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的管理,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障國家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證地震應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雲南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結合昭通市實際,在對原《昭通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昭政發〔2003〕140號)作進一步修訂完善,制定本預案。第二條 地震應急工作實行政府領導,統一管理和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立足於防大震、防大災為目標,時刻作好應急準備,要從思想、人員、物資、設備和資金等方面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好各項措施。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防震減災工作方針,制定、完善本地區、本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做到組織到位、人員到位、措施到位,確保地震發生後能快速啟動和迅速部署抗震救災工作,做好地震應急搶險的準備工作。
第三條 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市和震區縣(區)人民政府的防震抗震領導組應當立即轉為抗震救災指揮部,啟動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搶險和恢復重建工作。
第二章 地震預報和臨震措施
第四條 地震預報的發布,嚴格按照國務院《地震預報管理條例》、《昭通市監測預報管理辦法》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條例向社會發布和泄漏地震預測預報意見。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布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後,即可宣布預報區進人臨震應急狀態。臨震應急期一般為10天,必要時可延長10天。市、縣區地震部門要積極配合當地政府對地震謠傳或誤傳及時平息和澄清。臨震應急措施主要包括:
(一)全市地震部門要建立完善24小時值班制度及災情速報網路,嚴格值班紀律,確保信息暢通,密切跟蹤監視震情動態,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震情趨勢。
(二)在已發布地震短期預報的地區,無論已經發布或尚未發布臨震預報,如發現明顯的臨震異常,情況緊急,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發布48小時之內的地震臨震警報,並同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三)根據震情發展,預報區內縣(區)人民政府要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落實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穩定,必要時,組織緊急避震疏散。
第三章 地震應急機構的組成和職責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由市長或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長任指揮長,市政府秘書長、民政、公安、地震、建設、發改委、經貿、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及昭通軍分區首長、武警昭通支隊支隊長擔任副指揮長,宣傳、人事、監察、法制、農業、教育、衛生、交通、水利、供電、郵政、電信、糧食、商務、供銷、廣播電視、國土資源、交警、環保、外事、信息產業、旅遊、民航、鐵路、漁洞管理局、市消防支隊、移動、聯通、保險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職責和工作內容是:
1、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省政府確定的地震危險區以及地震短臨預測預報結論,制定和部署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震後救災與重建工作,並具體組織實施。
2、審定各有關部門制定的地震應急預案或地震應急實施方案,並進行督促、檢查和落實。查預案、查程式、查裝備,工作落實到部門、責任落實到人。
3、聽取和審定地震部門提出的地震預測預報意見及
對策建議,根據地震發展趨勢,必要時,報經省政府批准,通知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及駐昭部隊,做好地震應急準備工作。
4、組織召開全市防震減災工作會議,布置全市防震減災工作,檢查各有關部門和預報區縣(區)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和地震應急工作的落實情況。
5、經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安排部署民眾外宿避震的時間和範圍。
6、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組織協調抗震救災工作。
(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三個辦公室,即:震災預防辦公室、抗震救災辦公室、恢復重建辦公室,負責處理相關的日常事務。震災預防辦公室設在市地震局,由市地震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抗震救災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恢復重建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局,由市建設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三)三個辦公室按照政府職能分工,負責組織完成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分別做好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抗震設防管理、抗震救災物資和資金的籌集儲備,搶險救災隊伍的組織訓練和恢復重建規劃、計畫及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第七條 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即轉為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指揮部設在市地震局,指揮部由下列領導和成員單位組成:
