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全面規範地震法制工作,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開展防震減災立法、普法、執法和監督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地震法制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法制統一、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地震法制工作應當遵循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第五條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應當加強立法研究和防震減災法律制度實施後評估,提升法制工作水平。
第二章 立 法
第六條 中國地震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以及較大市地震工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和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的需要,研究提出防震減災立法項目建議,按有關要求納入人大和政府立法計畫,推進立法工作。
第七條 立法項目起草應當開展專題研究、立法調研、文本起草、專家論證和徵求意見等工作。
第八條 中國地震局按照《立法法》組織起草防震減災法律。
局內起草階段,政策法規司會同有關司室開展立法研究,負責起草法律討論稿、徵求意見稿和送審稿。
法律文本送審後,政策法規司負責配合全國人大有關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做好法律審議工作。
第九條 中國地震局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組織起草防震減災行政法規。
局內起草階段,有關司室負責行政法規的預研究;政策法規司會同有關司室成立起草組,負責徵求意見稿的起草工作,組織專家論證、徵求國務院部門意見,形成送審稿後報送局務會議審議。
行政法規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後,政策法規司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做好審議工作。
第十條 中國地震局按照《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組織制定防震減災部門規章。
有關司室開展部門規章制定研究,起草徵求意見稿,徵求系統內各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根據工作需要,部門規章可以由政策法規司會同有關司室共同起草。
政策法規司負責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進行專家論證,形成規章送審稿後報局務會議審議。
部門規章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局長簽署中國地震局令發布。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和較大市地震工作部門按照《立法法》組織起草防震減災地方性法規,具體工作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和較大市地震工作部門按照《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有關規定組織起草防震減災地方政府規章,具體工作參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中國地震局規範性檔案由有關司室負責起草,政策法規司負責合法性審查,經局領導批准或者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發布。
第三章 普 法
第十四條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領導機構,加強對普法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第十五條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普法規劃,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部門普法規劃,由法制工作機構會同本部門其他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普法規劃,確定年度普法工作重點,制定普法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幹部職工的法制教育,將法制知識納入幹部學習、培訓和考核的內容,提升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
第十八條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應當堅持普法宣傳與科普宣傳相結合,開展主題宣傳活動,創新宣傳方式。
第十九條 上級地震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地震工作部門普法規劃實施情況的指導、督促和檢查。
第四章 執 法
第二十條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應當依據防震減災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內容進行梳理,明確執法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地震行政執法的主體、許可權和程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地震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取得執法資格,依法開展防震減災執法工作。
地震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參加相關業務培訓,提升執法能力。
第二十三條 地震行政處罰的具體實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合法合理行使處罰裁量權,保證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應當將依法由本單位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格式文本等向社會公布,做好便民服務。
第二十五條 實施地震行政許可應當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實行統一受理,遵守許可程式和時限,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五章 監 督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應當主動向本級人大匯報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配合人大開展執法檢查和調研活動。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行政檢查或者專項檢查工作,推進防震減災法律法規規章和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二十七條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對於行政檢查或者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並跟蹤整改情況。
有關檢查情況應當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
第二十八條 地震行政複議的受理、審查和決定,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地震行政複議的具體工作由法制工作機構承擔。
第二十九條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應當對履行法定職責情況進行年度自查,並報上一級地震工作部門。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的職能機構應當對履行法定職責情況進行年度自查,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匯總,並向本部門領導報告。
第六章 備 案
第三十條 中國地震局發布的部門規章應當按照《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報送備案。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應當及時將下列事項和材料報送中國地震局備案:
(一)報送人大或者政府審議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送審稿;
(二)審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三)省級地震工作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
(四)普法規劃;
(五)結案的行政執法案件;
(六)結案的行政複議案件;
(七)執法檢查、執法調研和行政檢查報告。
第三十二條 政策法規司應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備案的事項進行統計並及時公布結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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