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簡介
埃德蒙德 L. 蓋蒂爾( Edmund L. Gettier III,1927-),美國哲學家和麻薩諸塞大學的榮譽退休教授(Professor Emeritus),他在1963年發表在Analysis上的一篇只有三頁的論文為他贏得了世界聲譽,而這篇論文成為了認識論領域中的重要文獻之一。
空地上的奶牛(The Cow in the field)
認知論領域的一個最重要的思想實驗就是“空地上的奶牛”。它描述的是,一個農民擔心自己的獲獎的奶牛走丟了。這時送奶工到了農場,他告訴農民不要擔心,因為他看到那頭奶牛在附近的一塊空地上。雖然農民很相信送奶工,但他還是親自看了看,他看到了熟悉的黑白相間的形狀並感到很滿意。過了一會,送奶工到那塊空地上再次確認。那頭奶牛確實在那,但它躲在樹林裡,而且空地上還有一大張黑白相間的紙纏在樹上,很明顯,農民把這張紙錯當成自己的奶牛了。問題是出現了,雖然奶牛一直都在空地上,但農民說自己知道奶牛在空地上時是否正確?
空地上的奶牛最初是被Edmund Gettier用來批判主流上作為知識的定義的JTB(justified true belief)理論,即當人們相信一件事時,它就成為了知識;這件事在事實上是真的,並且人們有可以驗證的理由相信它。在這個實驗中,農民相信奶牛在空地上,且被送奶工的證詞和他自己對於空地上的黑白相間物的觀察所證實。而且經過送奶工後來的證實,這件事也是真實的。儘管如此,農民並沒有真正的知道奶牛在那兒,因為他認為奶牛在那兒的推導是建立在錯誤的前提上的。Gettier利用這個實驗和其他一些例子,解釋了將知識定義為JTB的理論需要修正。
著作簡述
文章簡介
英文標題:Is Justified True Belief Knowledge?
發表年代:1963
發表刊物:Analysis, Vol. 23, No.6.(Jun,1963),pp.121-123
簡評:這篇論文向傳統認識論中的知識標準發出了質疑,他提出即使某些命題滿足了對知識的三個要求,但當事人仍不具有知識。
原文翻譯
近些年出現了各種的嘗試以試圖闡述當一個人知道某個命題時的必要充分條件。這些成果通常可以被近似地描述成如下的形式:
(a) S知道P IFF (i)P是真的
(ii)S相信P,並且
(iii) S可以對P作出辯護
比如,奇澤姆(Chisholm)就認為如下條件構成了知識的充分必要條件:
(b)S知道P IFF (i)S接受P
(ii)S有足夠證據以接受P,並且
(iii)P是真的
艾耶爾(Ayer)主張的知識的必要充分條件形式如下:
(c)S知道P IFF (i)P是真的
(ii)S相信P是真的,並且
(iii)S有理由相信P是真的
我想說的是形式(a)中的條件並不構成一個真命題的充分條件,因此(a)是假的。同樣,如果“有足夠證據以接受”或者“有理由相信”這兩種說法始終可以代替“可以對XX作出辯護”這種說法的話,那么(b)和(c)也將會是錯的。
我首先說明兩點。
第一,在“辯護”上--如果“S已經對自己相信P進行了辯護”那么這種辯護是“S知道P”的一個必要的條件--一個人有可能在“相信一個實際上是錯誤的命題”上得到辯護。
第二,如果S在“相信P”上能夠辯護,並且P包含Q(P entails Q),並且S推論出“Q是從P中產生”的並按照這種推理而接受Q,那么S在“相信Q”上能夠辯護。
請記住這兩點,下面我將要給出兩個例子,為的是說明對一些命題而言,(a)中所描述的三個條件是“S知道P”必要條件,但是同時,這三個條件並不能確保“S知道P”。
案例I:
假設史密斯和瓊斯已經申請了同一份工作,並且史密斯有很強的證據證明如下聯接命題:
(d)瓊斯將要得到工作,瓊斯口袋裡有十個硬幣。
史密斯的證據是(1)公司主席向史密斯保證瓊斯將會到面試的最後階段;(2)史密斯在十分鐘前數過瓊斯口袋裡的硬幣。
命題(d)包含著如下命題:
(e)口袋裡有十枚硬幣的人將會得到工作。
讓我們假設史密斯知道(d)到(e)的這種包含關係(entailment from (d)to(e)),並且接受(e)作為他很強證據(d)的基礎。在這個例子中,史密斯十分明顯地為相信“(e)是正確的”做出了辯護。
但是,在未來得到工作的是史密斯而不是瓊斯,並且史密斯在現在不知道的這個事實;並且,史密斯自己的口袋裡有十枚硬幣,但是他自己不知道。所以命題(e)依然是真的,但是史密斯藉以引出(e)的那個母命題(d)是假的。在這個例子中,以下說法是真的:(i)(e)是真的;(ii)史密斯相信(e)是真的;(iii)史密斯在相信“(e)是真的”上得到了辯護。但是同樣清楚的是史密斯不知道(e)是真的;儘管史密斯不知道他自己的口袋裡有多少硬幣,而且推論(e)是來自於瓊斯口袋中的硬幣而不是他自己的口袋,但是對(e)而言,“史密斯自己口袋裡的硬幣數量”使它成為真的。
案例II:
假設史密斯有很強的證據確信如下的命題:
(f)瓊斯有一輛福特汽車。
史密斯的證據可能是:史密斯過去的記憶中瓊斯有輛汽車,並且一直記得是福特牌,並且瓊斯剛剛邀請史密斯搭乘他的福特汽車。現在假設史密斯有另外一個朋友布朗,史密斯對他的下落完全不知道。史密斯隨機地選取三個地名,並且建立了如下三個命題:
(g)要么瓊斯有輛福特汽車,要么布朗在波士頓。
(h)要么瓊斯有輛福特汽車,要么布朗在巴塞隆納。
(i)要么瓊斯有輛福特汽車,要么布朗在布列斯特-立托夫斯克。
三個命題中的每一個都被(f)包含(is entailed by (f))。想像史密斯認識到這三個命題和(f)之間的包含關係(entailment)並且進而接受以(f)為基礎的(g),(h)和(i)。史密斯正確地由那個“有很強證據確信”的命題推斷出(g),(h)和(i)。因此史密斯完全在“相信這三個命題”上得到了辯護。當然,史密斯根本不知道布朗在哪。
現在增加兩個新的條件。第一,瓊斯沒有福特汽車,他僅僅是開著一輛租來的汽車;第二,出於純粹的巧合,布朗真的在(h)中說到的那個地方,但是史密斯對此一無所知。如果這兩個新情況真的出現的話,那么即使在以下三種條件都為真--(i)(h)是真的;(ii)史密斯相信“(h)是真的”;(iii)史密斯在相信“(h)是真的”上的到辯護--史密斯仍然不知道(h)是真的。
這兩個案例說明了
定義(a)並沒有給出完全充分的條件來判斷一個人是否確實知道一個給定的命題。在經過適當的更改之後,相同的案例同樣足以顯示無論定義(b)還是定義(h)都與定義(a)有相同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