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志願

均衡生定義均衡生,就是不花錢的擇校生,略低於統招生分數線,而高於擇校生分數線,招的是那些未達到分數線的可能有潛能的學生。 (比方說具有均衡生資格的乙考生總分為460分,他將被錄取為B校均衡生;A校凡低於461分的考生中,成績前10名的會被錄取為B校均衡生;未報B校均衡志願的考生除外。 如果第10名的考試分數為457分,那么457分往下數10人,被錄取為C校均衡生;未報C校均衡志願的考試除外。

均衡生定義

均衡生,就是不花錢的擇校生,略低於統招生分數線,而高於擇校生分數線,招的是那些未達到分數線的可能有潛能的學生。所謂“均衡”,就是“大家分一分,每人一杯羹”的意思,很像以前的高中保送讀大學,只不過均衡生的招生由市招辦完成,而不是學校。
實際上,均衡生名額越多,統招生名額就越少,那么統招生的分數線就越高。因為普通高中能夠接受的學生數量是有限的,而擇校生名額是不能減的,減一個就少13800;要招均衡生,就減統招生,有點像在分數上劫富濟貧。
所以,現在我們看到大部分的學校今年考上嚴分,考上高中的人數遠遠低於去年,表面上看似乎教學質量下降了,其實是統招生名額少了。今年的均衡生名額占整個招生人數的30%,比去年足足高了20%,那么相應的全市四所高中的統招生名額也減少了20%,自然各學校的上線人數比去年少了。如果哪所學校的上線人數比去年多,就說明他今年的教學質量提高了。

關於均衡生具體詳解

首先,均衡生名額是分配到校的。2009年甲城市的統招生計畫按20%均衡分配到國中學校(共120人,也就意味著按成績錄取的名額少了120個,所以今年甲城市的分數線才如此之高);A校、B校、C校的統招生計畫按40%均衡分配到國中學校(B校320人,C校280人,A校240人)。各國中的均衡生計畫指標計算方法:均衡生計畫÷全市本屆學生初一入學年報數=均衡生計畫係數;係數×某國中學校本屆學生初一入學年報數=某國中學校均衡生計畫指標數。計算結果呈小數時按“四捨五入”原則調整成整數。
其次,均衡生的錄取流程包括:
1、均衡生資格審查(報均衡生的考生必須具備:在就讀學校讀滿三年;應屆生);
2、均衡生資格公示;
3、填報普高志願時,填寫均衡志願(均衡志願為平行志願)。
4、普通高中最低錄取控制線(今年461分)公布以後,總分略低於該線的學生有機會被錄取為均衡生,錄取時按高分到低分錄取,直到該校均衡名額滿額為止,但錄取工作由招辦統一完成,並非學校自行確定。
舉例:H重點高中分配到B校均衡名額10人,C校均衡名額10人,A校均衡名額10人。
按今年分數線計算,第三批志願未被錄取的具有均衡資格的考生優先錄取(比方說甲考生第三批第一志願是B校,但他只考了474分,B校分數線是484分,那么看第二志願;
第二志願是C校,按第二志願錄取降10分的原則,474-10=464分,而C校分數線是464.5分,那么看第三志願;
如果他第三志願不報,他將不被第三批錄取,而占用就讀學校的一個均衡生名額;
當然,如果他第三志願填A校了,那么他最終會被A校錄取為統招生,而不占用均衡生名額);
總分略低於461分的考生,按名次錄取。(比方說具有均衡生資格的乙考生總分為460分,他將被錄取為B校均衡生;A校凡低於461分的考生中,成績前10名的會被錄取為B校均衡生;未報B校均衡志願的考生除外。如果第10名的考試分數為457分,那么457分往下數10人,被錄取為C校均衡生;未報C校均衡志願的考試除外。再往下數10人被錄取為A校均衡生;未報A校均衡志願的考生除外。若丙考生只考了456分,具有均衡生資格,但填均衡志願時僅填寫了B校均衡志願,那么他最終又不會被任何學校錄取為均衡生,丙的均衡機會就讓給了低於461分的第31名考生,丙只能讀擇校生)。

江西省制定優質高中均衡招生十條規定

高中均衡招生(即優質高中至少拿出20%的統招計畫對所有國中學校實行均衡招生),

十條規定的具體內容包括

各級中招部門和學校必須及時準確地公布優質高中均衡招生信息,嚴禁剝奪考生和家長對招生政策、招生計畫、招生錄取的知情權;
1、充分尊重考生的報考志願,嚴禁以直升為理由,限制本校國中畢業生報考其他學校的做法;
2、嚴禁以高中招生改革為名,擅自發布虛假招生廣告,許諾學生可以提前錄取等;3、明確優質高中均衡招生對象的學籍資格,嚴禁弄虛作假獲取均衡生的報考資格;4、嚴格執行均衡招生計畫,嚴禁擅自改變招生計畫的類別和人數;
5、嚴格按考生志願從高分到低分錄取,錄取結果須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在保證一定生源質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完成均衡招生計畫,未完成的均衡招生計畫須嚴格按均衡生的報考志願,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的原則統一調整安排;
6、嚴禁各國中學校違背考生意願、限制考生填報志願或擅自改動考生志願;
7、及時將錄取結果通知考生,嚴禁以任何藉口扣押考生的錄取通知書;
8、未經省教育廳同意,任何普通高中不得跨市、縣(區)招生;
9、嚴格執行省定的收費標準,嚴禁自立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10、嚴禁在招生工作中以物質獎勵等經濟手段爭搶生源,搞有償招生或收受回扣;各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設立招生工作舉報電話、舉報信箱等,全過程介入對均衡招生工作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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