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災區過渡性安置區環境保護技術指南
(暫 行)
2008 年 第 17 號
為指導地震災區過渡性安置區建設,防治污染,保護環境,我部制定了《地震災區過渡性安置區環境保護技術指南(暫行)》,現發布施行。
環境保護部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震災區環境保護工作,保障人體健康,防治環境污染,解決災區過渡性安置區(以下簡稱:安置區)選址、建設及使用中的有關環境保護問題,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於相關省份的四川汶川地震災區過渡性安置區環境保護工作。
第三條 過渡性安置區應合理選址,因地制宜地配套建設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加強日常環境管理,切實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章 選址基本要求
第四條 安置區選址應考慮災後重建的總體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立足當前,著眼長遠,與區域鄉村、城鎮建設規劃相結合。
第五條 安置區選址應避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防止影響飲用水安全。
第六條 安置區的飲用水源應按照《地震災區飲用水安全保障應急技術方案(暫行)》等檔案要求,做好水源選擇和保護工作,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七條 安置區選址不應在自然保護區、名勝古蹟、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遺產等特殊需要保護區域內。
第八條 已被有毒有害物質、危險廢物等污染的場地不宜建設安置區。
第九條 安置區附近不應有下列設施:
(1)對周圍環境有較大影響的污染源;
(2)有毒有害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存放地;
(3)燃氣幹線管道。
第十條 安置區與鐵路、幹線公路等噪聲源之間應留有適當距離。
第三章 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安置區應配備必要的環保設施,以滿足過渡期內集中處理廢水、廢物的需要。要充分利用現有條件,進行廢水處理、廢物減量和綜合利用,達到可靠、穩定、實用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條 安置區應首先考慮利用現有污水收集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若不具備條件,安置區的生活污水應集中收集,因地制宜地選擇污水處理技術進行處理,消毒後達標排放。不應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
污水處理系統排水應避免對下游相鄰安置區的飲用水水源造成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應與居民安置區保持適當距離。
第十三條 安置區應按要求設定生活垃圾收集點,及時清運消毒。應充分利用現有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進行無害化處理;暫不具備條件的,宜優先進行無害化衛生填埋處理。
第十四條 安置區醫療點產生的醫療廢物應按照《地震災區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指南(暫行)》要求,做好分類收集、包裝、臨時貯存、處理處置工作。
第四章 安置區使用中的環境管理
第十五條 應規範安置區的污水排放管理,對污水處理系統的運行與管理應設專(兼)職人員負責。
第十六條 安置區應儘可能使用清潔能源,原使用天然氣的地區,應儘快恢復天然氣供應基礎設施,不具備天然氣供應條件的安置區,可使用罐裝液化氣或者型煤。
第十七條 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可對安置區產生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安置區應設定專(兼)職人員和專門設備進行垃圾的收集和運輸。對安置區糞便應定期清運,進行集中堆肥等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 安置區內廢棄的殺蟲劑及其容器等廢物應集中收集,安全處置。
第十九條 安置區內不得露天焚燒垃圾和其他固體廢物。
第二十條 安置區管理機構應採取措施保持區內環境整潔、安靜,加強宣傳和管理,防止社會生活噪聲擾民。
第二十一條 根據安置區的規模與布局,按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要求,開展環境監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