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信息網路管理暫行規定

地震信息網路管理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地震信息網路管理,規範地震信息網路的建設與運行而制定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震信息網路管理,規範地震信息網路的建設與運行,為防震減災三大工作體系和地震科技創新提供先進的基礎信息網路平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計算機信息網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地震信息網路是指中國地震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或機構負責管理的計算機網路與信息平台。
地震信息網路由國家地震信息網路中心、省級地震信息網路中心、市縣和台站地震信息節點、流動或移動地震信息節點及其相關信道組成。
地震信息網路用戶是指使用地震信息網路進行各項業務活動的單位、部門和個人。
第三條 地震信息網路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是全國地震信息網路的主管部門。中國地震台網中心負責管理運行國家地震信息網路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及各直屬單位負責管理運行省級地震信息網路以及所屬地震信息節點。
中國地震局地震信息學科技術協調組負責全國地震信息網路的技術協調與指導。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及各直屬單位應明確所屬地震信息網路主管部門,負責地震信息網路的管理工作;並設立地震信息網路運行具體負責單位,承擔地震信息網路的運行和維護工作。
第五條 地震信息網路用戶應服從網路管理人員的安排,合理安全使用網路資源,自覺維護良好的網路環境。

第二章 網路建設

第六條 地震信息網路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並充分利用現有資源。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負責國家和省級地震信息網路建設方案的審批,省級地震信息網路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地震信息網路節點建設方案的審批。
地震信息網路的重大技術改造和擴建,應制定技術方案,並按規定進行審批。
第七條 凡涉及使用地震信息網路資源,接入地震信息網路的新建和改建項目,需將項目中涉及網路資源使用和網路接入的內容形成技術方案,報請接入網路節點的網路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允許擅自接入、改動和占用地震信息網路資源。

第三章 網路運行

第九條 地震信息網路運行單位按照網路主管部門的任務要求,制定具體的網路運行方案,做好地震信息網路運行監控、設備維護、故障處置、性能最佳化、服務管理等工作,保障地震信息網路連續可靠運行,並定期向管理部門提交網路運行報告。
第十條 網路運行單位應當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重大網路故障制定應急預案,並報送同級主管部門審批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網路運行單位應對地震信息網路資源,包括網路線路、設備、地址、域名等進行管理,合理有效地分配和回收網路資源,定期向網路主管部門提交網路資源管理報告。
第十二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允許擅自中斷和停止地震信息網路運行。

第四章 網路安全

第十三條 網路安全實行國家規定的“誰主管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第十四條 網路運行單位應制定有效的網路安全管理規定和措施,防範計算機病毒、網路入侵等各類安全危害,及時排除隱患。
定期對供電、消防、避雷等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五條 網路運行單位應加強對地震信息網路的安全監控,對嚴重影響網路安全的行為和設備採取必要的技術處置。
第十六條 網路用戶應對用戶設備和業務進行安全維護,並接受網路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
網路用戶對利用網路傳輸、交換和存儲的數據和信息承擔安全和保密責任。
第十七條 網路主管部門應加強網路安全的管理,定期對網路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對發現的網路安全故障或隱患及時處置,並報上一級網路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網路運行單位發現嚴重影響網路安全運行的用戶設備,應及時採取技術隔離或終止服務等措施。

第五章 網路服務

第十九條 網路主管部門應對各項網路服務實行任務管理,定期公布網路服務內容和服務提供方式,檢查網路服務質量,接受用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網路運行單位按照網路主管部門的要求保障提供各項網路基礎服務,為用戶提供註冊和技術支持。
第二十一條 網路用戶需要專業服務時,須向網路主管部門申請,說明所需網路資源和服務要求,經批准,由網路運行單位實施。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二條 地震信息網路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對網路運行、安全、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評比。
第二十三條 地震信息網路主管部門對遵守本規定,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地震信息網路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後果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級地震信息網路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的地震信息網路管理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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