(一)指揮長、副指揮長。
(二)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三)現場工作組。含以下專業工作組:震情監視組、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組、後勤生活保障組、搶險救災組、醫療衛生防疫組、通訊組、交通運輸組、物資供應組、災民轉移安置組、基礎設施搶險和應急恢復組、宣傳報導組、生產自救組、治安保衛組、次生災害預防組、應急資金管理組、接收援助組、涉外工作組。
各專業工作組按本預案分工,負責實施各項抗震救災工作。
第八條 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和各專業工作組的職責和主要工作內容:
(一)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
指揮長:市長或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長。副指揮長:市
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民政、地震、建設、計畫、發改委、經委、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及昭通軍分區首長、武警昭通支隊支隊長。
職責及主要工作:
1、研究制定抗震救災計畫及對策措施;
2、動員、組織、協調、實施各項抗震救災工作;
3、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震區政府抗震救災工作的落實情況;
4、負責保衛震區黨和國家機關、重點單位的財產、文物及其它重要設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安定民心,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主任:市政府秘書長;副主任:市政府副秘書長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及震區縣(區)領導。
職責及主要工作:
1、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震情、災情,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負責與震區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應急機構保持聯繫;
2、負責傳達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領導對抗震救災工作的指示;
3、負責協調救災物資、資金的籌集、安排、調運;
4、組織協調各專業組的工作,溝通上下及各方面的聯繫和信息反饋;
5、傳達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的指令;
6、組織抗震救災新聞宣傳報導及新聞發布會,經政府審核批准,適時向社會發布震情、災情,編寫、印發抗震救災簡報;
7、負責處理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震情監視組
組長:市地震局局長,副組長:市地震局監測預報科科長和震區地震局局長。
職責及主要工作:
1、及時判定地震類型,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動態;
2、落實上報宏、微觀異常,分析研究地震發展趨勢,提出防範對策措施;
3、負責震情速報和震情簡報、網路新聞的編寫。
(四)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組
組長:市地震局局長,副組長:市建設局局長、市民政
局局長、人保公司昭通分公司經理。
職責及主要工作:
1、進行災區人員傷亡、經濟損失調查,收集、匯總、速報災情;
2、進行地震現場考察,核實地震破壞情況,確定震區地震烈度;
3、協調和配合省地震局、中國地震局做好地震災害損失評估;
4、及時向市政府上報調查、考察情況和評估結果。
(五)後勤生活保障組
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副組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市財政局副局長、震區副縣(區)長。
職責及主要工作:
1、負責各級部門到震區抗震救災人員的食宿及後勤相關問題的安排及落實;
2、確保餐飲、住宿部24小時有人值班,使抗震救災人員的食宿及後勤相關問題能夠隨時妥善安排落實。
(六)搶險救災組
組長:昭通軍分區參謀長,副組長:武警昭通支隊支隊長、市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
職責及主要工作:
1、調派部隊和民兵迅速趕赴災區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2、及時搶救被壓、埋人員和國家重要財物、文物;
3、運送救災人員和救急物資;
4、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險,幫助災區人民恢復生產生活;
5、負責火災的預防、撲救和飲用水的保障。
(七)醫療衛生防疫組
組長:市衛生局局長,副組長:市第一人民醫院院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震區衛生局局長。
職責及主要工作:
1、迅速組織醫療隊伍進入災區,組建震區臨時醫院或醫療站;
2、搶救、轉運和醫治傷病員;
3、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幫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
