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案例解讀本》內容為: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人們的法律意識顯著增強,運用法律處理日常事務的需求也越來越普遍。但是,對於一般讀者而言,法律本身的專業術語過於艱深,學法的難度很大。為了便於讀者學法用法,我們在編輯出版法律注釋本的基礎上,組織力量編寫了這套案例解讀本。本系列旨在通過具體案例,說明法律規定的具體內涵。這套書具有如下特點:(1)針對性。根據相關法律條文所規範的法律行為,選擇與此相關的案例,進行解說。
(2)通俗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案例解讀本》所選案例,緊扣條文的內容,對案例的解析,其語言力求通俗易懂,便於理解。
(3)延展性。為便於讀者對法律法規之間的連續性有所了解,在條文後邊還附有關聯法規的目錄或者條文,讀者可以方便地查閱和運用。
圖書目錄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適用提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案例1] 拆遷主管部門不能對集體所有制土地上進行的拆遷活動進行管理
第三條 [拆遷原則]
第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定義]
[案例2] 不是拆遷人的不能成為拆遷裁決的主體
[案例3] 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為被拆遷人
第五條 [拆遷主管部門]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拆遷的條件]
[案例4] 沒有取得拆遷許可證就簽訂的補償安置協定無效
第七條 [申請拆遷許可證時須提交的資料]
[案例5] 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時應該檢驗申請人的條件和遞交的材料
第八條 [拆遷同時須做的工作]
[案例6] 拆遷公告應該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
第九條 [拆遷期限]
[案例7] 拆遷期限行為可以依法延長
第十條 [拆遷執行主體]
[案例8] 拆遷人可以依法委託拆遷執行主體執行拆遷
第十一條 [委託拆遷]
第十二條 [被拆遷人禁止行為]
[案例9] 拆遷範圍內的主體只有在拆遷人取得拆遷許可證後才被禁止租賃房屋
第十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定]
[案例10] 在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情況下拆遷人不得強制拆遷
[案例11] 承租人有權要求訂立三方拆遷補償協定
第十四條 [須公證的拆遷補償安置協定]
第十五條 [達成協定後拒絕搬遷的處理]
[案例12] 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無權拒絕搬遷
第十六條 [未達成協定拒絕搬遷的處理]
[案例13] 非拆遷當事人無權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第十七條 [強制拆遷]
[案例14] 承租人在拆遷裁決規定的期限內未拆遷的可依法實行強制拆遷
[案例15] 依據無效裁決實施的強制拆遷違法
第十八條 [拆遷特殊設施]
第十九條 [未完成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條 [安置補償金的用]途
第二十一條 [拆遷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補償]
[案例16] 期限屆滿的臨時建築在拆除時可不予賠償
[案例17] 違法購得的違章建築房屋不予賠償
第二十三條 [補償方式]
[案例18] 被拆遷人有權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產權調換]
[案例19] 對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應該依法結清差價
[案例20] 房屋共同共有人對於補償方式意見不一時應進行產權調換
第二十六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
第二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
[案例21] 對於承租人要求繼續承租的房屋,在拆遷時應該進行產權調換
第二十八條 [用於拆遷安置的房屋]
第二十九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
[案例22] 對於產權不明的房屋拆遷部門不能直接裁決其歸屬
第三十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
第三十一條 [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 [過渡期限]
第三十三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
[案例23] 能夠證明用於經營的房屋應該獲得必要的補償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未取得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處罰]
[案例24] 對未取得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應該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處罰]
第三十六條 [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法轉讓拆遷業務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 [拆遷管理部門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城市規劃外國有土地的拆遷]
第四十條 [實施日期]
[案例25] 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不溯及既往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1982年12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2007年5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節錄)(2007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錄)(1986年6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節錄)(1999年4月29日)
建設部關於貫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通知(2001年7月25日)
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2005年10月31日)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2003年12月30日)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2003年12月1日)
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1993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