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海

城中海

2011年夏天,中國多個城市出現內澇,出現“城中海”現象,以至於“城市看海”成了2011年夏天的網路流行語,這句帶有調侃意味的話從南至北,迅速走紅。

現象

城市成一片水國城市成一片水國

2011年夏,暴雨再次在多個城市肆虐,將不少現代化的都市變成了“澤國”。2011年7月26日,“海景”再現:暴雨造成石家莊、鄭州等多個城市內澇

2011年07月27日,北京市再次迎來一場強降水。短短3個小時,市區多個地區的降雨量超過100毫米,不少路段成為“積水潭”。

事實上,暴雨襲京導致內澇已非首次:

2004年7月10日,北京城區遭遇暴雨,降雨強度達到每小時80毫米,蓮花橋積水達兩米,城西地區交通幾近癱瘓。

2006年7月31日,首都機場出現暴雨,降雨強度達到每小時105毫米,迎賓橋積水1.7米,進出機場交通中斷。

國外情況

城市暴雨引發的危害在世界各國都曾有過先例:
1999年,日本博多、東京遭受暴雨襲擊,一小時最大降雨量都超過了100毫米,相繼發生了地下室里淹死人事件;
2001年,韓國首爾暴雨成災,總降雨量達到了310毫米,地下鐵道水流成河,造成49人死亡,9人失蹤。

出現原因

城中海城中海

客觀看來,這與極端天氣增多、城市排水管網標準明顯偏低有關。由於長期投入不足、歷史欠賬較多,中國城市排水管網的建設明顯滯後於城市化進程。許多城市排水溝渠、管網、泵站等規劃不盡合理,排水體系不科學,規模偏小。目前,省會以上城市的排水標準一般只有一年一遇到兩年一遇,其它城市的排水標準更低。
與“地下的欠賬”相對的,是“地上的增長”。近年來,城市發展快馬加鞭,投入不斷增多、規模不斷擴大,樓越修越高、路越修越寬、廣場越修越大。在這樣的情況下,內澇顯然難以僅僅歸結為“技術”問題。
很多城市也在努力解決這一頑疾。然而,積水點改造、管網更新等,卻成效有限。如鄭州,去年該市市長曾因內澇問題公開道歉,之後開展了積水點改造工程。2011夏的大雨中,已改造完工的積水點卻仍難以承受大雨的襲擊。

車輛浸在水中車輛浸在水中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城市內澇頻頻發生的一大原因是“排水系統建設滯後”,一些城市排水管網欠賬較多,管道老化、排水標準比較低,導致內澇頻頻。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副總工程師、水利部防洪抗旱減災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程曉陶認為,管網建設落後導致“水排不出去”,更為深層次的原因是經濟發展觀和官員政績觀的問題。“在過去很短的20年、30年當中,我們的城市化由20%漲到47%,這是一個十分迅猛的發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地方政府更加重視的是把表面上的高樓大廈建起來,排水系統有被忽視的傾向。而且很少有城市制定了排水系統的規劃,都是發展一片做一片,缺乏長遠的規劃,而沒有骨幹排水管網,各個小區只能各自為戰,水是排不出去的。”程曉陶說。正是在這樣一種畸形的政績觀和經濟發展模式的驅使下,城市排水工作成了“舅舅不疼、姥姥不愛”的事。
據《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鑑》統計,目前用於市政基礎設施的財政性資金僅有4%投入到排水系統維護;養護維修資金90%依靠地方財政投入,難以按標準進行定期養護維護。

解決途徑

管理機制

城市浪潮城市浪潮

對於城市的“血管”,採用“打補丁”的方式,“頭疼醫頭,腳疼醫腳”,難以見效。對於城市內澇,需要超越一時效果、短期責任,轉變城市規劃建設理念,強化公共管理和應急機制,進行更長期的規劃、承擔更長遠的責任。
另一方面,城市內澇是“系統性疾病”,涉及規劃、交通、水利、氣象等諸多部門。只有建立一套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才能形成合力。而要把排水蓄水結合起來,要有更多的資金、技術投入,同樣離不開具體執行部門的通力協作。這些,不僅是技術問題,更是觀念問題、制度問題。

上升法律

據程曉陶介紹,防洪分為兩方面:一個是防外洪,一個是防內澇。在中國,防治洪澇災害急需“轉變理念”——從“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轉變。“一些國家之所以能較好地解決城市排水難題,是因為在諸如法律、資金投入、管理等各方面都達到了一個較為均衡的狀態。”程曉陶說,中國的治水理念、管理體制與運作機制的調整與完善,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基於洪水風險的利害關係是客觀存在的,並且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日趨複雜,必須採取法律、行政、工程等綜合性手段,才能得以合理地調整。這是洪水風險管理的本質。而在上述構建過程中,法律是一個最基本的約束。
在一些已開發國家,防範城市內澇早已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比如,美國防城市內澇的法律制度,對城市內澇防範、治理措施等規定得較為詳盡;德國有《城市內澇保險法》,不僅減輕了政府的防洪負擔和壓力,也培養了公民防洪意識;日本有《下水道法》,對下水道的排水能力和各項技術指標都有嚴格規定。
中國已有部分地區開始嘗試利用法律治理城市內澇。比如,廣州市公布的《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針對於城市內澇就提出了多項規定,其中,第四章“內澇防治與防汛抗洪”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此外,條例中對於公共排水設施建設也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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