4、迅速調集、運送災區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
(八)通訊組
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副組長:市郵政、電信、移動、聯通/分公司經理,震區電信分公司經理。
職責及主要工作:
1、及時組織搶修震區通信設備和線路,保證抗震救災通訊暢通;
2、布設臨時通訊網;
3、必要時,經批准後,調用其他部門的通信工具。
(九)交通運輸組
組長:市交通局局長,副組長:昭通市公路養護總段長、市交警支隊支隊長、震區交通局局長、昭通火車站站長、民航昭通機場經理。
職責及主要工作:
1、儘快搶修遭受破壞的公路、橋樑、鐵路及有關設施,確保災區主要幹線道路暢通;
2、優先保證搶險救災人員、傷員及救災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3、確保通往災區的道路交通秩序正常。
(十)物資供應組
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副組長:市經委主任、市發改委主任、市商務局局長、市糧食局局長、市供銷社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長、震區副縣(區)長。
職責及主要工作:
做好抗震救災物資、器材、生活急需用品的組織、供應、調撥和管理。
(十一)災民轉移安置組
組長:市民政局局長,副組長:市民政局副局長、市財政局副局長、震區副縣(區)長及民政局局長。
職責及主要工作:
1、及時下撥救災資金,監督指導災區救災款的發放工作;
2、及時調整和發放救災物資,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
3、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撫工作,做好死難者的善後處理工作。
(十二)基礎設施搶險和應急恢復組
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副組長:市水利局局長、市交通局局長、市建設局局長、市供電局局長。
職責及主要工作:
1、組織力量搶修震區受損的重要水利、電力、通信、交通等設施及城市供水、供氣等市政設施;
2、消除基礎設施隱患,儘快恢復基礎設施功能。
(十三)宣傳報導組
組長: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副組長:市廣播電視局局長、昭通日報社總編、震區縣(區)委宣傳部部長。
組成單位:宣傳、地震、民政、外事、新聞等部門。
職責及主要工作:
1、負責抗震救災宣傳報導,平息地震謠言;
2、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眾發布震情、災情等信息,回答國內外對有關震情、災情的詢問。
3、負責震情、災情的錄像、攝影等。
(十四)生產自救組
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副組長:市發改委主任、經委主任、農業局局長、交通局局長、教育局局長、震區副縣(區)長。
組成單位:發改委、經委、商務、教育、民政、農業、水利、漁洞管理局、電力、交通、保險等部門。
職責及主要工作:
組織震區恢復生產,學校複課,保險部門及時理賠等。
(十五)治安保衛組
組長:市公安局局長,副組長:武警昭通支隊支隊長、市消防支隊支隊長,震區公安局局長。
職責及主要工作:
1、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2、負責災區國家機關、機要、金融、物資等部門的安全保衛工作;
3、維護震區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負責火災預防、撲救和飲用水的保障。
(十六)次生災害預防組
組長:市水利局局長,副組長: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市環保局局長、市消防支隊支隊長。
組成單位:水利、民政、建設、經委、商務、電力、國土、石油、環保、消防等部門。
職責及主要工作:
對處在災區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和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防止災害擴大,減輕或消除危害。
(十七)應急資金管理組
組長:市財政局局長,副組長:市民政局局長、市人民銀行行長、市監察局局長、市審計局局長。
職責及主要工作:
1、籌集和統一管理救災資金;
2、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及時下撥救災經費指導監督災區做好救災款的使用。
3、及時做好信貸工作;
4、負責提出並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省政府和中央申報救災經費及請求援助計畫。
(十八)接收援助組
組長:市民政局局長,副組長:市、縣(區)紅十字會會長,震區民政局局長。
職責及主要工作:
1、按震情、災情和國家有關規定,呼籲社會各界和國際社會提供援助;
2、做好國內外及社會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資、資金的接收、登記、統計、保管及安排使用工作。
(十九)涉外工作組
組長:市外僑辦主任,副組長:市僑聯主席、市旅遊局局長。
職責及主要工作:
依據《外交部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規定,高效、有序地處理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的所有涉外工作。
第四章 地震應急條件保障
第九條 抗震救災工作要常抓不懈,有備無患,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各有關部門要隨時做好各項應急保障工作。第十條 地震部門要加強對地震監測預報和監測台網的建設,提高地震現場監測預報能力,做好現場應急儀器設備和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的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 郵政、通訊等部門要做好通信條件保障計畫,按計畫做好通訊備用設備的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民政、財政、金融、發改委、經委、商務、糧食、供銷、衛生等部門要做好救災應急資金和各類物資、藥品、醫療器械等籌集、儲備計畫,並按計畫做好籌集、儲備、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昭通軍分區要統一協調好武警,消防、民政、交通、電力、水利等部門,要配合做好有關搶險救災人員的組織和訓練。
