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為防治地面交通噪聲污染,保證人們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聲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規定了合理規劃布局、噪聲源控制、傳聲途徑噪聲削減、敏感建築物噪聲防護、加強交通噪聲管理五個方面的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技術原則與方法。
(三)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公路、鐵路、城市道路、城市軌道等地面交通設施(不含機場飛機起降及地面作業)的環境噪聲污染預防與控制。
(四)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應遵循如下原則:
1.堅持預防為主原則,合理規劃地面交通設施與鄰近建築物布局;
2.噪聲源、傳聲途徑、敏感建築物三者的分層次控制與各負其責;
3.在技術經濟可行條件下,優先考慮對噪聲源和傳聲途徑採取工程技術措施,實施噪聲主動控制;
4.堅持以人為本原則,重點對噪聲敏感建築物進行保護。
(五)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應明確責任和控制目標要求:
1.在規劃或已有地面交通設施鄰近區域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建設單位應當採取間隔必要的距離、傳聲途徑噪聲削減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聲環境質量達標。
2.因地面交通設施的建設或運行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當採取間隔必要的距離、噪聲源控制、傳聲途徑噪聲削減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聲環境質量達標;如通過技術經濟論證,認為不宜對交通噪聲實施主動控制的,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對噪聲敏感建築物採取有效的噪聲防護措施,保證室內合理的聲環境質量。
二、合理規劃布局
(一)城鄉規劃宜考慮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要求,合理確定功能分區和建設布局,處理好交通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係,有效預防地面交通噪聲污染。
(二)交通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要求,與聲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通過合理構建交通網路,提高交通效率,總體減輕地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宜在有關規劃檔案中明確噪聲敏感建築物與地面交通設施之間間隔一定的距離,避免其受到地面交通噪聲的顯著干擾。
(四)在4類聲環境功能區內宜進行綠化或作為交通服務設施、倉儲物流設施等非噪聲敏感性套用。如4類聲環境功能區有噪聲敏感建築物存在,宜採取聲屏障、建築物防護等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進行保護,有條件的可進行搬遷或置換。
三、噪聲源控制
(一)車輛製造部門宜提高道路車輛、軌道車輛的設計、製造水平,以機車、農用車、載重汽車、大型客車、城市公車輛、軌道車輛等高噪聲車輛為重點,降低其環境噪聲排放。
(二)地面交通設施的建設需要慎重考慮噪聲現狀的改變和噪聲敏感建築物的保護,從線路避讓、建設形式等方面有效降低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三)地面交通線路的選擇宜合理避讓噪聲敏感建築物。新建二級及以上公路、鐵路貨運專線應避免穿越城市、村鎮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新建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在穿越城市中心區時宜選擇地下通行方式。
(四)公路、城市道路宜選擇合理的建設形式。經過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的路段,宜根據實際情況,考慮採用高架路、高路堤或低路塹等道路形式,以及能夠降低噪聲污染的橋涵構造和形式。鼓勵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的路段採用低噪聲路面技術和材料。
(五)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宜採用焊接長鋼軌、經過打磨處理的高表面平整度鋼軌等措施,降低輪軌接觸噪聲,以及採用減振型軌下基礎,對橋樑進行減振設計,降低振動輻射噪聲。穿越城市、村鎮的鐵路宜進行線路封閉,減少平交道口。
四、傳聲途徑噪聲削減
(一)地面交通設施的建設或運行造成環境噪聲污染,應考慮設定聲屏障對噪聲敏感建築物進行重點保護。道路或軌道兩側為高層噪聲敏感建築物時,條件許可,可進行線路全封閉處理。
(二)聲屏障的位置、高度、長度、材料、形狀等是聲屏障設計的重要內容,應根據噪聲源特性、噪聲衰減要求、聲屏障與噪聲源及受聲點三者之間的相對位置,考慮道路或軌道結構形式、氣候特點、周圍環境協調性、安全性、經濟性等因素進行專業化設計。
(三)宜合理利用地物地貌、綠化帶等作為隔聲屏障,其建設應結合噪聲衰減要求、周圍土地利用現狀與規劃、景觀要求、水土保持規劃等進行。
(四)綠化帶宜根據當地自然條件選擇枝葉繁茂、生長迅速的常綠植物,喬、灌、草應合理搭配密植。規劃的綠化帶宜與地面交通設施同步建設。
五、敏感建築物噪聲防護
(一)建築設計單位應依據《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等有關規範檔案,考慮周邊環境特點,對噪聲敏感建築物進行建築隔聲設計,以使室內聲環境質量符合規範要求。
(二)鄰近道路或軌道的噪聲敏感建築物,設計時宜合理安排房間的使用功能(如居民住宅在面向道路或軌道一側設計作為廚房、衛生間等非居住用房),以減少交通噪聲干擾。
(三)地面交通設施的建設或運行造成噪聲敏感建築物室外環境噪聲超標,如採取室外達標的技術手段不可行,應考慮對噪聲敏感建築物採取被動防護措施(如隔聲門窗、通風消聲窗等),對室內聲環境質量進行合理保護。
(四)對噪聲敏感建築物採取被動防護措施,應使室內聲環境質量達到有關標準要求,同時宜合理考慮當地氣候特點對通風的要求。
六、加強交通噪聲管理
(一)交通管理部門宜利用交通管理手段,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和敏感時段通過採取限鳴(含禁鳴)、限行(含禁行)、限速等措施,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參數(車流量、車速、車型等),降低交通噪聲。
(二)鐵路車輛儘可能採用非鳴笛的信號聯絡方式(信號燈、無線通訊等)。通過減少鳴笛次數、聲級強度和鳴笛持續時間等方式,對鐵路車輛在城市、村鎮內鳴笛進行限制。
(三)路政部門宜對道路進行經常性維護,提高路面平整度,降低道路交通噪聲。
(四)環境保護部門應加強對地面交通噪聲的監測,對環境噪聲超標的地面交通設施提出噪聲削減意見或要求,監督有關部門實施。
七、附則
本技術政策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地面交通設施:指道路、軌道等地面交通線路以及車站、編組站、貨場、服務區等配套設施。
(二)地面交通幹線:指鐵路(鐵路專用線除外)、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和高架段),應根據鐵路、交通、城市等規劃確定。
(三)噪聲敏感建築物: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四)噪聲主動控制:指對交通噪聲採取的保證室外環境噪聲達標的工程技術手段,包括噪聲源控制、傳聲途徑噪聲削減兩類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