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師案

坑師案

坑師案,2007 年9月網友稱時任武漢大學哲學院教授鄧曉芒在申報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時,故意省略了恩師楊祖陶教授的名字,以個人譯作的名義申報並獲得哲學類一等獎,獨吞了榮譽和獎金,這被稱為 “坑師案”。

概述

哲學院教授鄧曉芒哲學系教授鄧曉芒
坑師案,2007年9月有網友匿名發文稱,時任武漢大學哲學院教授鄧曉芒(現任華中科技大學哲學系教授)在以其譯作《康德三大批判新譯》申報教育部第四屆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時,故意省略了該書的校對者、鄧的恩師楊祖陶教授的名字,以個人譯作的名義申報並獲得哲學類一等獎,獨吞了榮譽和獎金,這被稱為“坑師案”。

否認坑師

1、2010年11月1日,素有“打假鬥士”之稱的方舟子在微博上引用網上說法,認定鄧曉芒“坑師”。2010年11月8日鄧曉芒發表《鄧曉芒給方舟子先生的公開信》(以下簡稱《公開信》),否認“坑師”,並稱打假應有足夠紮實的證據才能開口,方舟子在此問題上“明顯有欠謹慎”。
2、《公開信》稱,由於教育部規定只能以第一作者申報,因此鄧曉芒在申報表中將楊祖陶列為“合作者”,並在提交前“由楊老師夫婦過了目”。至於“獨吞獎金”,信中披露此次獎項教育部並未發獎金,而是由武漢大學把獎項作為業績分,折合4萬元,是對半分,分別打在鄧、楊的賬戶里的,“有案可查”。鄧曉芒還隨信貼出獎狀照片,上面印著“鄧曉芒譯,楊祖陶校”,鄧曉芒說這足見共同獲獎的是兩人,方舟子說我獨吞榮譽和獎金,沒有令人信服的依據。鄧曉芒說。

部落格交鋒

坑師案獲獎證書
1、2010年11月9日,方舟子在部落格中回應《公開信》時坦承“沒看到獲獎證書是怎么寫的”,不過當年教育部發布的《獲獎名單》中,獲獎者只有鄧曉芒一個人。這是根據能夠掌握的公開資源做的查證。2010年12月18日方舟子解釋稱從楊祖陶先生近期寫的文章透露出來的信息,以及公開的資料看,我認為鄧是有問題的。
2、鄧曉芒認為方舟子誤讀了《公開信》。雖然當年教育部規定只準一人申報,但並不排除在公布時會把合作者列入,實際上確實不止一種渠道公布了《獲獎名單》,“我手頭就有一本精印的《第四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獲獎名冊》,一等獎哲學類中列的就是我和楊祖陶兩個名字。”鄧曉芒說。
3、鄧曉芒說他在沒有找到最重要的證據的情況下,僅憑一份網上容易搜獲的《獲獎名單》和網上對楊祖陶先生想法的個別猜測,就認定我“獨吞榮譽”,是說不過去的,現在獲獎證書已經在網上發了,他為什麼不去找一下呢?
4、方舟子回應稱,“我見到在網上出示的獲獎證書照片,說是上面有楊先生的名字。我想問一句,楊祖陶先生手上有獲獎證書嗎?”
5、方舟子說目前沒有什麼新證據能讓我改變看法,也沒有什麼補充的。至於獎金如果鄧曉芒所說屬實,他願為自己“引用別人的說法”稱他“獨吞獎金”而道歉。

現象點評

1、鄧曉芒認為方舟子認定其“坑師”,與他的打假思路有關,是輕信網上傳言,疏忽大意所致,鄧曉芒看來學術打假需要“鐵證”,必須蒐集、掌握了全部的檔案材料,清楚了每一步的運作程式後,拿出人證物證,讓“被打者”在證據面前無可辯駁。
2、方舟子在微博上認定鄧曉芒“坑師”,並在收到《公開信》後仍堅持先前的判斷,也引來部分網友質疑。“對事情有疑問,提出自己的疑點,本身沒有錯。但是千萬不要輕易下結論,即便認定不公平,拔刀相助,那拔出的‘刀’也應當是事實。”網友“陶北”乾脆表示:“打假有風險,取證須謹慎。”
3、學術打假涉及他人名譽,因此在打假者提出問題時,必須要掌握環環相扣的完整證據鏈。網友“近智遠明”還質疑,方舟子在回應《公開信》時曾有“如果鄧曉芒所說屬實”等語,“但是,查明是否屬實不正是打假的基本工作嗎?”
4、方舟子作為“打假鬥士”一貫仗義執言,即使有時候結論不夠權威,但在公眾中的影響力卻不容小視。“方舟子認定鄧曉芒‘坑師’,態度應該更加慎重一點。”他認為,方舟子至少應該先查到評獎材料的原件、獲獎證書並與楊祖陶老師核實之後,再發表意見。“這樣會減少‘誤傷’的機率,也是對他人起碼的尊重。”
5、由於中國的學術打假目前主要靠民間力量,這注定了打假手段往往比較“生猛”,由於缺乏相對準確的信息來源,得出的結論也“不那么準確”,行為方式也比較難約束,因此難免呈現出“一團亂”的打假局面。

反饋真相

坑師案方舟子在微博上認定鄧曉芒“坑師”。
1、方舟子表示揭露造假要紮實,講證據,但是揭露造假不是學術討論,不必非要平和,鄧曉芒教授在這一點上認同方舟子的看法,他表示當前既然仍是以民間力量為主來進行打假,那么就應該肯定它的正面作用。鄧曉芒還表示,網上信息正是民間打假的重要渠道。
2、要讓中國的學術打假路走得更穩健,可借鑑國外治學的經驗,在當前學界中培育出一個擁有共同是非觀和學術道德底線的“學術共同體”,是一條可行的途徑。
3、在國外高校的“學術共同體”內,對於學術造假問題的認定和處理,已經有了一套比較成熟的運作規則。對學者來說,一旦抄襲的文章被公布,學者往往要承受巨大的聲譽損失,並從此難以在共同體內立足。即使他狡賴共同體’內也有校務委員會等機構來負責仲裁,由專家來負責認定。一般不需司法力量介入,就能比較平和、公允地處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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