第十四條 地震和民政部門要共同做好有關震情、災情速報和災情收集匯總統計上報人員的培訓。
第五章 地震應急行動方案
第十五條 市內發生5.0級以下地震,由震區縣(區)人民政府按當地地震應急預案組織實施。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視災情給予指導和援助。第十六條 市內發生5.0—5.9級、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指標低於嚴重破壞性地震)的地震,為一般破壞性地震。一般破壞性地震發生後:
(一)震區各級人民政府應急行動:立即啟動當地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迅速了解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方案,並迅速組織實施,及時報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關部門。
(二)市人民政府應急行動:市人民政府根據震情、災情,及時採取相應對策,組織抗震救災,主要工作及程式是:
1、市人民政府立即召開會議,聽取地震、民政等有關部門關於震情、災情匯報,部署安排抗震救災工作;
2、向省委、省政府報告震情、災情及救災情況;
3、市政府主要領導及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立即率領地震、民政、建設、水利、教育、交通、衛生等部門到災區調查災情,協助當地政府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第十七條 市內發生6.0-6.9級、造成較多人員傷亡為嚴重破壞性地震。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
(一)震區各級人民政府應急行動
1、震區各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地震應急預案,迅速組織抗震救災;
2、了解震情、災情,特別是人員傷亡、生命線工程破壞情況,及時報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同時通報駐昭部隊。
(二)市人民政府應急行動
1、立即召開緊急會議,聽取地震、民政等部門關於震情、災情匯報,部署安排抗震救災工作;
2、組織市直各有關部門緊急行動,協助災區開展搶險救災,請駐昭部隊支援;
3、迅速向省委、省政府報告震情、災情和救災情況,請求省和國家支援;
4、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向災區發慰問電;
5、市人民政府防震救災領導組立即轉為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由市政府主要領導率指揮部成員單位趕赴震區,領導搶險救災工作,慰問受災民眾;
6、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委託有關部門舉行震情、災情新聞發布會,表示接收外援的意向。
第十八條 市內發生7.0級以上、造成大量人員傷亡為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簡稱特大破壞性地震)。
在經濟發達、人口稠密的昭陽、水富、永善等地發生地震,其應急對策可提高一級。
特大破壞性地震發生後:
(一)震區各級人民政府應急行動
1、震區各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地震應急預案,迅速組織抗震救災;
2、了解震情、災情,特別是人員傷亡、生命線工程破壞情況,及時報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同時通報駐昭部隊。
(二)市人民政府應急行動
1、立即召開緊急會議,聽取地震、民政等部門關於震情、災情匯報,部署安排抗震救災工作;
2、迅速向省委、省政府報告震情、災情及救災情況,請求支援;
3、根據震情和災情,在局部地區實行特別管制措施,同時,請駐昭部隊支援;
4、市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立即轉為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由市政府主要領導率指揮部成員單位趕赴災區,直接組織指揮搶險救災工作;
5、市直各有關部門、駐昭部隊按本預案規定的職責迅速開展工作;
6、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舉行震情、災情新聞發布會,呼籲社會各界和國際社會援助,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第十九條 市內5.0級以上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各部門應急行動:
(一)地震部門應急行動
市、縣(區)地震局要立即進人緊急應震狀態,按照各自的地震應急工作程式,快速作出如下反應:
1、市地震局迅速測定地震震級、發震時間和震中位置,30分鐘內報告市委、市人民政府,通知震區縣(區)人民政府,並提出實施地震應急預案的建議;
2、兩小時內,組織地震現場工作組攜帶地震監測設備,趕赴地震災區,開展震情監視、巨觀考察及震災調查、災害損失快速評估等工作;
3、迅速收集災區人員傷亡和震災損失初步情況,確定巨觀震中,報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和省地震局;
4、三天內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報告地震類型和地震活動趨勢判定意見,做好後續震情監視預報工作。
(二)、市直各部門應急行動
1、市直各部門要立即行動,按照本預案規定和職能分工結合部門地震應急預案,做好組織準備工作;
2、服從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指揮,組織各工作組立即趕赴災區對口支援抗震救災。
第六章 宣傳報導
第二十條 地震的宣傳報導,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同時,結合我市實際,對震情的宣傳報導作如下規定:1、4.5級以下地震一般不作報導,4.5-4.9級地震視震情、災情作簡要報導;
