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直分工體系

垂直分工體系

垂直分工體系是旅行社企業分工體系(主要有兩種:水平分工和垂直分工)之一。這種體系有利於發揮分工優勢,形成規模效益。

基本解釋

垂直分工體系主要指的是旅遊業中旅行社的相關運作體系,該體系有利於保障有序的市場競爭和規模經濟的形成,從而實現更高的市場績效;而水平分工體系則容易造成產品的模仿和雷同,有礙於產品創新,而且導致惡性競爭,難於形成規模經濟,市場效率必然低下。因而,如何實現水平分工向垂直分工的轉變,就成為一個關係到旅行社業乃至整個旅遊業發展的重要問題。

基本現狀

我國的旅遊服務市場在跨境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存在等方面逐步實現了開放,而且同其他服務領域相比較,旅遊市場開放具有時間早、外資市場準入的限制及條件低、外資進入的總量大、速度快等特點。隨著外資在我國開辦合資、控股和獨資旅行社,我國旅行社行業將受到極大的衝擊。在出入境旅遊市場上,國外旅行社不但要分享組團利潤,還要分享接待利潤。在與國外旅行社合作中,我國旅行社將被納入到其垂直分工體系中,但卻處於利潤較低的中下層。這種不利局面將迫使我國旅行社行業向垂直分工體系的模式轉變。
部分學者提出的垂直分工體系和批零體系在旅行社這個特殊的行業內又有什麼區別呢?筆者認為,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誤用批零體系概念
學術界對旅行社垂直分工體系的理解只是照搬傳統批發零售業的概念和形式,把傳統批發零售業的概念簡單地變化之後用於旅行社垂直分工體系。不可否認,批發商—零售商體系包含於垂直分工體系中,但旅行社垂直分工體系的內涵要遠遠超過批零體系。
2、旅行社職能的缺失
 在現階段所提出的未來旅行社業分工體系的發展趨勢都是旅行社業批零體系,即旅遊批發商和零售商在旅行社業共同起作用。旅行社業只有批發商和零售商,批發商生產出旅遊產品,零售商代其銷售旅遊產品,消費者從零售商這裡購買旅遊產品,整個旅行社業的批零體系到此終結。
這種傳統的批發零售業分工體系的觀點不適合具有特殊性的旅行社業。其源於旅遊產品不同於一般的消費品,一般的消費品在消費者從零售商那裡購買回來之後可以不藉助於外界力量自行消費(比如消費洗衣粉、食品等等),而旅遊產品在消費者購買之後必須藉助於旅遊目的地的相關企業才能實現真正的消費。所以,目前提出的旅行社業分工體系沒有提及旅遊目的地相關企業所起的作用。

相關途徑

應該看到,現在要實現水平分工體系向垂直分工體系的轉變,條件並不成熟。國外的垂直分工體系也只是為我國旅行社業的產業組織提供了一個可供參考的目標模式。由於各國旅遊發展的道路不同,也不應該把垂直分工體系看作是惟一正確的範本而教條化。垂直分工體系本身也在適應新的形勢而發展變化,應該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旅行社經營方式與分工體系。既然目前無法實現垂直分工,那就先不管水平分工還是垂直分工,暫時拋開這些表面化的概念,抓住旅行社經營方式中最本質的東西,本著有利於行業健康發展的目的不斷改進產業組織方式。

發展方向

我國旅行社普遍存在“弱、小、散、差”的問題,市場競爭力不強,入世後很難經受住國外旅行社的衝擊,因而必須加速企業集團化進程,在行業平均利潤率較低的情況下實現規模經濟,以適應國際旅遊市場競爭的需要。目前存在於我國旅行社之間的“聯號制”合作經營關係並不是真正的戰略聯盟型經濟聯合體,一些省份組建的區域性旅遊集團(如北京首都旅遊集團、神州旅行社集團等)也不符合旅行社業的經營特點,不利於旅行社的規模化和國際化發展,可以考慮組建跨地區資金聯合型旅行社集團。企業集團化發展也為中小型社創造了一定的生存空間,小型社通過代理制可成為跨地區網路化經營的代理商,中型社則可以通過連鎖經營而實現另外一種形式的規模經濟,由此推動我國旅行社行業向垂直分工體系的方向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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