要求;對院的工作提出批評或者建議。
第十二條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編制,要本著精簡和加強第一線的原則確定。
第十三條 領導幹部要嚴格執行《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遵守黨紀國法,密切聯繫民眾,克己奉公,不搞特殊化,成為辦好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帶頭人。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工作人員的崗位、任務與要求,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倡文明管理,深入、持久地開展“五講四美”活動。
第十五條 根據有關規定,發給工作人員崗位津貼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政治思想工作。工作人員必須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自覺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社會主義法紀和《黨政幹部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全心全意為收養人員服務。不準侮辱、打罵收養人員;不準索取收養人員的財物;不準多吃多占和剋扣收養人員的生活物資;不準動用公款公物請客送禮;不準壓制民主,打擊報復;不準讓收養人員給職工乾私活。
第十七條 有計畫地舉辦業務、技術訓練班,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幹部、職工和醫護、技術人員分別進行考核、晉升,評定職稱。
第十八條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實行黨委(黨支部)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和黨委(黨支部)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
第十九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領導,做好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業務建設。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頒發之日起施行。省、市、自治區民政廳、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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