2、5.0-5.9級地震視震情、災情適時宣傳報導;
3、6.0級以上地震,各新聞單位全力做好宣傳報導。
第七章 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和震後恢復重建
第二十一條 破壞性地震發生後,要及時進行災害損失評估,其中:市內發生5.0級以上地震的災害損失評估由市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與省地震局共同完成。根據災害損失評估結果確定地震災區恢復和建設規模。
第二十二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級負責、各盡其職的原則,領導和組織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
市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地震恢復重建工作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 市內發生5.0級以下地震,由震區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震後恢復重建。
第二十四條 市內發生5.0-5.9級地震,造成一定人員傷亡,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災區震後的恢復。恢復建設經費除自籌外,爭取省和國家給予一定補助。
第二十五條 市內發生6.0-6.9級地震,造成較多人員傷亡,在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統一部署下,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配合做好恢復重建工作。恢復建設經費除自籌外,申請國家和省給予補助。
第二十六條 市內發生7.0級以上地震,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要求,在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恢復重建工作。恢復建設經費由國家和省補助及自籌解決。
第八章 救災紀律
第二十七條 一切進入震區的救災專業技術人員和有關人員、儀器、裝備、物資、車輛等,必須先到地震現場指揮部報到,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調動,未經同意,不得擅自離開地震現場。地震應急車輛實行統一調配,下列部門車輛在接到指揮部地震信息後1小時內到指揮部報到,由指揮部調配使用。
市地震局地震現場震情監視車;武警支隊、交警支隊、交通局道路清障車;電信局通訊車;市人民醫院救護車;市政府辦後勤生活車;軍分區、武警支隊、消防支隊搶險車;石油(公司)站油料供應車;血站血液供應車;民政、建設、公安等部門車輛。
第二十八條 震情、災情由現場指揮部宣傳報導組統一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
第二十九條 進入震區的各專業組、各單位,在地震現場工作結束時,應向現場指揮部辦公室提交工作報告或工作總結,經批准後方能離開地震現場。
第九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條 在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給予表彰或獎勵:(一)出色完成破壞性地震應急任務的;
(二)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或者搶救人員有功的;
(三)及時排除險情,防止災害擴大,成績顯著的;
(四)對地震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五)因震情、災情測報準確和信息傳遞及時而減輕災害損失的;
(六)及時供應應急救災物資和工具或者節約經費開支、成績顯著的;
(七)有其它特殊貢獻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
(二)不按照有關規定和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要求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
(三)違抗抗震救災指揮部命令,拒不承擔地震應急任務的;
(四)阻擾抗震救災指揮部緊急調用物資、人員或占用場地的;
(五)貪污、挪用、盜竊地震應急工作經費或物資的;
(六)國家工作人員在臨震應急期或震後應急期不堅守崗位,不及時掌握震情、災情,臨陣脫逃或玩忽職守的;
(七)在臨震應急期或者震後應急期哄搶國家、集體或者公民財產的;
(八)阻礙抗震救災人員執行公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九)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影響地震應急工作的;
(十)有對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為的。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二條 除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國務院、省政府確定的特殊區域外,一般地區應允許外國專家到震區現場從事考察和救援活動;視具體情況決定外國記者到現場採訪。上述人員在本市的接待工作,由對口單位負責安排。第三十三條 對申請來本市的救災人員、新聞記者及科學考察人員的入境手續,有關部門和外事部門應作特殊處理;對他們攜帶的儀器、設備等,應予配合檢查放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及昭通煙廠、雲南天然氣化工廠等大型企業,應參照本預案,從實際出發,制定、修改、完善本部門、本縣區地震應急預案,並報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地震、民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五條 本預案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昭通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昭政發〔2003〕1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