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合理規模

城市合理規模

至今,仍然沒有人找到最佳的城市規模。也許,根本不存在統一的、能被普遍承認的城市最佳規模。國家的城鎮體系,特別是中國這樣的大國,永遠是有大量不同規模的城鎮組成的。因此, 確定一個城市的合理規模, 只能根據城市的具體情況, 確定一個大體相宜的規模。 首先,下面將主要從自然資源因素、環境容量和環境質量因素、經濟效益因素三個方面闡述其對城市規模的影響。

影響因素

(一)自然資源因素

在自然資源因素中,土地資源和水資源又是最重要。擴大城市的建設規模或降低城市的人口密度,可以通過擴展城市用地來解決。但是,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城市郊區耕地經過人們長時期的耕耘,已經成為居民重要的糧食和蔬菜基地。因此我們在確定城市發展規模時,還必須考慮同農業、林業用地的綜合平衡問題。

水資源對城市發展的規模作用也是十分明顯的。因此,在確定城市發展規模時,首先立足於城市自身的水資源條件。在城市水資源並不豐富的情況下,除適當控制城市的發展規模,還應當儘量避免發展那些用水量大的工業項目。

(二)環境容量和環境質量因素

所謂城市環境容量,是指在城市有限的地域空間內的大氣、水體、土壤等這些環境要素自淨能力的限度。城市的環境容量是有限的,當城市向環境排放的污染物超過了環境容量,就要發射管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特別是那些位於特殊地理位置(如山谷地帶)的城市,容易在城市上空產生大霧或逆溫層的城市,及城市範圍內水體置換周期長的城市,大氣或者水體的污染就會更加嚴重。因此,我們在確定城市發展規模時,必須充分考慮與其環境容量相適應。

當然,一個城市的環境容量雖然很大,如果管理混亂,工業“三廢”得不到治理,城市也不可能有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因此,我們在確定一個城市的合理規模時,不僅要看其環境容量的大小,還要看城市質量的現狀。在城市工業“三廢”和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環境質量低劣的情況下,起碼在近期內,不應該把城市的規模確定得太大。

(三)經濟效益因素

所謂從經濟效益的角度,就是從一個城市的投入、產出損益比較的角度來研究城市的合理規模。其中,城市的總產出,應當包括城市所創造的全部物質產品的價值量;城市的總投入,則既要包括城市裡所有企業、部門的投入,又要包括所有企業部門所造成的外部損失,以及為了在城市裡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生產環境、生活環境、生態環境等所花費的全部投資量。

當城市的總投入與總產出得大於失時,可以認為這時的城市規模是合理的或者比較合理的;反之,就可以認為城市規模過大了。

城市存在著一個內在增長的驅動力, 即規模收益遞增, 使城市的規模不斷擴大。城市可以提供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 較完善的生產、金融、信息、技術服務, 集中的有規模的市場, 並且會由於企業和人口的集中而在技術、知識、信息傳遞、人力資本貢獻等方面形成溢出效應,因而產生較高的規模經濟效益。

由於城市的聚集效應,城市經濟具有規模經濟遞增的特點(集聚經濟,是指由於勞動和資本等生產要素的集中所產生的高效益.它有同類企業的集聚經濟和多類企業的集聚經濟.同類企業的集聚經濟可以使顧客節省採購成本,增加“引致消費”;使廠商可以開展專業化合作,促進良性競爭。多企業的集聚經濟可以使不同的企業形成比較完整的產業結構、技術,和產品結構體系,彼此互為對方的原料供應商或產品使用者,從而有效地減少了倉儲,縮短了運距,節約了時間,最終使各方都提高了效益;同時,不同企業的集聚,可以協調各種不穩定因素,克服由於偶然性、季節性、周期性所導致的市場波動,促進經濟穩定)

。規模較大的城市可以提供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較完善的生產、金融、信息、技術服務,集中的、有規模的市場,並且會由於企業和人口的集中而在技術、知識、信息傳遞、人力資本貢獻等方面形成溢出效應,因而會產生較高的經濟效益。但同時,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其外部成本也會上升,包括由於人口密集導致的居住、交通、生產成本和管理成本增加,生產環境惡化等。為此需要付出巨額的公共基礎設施投資以及環境治理成本。從全社會的角度而言,在多數情況下,這些外部成本不能抵消城市帶來的收益。但在過去計畫經濟體制下,由於過分強調了城市的外部成本,採取了嚴格限制城市規模、嚴格限制農村人口進城的政策。這一政策犧牲了城市的規模收益,犧牲了發展和最佳化資源配置的機會,是一種代價非常高昂的政策。因此,研究和發現城市的最優規模範圍,制定合理的城市發展政策至關重要。

1、城市發展政策的重點應放在發展100 —400 萬人口的大城市。政府政策應有意識地推動一些有條件的中小城市加速發展成為規模最佳化的城市, 實現其規模經濟效益, 促進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規模收益

上述結果顯示,城市規模低於10 萬人時,規模收益很低而負擔的成本很高,經濟效益較差。在城市的總規模收益和外部成本兩者相抵後,大致在10 —1000 萬人規模區間都有正的淨規模收益。在100 —400 萬人之間時城市的淨規模收益最大,在最高點(200 萬人)大約相當於城市GDP 的19 %左右。此後逐步下降, 直到超過1000 萬人才變為負值,即規模收益被外部成本抵消,再繼續擴大規模將造成經濟的淨損失。這一結果說明,更多地發展規模在100 —400 萬人範圍的城市將大大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經濟成長的速度與質量。

2、我國建制鎮的發展要控制其數量, 提高其素質, 擴大平均規模。我國小城鎮建設過於分散, 發達地區鄉鄉為鎮。小城鎮的這種“小而散”的重複建設所造成的負面效應已在不少地方日趨明顯。因此, 調整小城鎮布局, 促進小城鎮的適當集中, 應當成為我國城市發展政策的重要內容。

3、我國現有大城市的發展要控制其規模, 提高其質量。對已經是大城市, 特別是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 要儘可能控制人口規模的高度膨脹, 要把發展重點放在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上,放在提高城市質量、提高城市的現代化水平上, 培育大城市富有競爭力的產業體系, 帶動中國經濟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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