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債務核銷

地震債務核銷國銀監會為減輕四川汶川等地受災地區人民民眾的債務負擔,為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創造有利條件,根據國家有關金融企業呆賬核銷政策,銀監會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發出緊急通知。

中國銀監會為減輕四川汶川等地受災地區人民民眾的債務負擔,為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創造有利條件,根據國家有關金融企業呆賬核銷政策,銀監會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發出緊急通知。通知要求,金融機構對借款人因地震無法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帳,並及時予以核銷。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的規定,對於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對於銀行卡透支款項,持卡人和擔保人已經在本次災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財產可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
通知明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核銷貸款過程中,若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債務人無財產清償證明的,可依據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內部清收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作為核銷呆賬的依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要及時上報應核銷貸款的材料,上級機構要隨時審核審批。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及時認真做好對本次地震災害造成損失的統計工作,及時足額提取有關損失準備。
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核銷呆賬工作中,要堅持賬銷案存和對外保密等原則,結合救災和重建工作的實際情況,努力做好已核銷呆賬的管理工作,把貸款損失降到最低程度。各相關銀監局要認真指導和督促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呆賬核銷政策及本通知的要求,及時核銷本次地震災害造成的呆賬,防範可能出現的虛假核銷等風險,並及時報告核銷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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